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1例!最高检发布深化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典型案例
时间:2022-07-21 作者:佚名 来源: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聚焦检察权依法能动运行中的难点堵点
最高检发布深化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2022年全面深化政法改革推进会及全国检察机关加强政治建设暨深化检察改革与理论研究工作推进会有关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深化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为主题发布第三批全国检察机关检察改革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共8件,集中反映各地检察机关针对检察权运行中的堵点难点问题,细化权责配置,强化制约监督,严肃责任追究,以依法能动履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做法成效。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编选的案例涵盖了权责配置、责任追究与一体化履职等环节,体现了完善既科学合理、规范有序、权责一致,又依法能动、公正高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要求——
一是加强依法能动履职合力。各级检察机关立足当地实际,聚焦业务条线发展不协调不充分的堵点难点问题,横向深化融合一体,纵向强化接续合力,扎实推进各项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山东检察机关从公益诉讼、知识产权、未成年人检察、虚假诉讼、职务犯罪、司法救助等领域入手,构建“线索整合、办案互助、检力协同、效果倍增”的“四大检察”融合发展新模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检察院针对当地案件特点和检察工作实际,探索建立“相邻院一体化集中办案”机制,有效推动解决基层检察院办案人员不足、办案能力不强的实际困难。
二是完善推进一体化履职机制。各级检察机关积极践行“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落实监督办案一体化要求,完善“一体化”履职机制,加强各级院各部门一体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持续提升监督合力。吉林省检察院突出以“质效”为考评导向,深化公益诉讼办案模式和管理模式改革,积极促进社会治理。江西省检察院建立健全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调用、总体统筹的民事诉讼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重点办理重大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以及案情复杂、群众反映强烈、需要跨区域调查、下级检察院调查确有困难或者组织调查不力等案件,增强上下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合力。广西三级检察院检察长率先垂范,深入办案一线,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稳步有序实现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的全覆盖,以刑事执行检察高质量履职保障刑事执行权公正行使。
三是深化司法责任体系建设。各地在“四大检察”办案规则框架下进一步完善本省检察官权责清单,明确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权责范围,强化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新疆检察机关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将修订权责清单作为建章立制整改和推进检察改革的有力抓手,修订印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检察官“权责双清单”,确保权责一致落到实处。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精心打造检察专业化办案团队,建立完善统筹规划、管理培育、成效评价等制度机制,以深化检察权运行、带动全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河南省检察院结合办案实践,按照“于法有据、遵循规律、程序完备、务实管用”原则,优化惩戒程序,拓展提升惩戒效果,激励能动司法、担当作为。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全面深化政法改革推进会精神,既立足总结依法履职的‘今天’,也着眼打造高质量发展的‘明天’,该深化的深化,该打‘补丁’的打‘补丁’,切实破解检察权依法能动运行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该负责人表示。
关于印发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
检察改革典型案例材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贯彻落实2022年全面深化政法改革推进会及全国检察机关加强政治建设暨深化检察改革与理论研究工作推进会有关部署,最高检以“深化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为主题,选编了8件检察改革典型案例,重点推介各地检察机关深入破解检察权依法能动、公正高效运行中的难点堵点问题,推动各项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等方面的经验做法。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年7月2日
案例1
内蒙古呼伦贝尔检察机关
构筑“相邻院一体化集中办案”模式
【关键词】
相邻院 一体化集中办案 监督合力
【改革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针对当地案件特点和检察工作实际,探索建立“相邻院一体化集中办案”机制,推动解决基层检察院办案人员不足、办案能力不强等实际困难。
