辽宁大连:办理辽宁首例虚假支付令监督案
时间:2024-09-01 作者:佚名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为逃避巨额债务,当事人刘某某与其妹夫合谋,伪造借款证据,通过虚假诉讼申请支付令,致使财产“被查封”,第三方企业无法实现债权……近日,辽宁省大连市检察机关办理了这起全省首例虚假支付令监督案件。收到检察建议后,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驳回了支付令申请,保护了债权企业1000余万元的债权。
经查,2011年刘某某经营的某粮油公司向银行贷款6000万元,大连某集团用房产为该粮油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刘某某个人为粮油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因刘某某经营的某粮油公司未依约向银行还款,法院将大连某集团的抵押物依法拍卖偿还银行贷款7000余万元。
为此,大连某集团向刘某某经营的某粮油公司及刘某某提起追偿权之诉,索要代偿款项。2018年,法院判令由刘某某承担其中六分之一的清偿责任。2019年,刘某某为逃避个人对大连某集团的巨额债务,在与其妹夫万某预谋后,由万某冒用其妻子刘某的名义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刘某某偿还所谓“借款”。
“通过调查银行流水及凭证,我们发现2010年10月20日,刘某某以购粮款的名义将1000万元打到妹妹刘某的银行卡,后刘某将该款项分两笔500万元转至刘某某控制的大连两家公司。而刘某某仅截取了刘某向刘某某控制企业转账500万元的转账记录,并伪造了相应的借条、还款承诺书,造成刘某出借给刘某某500万元的假象。”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介绍。
2019年,法院根据万某提交的借条、还款承诺书、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向刘某某发出支付令,包括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850万元,共计1350万元。支付令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刘某某名下大连某处财产被查封。此后,大连某集团也申请法院查封该财产,但因支付令案件查封在前,该企业的查封只能排在靠后的顺位,导致债权无法实现。
检察机关认为,双方当事人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经恶意串通后,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骗取法院支付令,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企业的合法权益。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案件构成虚假诉讼,遂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撤销支付令。审判机关审查后,完全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撤销支付令并驳回刘某的支付令申请,及时终止了本案支付令的执行,为债权企业清除了权利障碍。
“支付令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请求债权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作为非诉程序,通常审查程序较为便捷,但也正是由于程序设置简单,且支付令生效后利害关系人救济渠道有限,所以很容易被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当事人利用。”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张晶说,大连市检察机关民事和刑检部门协同履职,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及时启动民事监督程序,共享案件线索和主要证据,监督法院撤销了虚假支付令,有效避免债权企业巨额损失,有力打击了虚假诉讼行为,助力维护司法秩序和诚信体系建设。
(记者韩宇 通讯员王立云 李姗姗)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408/t20240828_6644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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