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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检察官释法说理 促三方握手言和

时间:2022-07-27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不用数了,我相信他,这些钱够我打工半年的了……”拿到补偿款的刘某格外高兴,他回头向河北省沧州市检察院检察官挥挥手,脸上露出久违的笑容。

  2018年8月,刘某到河北沧州某铸造公司从事抛光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6月的一天,刘某在作业中不慎将左手食指碰伤,造成末节缺损,但公司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给予工伤赔偿。为了获得工伤赔偿,刘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支持了刘某的请求。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亦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交了充足证据证明案外人刘某某与公司存在租赁关系,刘某是案外人刘某某雇用的工人,与公司没有直接关系,案外人刘某某也认可了该公司的主张。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公司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刘某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受理此案后,承办检察官调取并仔细审查了法院的全部卷宗,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向相关人员核实了案件情况。经认真研判,检察官认为,刘某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还是与案外人刘某某成立劳务关系,到底谁该对刘某的伤承担赔偿责任,是本案的焦点所在。一方面,现有证据确实能够证实案外人刘某某是刘某的实际雇佣者,但另一方面,刘某从事的工作属于公司生产的一个环节,此种情况下,实践中判令公司承担一定责任的判例也存在。

  为进一步明晰本案的法律关系,依法妥善处理好案件,检察官特地咨询了人社局劳动法专家、检察机关特邀检察官助理曹主任。专家提出了建议:“这个案件到底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争议,从目前的证据来看,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应该是最好的结果。”

  检察官在充分听取专家建议后,决定秉持保护弱势群体和护航民营企业发展并重的理念,在促进矛盾实质性化解上下功夫。但是进入检察监督环节的双方当事人积怨较深、矛盾尖锐,和解难度很大。刘某在本案中败诉,又以劳务合同纠纷在沧县法院起诉了公司和刘某某,进一步增加了案件的处理难度。检察官在充分了解各方生产生活情况和诉求愿望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了释法促和工作。一方面,承办检察官讲情理、明事理、析法理,引导公司和刘某某尽量出于人道主义关怀,给予刘某最大程度的安抚与弥补;另一方面,承办检察官与刘某促膝长谈,打开刘某的心结。同时,承办检察官与沧县法院办案法官沟通联系,共同引导刘某客观理性地提出补偿要求。

  经各方共同努力,刘某某最终同意给付刘某6万元作为补偿。5月18日下午,刘某、刘某某和公司三方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签订和解协议,且当场履行完毕。刘某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的同时,也向沧县法院撤回了起诉,三方终于握手言和。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jcxw/gddt/jcyw/202207/t20220726_37699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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