一、紧贴地区实际,科学构建“相邻院”结对模式
呼伦贝尔市面积25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不足230万,下辖14个基层检察院,实有员额检察官208名,占检察人员的35.4%。广袤的地域和分散的人口对检察机关及时、精准、高效监督形成较大挑战。特别是一些人员和案件量较少的基层检察院,除院领导外,仅有2-5名员额检察官,且案件以简单刑事案件为主,牧区院多为蒙语诉讼案件。在办理涉黑涉恶等集团犯罪案件、跨区域公益诉讼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无论是人员配置,还是办案能力都存在较大掣肘。“相邻院一体化集中办案”机制就是针对呼伦贝尔检察机关实际情况,按照地域毗邻和强弱互补的基本原则,通过相邻院“结对”,互学互鉴、深度交流,充分发挥“大院”(全院人数50人以上的院)在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理念、经验、方法上的优势,“小院”(全院人数50人以下的院)在办理蒙语案件上的专长,既缓解办案压力,又有效锻炼队伍,带动全市检察人员素能整体提升。经过三年多探索,形成海拉尔区院与陈巴尔虎旗院(市区院与牧区院)、满洲里市院和扎赉诺尔区院(先进院与薄弱院)等7对“结对相邻院”。市级院统筹“结对相邻院”办案力量,根据办案工作实际需要灵活调度、一体化整合。
二、发挥联动优势,构建“四大检察”一体化办案体系
坚持上下一体,突出选择重大疑难复杂的涉黑涉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采取“相邻院一体化集中办案”模式,强化协同实战,推动办案质、效同步提升,“案-件比”从2019年的1.51逐年下降至2022年1-4月份的1.03。
(一)集中优势力量,提高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办理质效。2019年以来,运用“相邻院一体化集中办案”机制,共办理刑事案件59件,其中近三分之一的案件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在办理张某某等110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过程中,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10个基层检察院的45名检察人员组成专案组,审阅案卷1217本、光盘185张,及时对案件审查起诉,检察意见全部获得法院采纳。
(二)发挥不同院优势作用,提升民事检察监督新格局。2019年以来,通过“相邻院一体化集中办案”机制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63件。两次集中开展专项案件审查992件,排查虚假诉讼线索案件315件,包括虚假诉讼系列案、民营企业纠纷案、劳动争议群体访积案、涉多个行业领域诉源治理等。在办理孙某某违法执行一案中,两级院采用一体化办案模式,抽调12名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成立专班进驻鄂伦春旗开展工作,经过27天团队作战,共审查发现民事执行违法问题20类,其中8类执行不规范问题已建议法院依法整改。
(三)针对审判集中管辖改革实际,破解行政检察案件办理不均衡瓶颈。按照“优化结对,组队共赢;市院指导,跟进监督”的原则,兼顾呼伦贝尔市审判管辖改革的实际情况,将14个基层检察院分为5组,其中自治区第一批行政检察基层联系点院为每组的牵头单位,采取集中办案、协作配合、互帮互学等结对形式,推动结对院行政检察均衡发展。2020年,针对林场跨两旗行政交界的特殊性,鄂伦春旗院与莫旗院运用“相邻院一体化集中办案”机制办理了2起林草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强化了协作配合,有效整合了办案资源,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2019年以来,呼伦贝尔检察机关通过“相邻院一体化集中办案”机制共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81件,相对薄弱基层检察院扎赉诺尔区院实现了零突破。呼伦贝尔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形成“市院统筹指导→相邻院一体化办案→各专案组协同推进”的办案新机制。
(四)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办理跨地域公益诉讼案件合力。呼伦贝尔市拥有12.6万平方公里森林、10万平方公里草原、2万平方公里湿地、500多个湖泊、3000多条河流,构成我国规模最大、最为完整的生态系统。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相邻院一体化集中办案”机制较好解决了破坏生态环境类案件跨地域性强、单独一个基层检察院很难完整取证、检察人员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经验不足等弊端。2019年以来,呼伦贝尔检察机关通过“相邻院一体化集中办案”机制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2件。2020年,满洲里市检察院和扎赉诺尔区检察院针对新开河至呼伦湖鱼类洄游河道的非法捕捞问题,开展相邻院办案。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有关行政机关积极整改落实,展开联合执法18次,累计劝返辖区河段非法捕捞人员800余人次,及时制止呼伦湖非法捕捞行为,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
三、科技提升质效,以信息化手段助力一体化办案模式
立足呼伦贝尔点多、线长、面广的地域特征,呼伦贝尔检察机关以科技赋能检察业务,逐步构建起独具呼伦贝尔特色、覆盖四大检察、较为完备的智慧办案全方位服务体系,包含“1个中心”“5大系统”,即智慧检务中心和“智慧刑事检察”“智慧民事检察”“智慧行政检察”“智慧公益诉讼检察”“智慧案管”系统。该体系荣获“2020年度全国政法智能化建设智慧检务十大创新案例”。“结对相邻院”应用远程视频平台和四大业务办案系统,以网上协作、智能办理等形式实现相邻院检察官网上一体化办案,以信息化手段提供强有力的智能辅助。新巴尔虎左旗和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结对后,利用全地形“草原检察直通车”深入农村、牧区、林区调查取证,归集数据后实时传输至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指挥中心,节约了大量的办案成本。
【典型意义】
