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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检察院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3213号代表建议的协办意见

时间:2023-05-09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自治区检察院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023213号代表建议的协办意见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陆海平代表提出了关于建立和完善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工作衔接机制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人民法院推行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改革以来,为做好行政诉讼监督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衔接工作,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做好行政诉讼监督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衔接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不断推动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及完善对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审判机构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

  一是加强与法院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借助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与自治区高级法院建立的领导班子工作协商机制,适时开展案件会商和工作调研,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议定事项达成共识。与自治区高级法院联合印发《关于调阅民事行政诉讼卷宗有关事项的规定》,与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签印发《关于探索推进非法占地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二是深化一体化办案机制。上级检察机关加强案源、办案力量的统筹调配,解决集中管辖地与非集中管辖地案源不平衡问题,着力破解基层行政检察作用发挥难题。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关于组建行政检察办案团队的通知》,建立了定期、轮流抽调市县两级行政检察人员与自治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人员组成固定办案组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的机制,通过将案件交给团队内市县院行政检察人员办理、自治区检察院予以具体指导、把关、团队共同讨论后最终作出决定的办理模式,使市县两级行政检察人员积累办案经验提高业务水平。适当解决基层行政裁判监督案件案源缺乏的同时将上级院好的工作理念、办案思维等传导至下级院,有效促进行政检察办案质效提升。

  三是完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机制。坚持以对应监督管辖为原则,以有利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指定管辖为补充,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对应集中管辖的检察院可以报送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将化解任务交由行政争议发生地基层检察院办理,发挥基层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方法、资源、手段等方面的优势;办理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案中需要向下级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的,可移送同级检察院处理;市级检察院组成办案团队负责行政裁判执行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线索挖掘,并将线索在辖区基层检察院中进行调配、指导办案工作。今年将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商议联合印发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工作办法。

  四是落实和完善行政检察工作新格局。以行政诉讼监督为基石、以化解行政争议为牵引、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为新的增长点,坚持诉讼内监督与诉讼外监督“双轮”驱动,上下级检察院各有侧重、上下联动、全面履职的行政检察工作新格局。积极探索诉前、诉中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借助政府、法院等建立的矛盾纠纷调处平台,完善检府联动、检法协作机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行政机关、法院的邀请,参与“潜在之诉”“过期之诉”“遗漏之诉”以及自然资源裁决等民行交叉案件的化解,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下发的实施意见,强化大数据在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的深度运用,持续推进行政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全面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深化行政检察监督。

   专此函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4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www.gx.jcy.gov.cn/tzgg/202305/t20230505_41250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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