呼伦贝尔检察机关立足地区特点与检察办案实际,既推进相邻院一体化集中办案,又防止非相邻院跨区、盲目结对,将相邻院一体化履职聚焦在“强弱联合”“以强带弱”、提升办案质效上,通过整合优化基层检察院办案力量,促进了基层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取得了明显成效。这一办案机制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践行“检察一体化”要求,创新办案模式、提升办案质效提供了有益借鉴。
案例2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建立
公益诉讼检察大要案一体化办理机制
【关键词】
公益诉讼检察 大要案指挥中心 能动履职
【改革情况】
近年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聚焦党委政府关注、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深化公益诉讼办案模式和管理模式改革,突出以“质效”为考评导向,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推动完善社会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一、建立公益诉讼大要案指挥中心,通过一体化能动履职提质增效
为推动办理、多办、办好重大有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建立了全省公益诉讼大要案指挥中心,制定《吉林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大要案指挥中心运行规则(试行)》,制发公益诉讼一体化工作手册,通过一体化能动履职,着力破解制约大要案办理的层级、能力、管辖、技术等实践难题。
(一)建立由省院主导、三级院联动的一体化运行模式,加强组织领导。设立专门机构。指挥中心专门机构设在省院第八检察部,对全省公益诉讼大要案统一领导,由省院分管副检察长任总指挥,内设线索采集、分析研判、指挥协调、进程管控、综合管理和技术支持等小组。根据办案需要成立临时专案组。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重大紧急案件,启动快速反应和统一调度,实现2小时内办案力量调配,24小时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形成报告。如在办理一件黑土地保护重大案件中,紧急调度全省三级院公益诉讼和信息技术部门人员力量,24小时内完成土壤取样检测、无人机现场取证、现场踏查与调查核实等工作,形成专报报省委领导。制发专报与通报。每月通报全省各地区大要案线索、办案进展、办案效果、典型案例、重点专项、核心业务数据等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对策,对大要案办理进行动态督促和激励。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制发大要案专报,及时向党委、人大和政府报告或通报。
(二)制定公益诉讼大要案标准,规范大要案办理。定义“大要案线索”。将跨行政区划、涉案范围广;公益受损严重、涉及国家或全省重大工程建设或战略布局;人民群众关注度高、涉及群体性事件;案情复杂、适用法律疑难;管辖受限、调查权受限,存在较大办案阻力等线索定义为大要案线索,明确启动一体化办案的条件,引导挖掘更有价值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制定《吉林省检察公益诉讼大要案认定标准及流程》,通过考核激励,引导办理具有重大影响、典型、具有创新意义的案件。加强“办案指引”。制发《大要案研讨会议纪要》,将省院公益诉讼检察官联席会研究讨论的疑难复杂案件及指导意见,以会议纪要形式制发全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以点带面指引类案办理,为基层办案提供专业支持和办案指引。
(三)统筹协调全省办案资源,破解基层办案力量不足、技术支持不足的问题。调用人才库骨干。形成《吉林省公益诉讼大要案指挥中心成员名单》,统一调用省内92名检察人员加入大要案专案组,基层检察院可向省院申请调用办案骨干支援办案。如在办理白山矿山修复公益诉讼大要案中,省院根据白山市院申请调用1名省院员额检察官加入白山专案组。三级院跟踪督促履职。创立诉前检察建议履行情况跟踪报告制度,通过一体化跟踪督促,努力实现诉前解决问题。检察建议整改期满前一个月,被监督对象拒不整改或非因客观原因未启动整改的,向上级院请示协同督促整改。整改期满前半个月,被监督对象仍未整改的,层报省院协同督促整改。整改期满后仍未整改的,由省院第八检察部决定并指定办案单位提起诉讼。市级院对辖区内案件实际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确认,省院不定期赴涉案整改现场抽检。调度办案技术资源。与技术信息部门联合印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技术协作的规定》,与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吉林省检察机关管理使用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共享信息工作办法》,不断加强公益诉讼大数据平台建设,为基层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持。指挥中心根据各地区公益诉讼部门申请,统一协调调度食品检测、土壤检测、卫星遥感等检察技术资源,协调省院技术信息部门联系省内外相关专家及鉴定资源,使司法资源得到有序、有效利用,实现大数据和检察技术赋能。全省有一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入选全国检察技术辅助典型案例。
二、构建“四维管理”,以规范化管理助推提质增效
(一)加强公益诉讼案件管理。细化《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印发《全省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请示备案流程指引》,加强备案和请示案件管理,完善进程管控方式。加强备案管理。要求对重大案件线索、跨区域性质线索和特定领域线索层报省院,加强对重大敏感案件线索的指导和介入,及时开展案例培育。加强重点办案环节管理。通过审查请示与批复对重大敏感特定领域线索立案、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等重点环节进行指导与监控。加强进程管控。设立专门工作组通过案管抽查、飞行检查等形式监控备案请示情况,抽检文书质量,定期制发通报简报。印发《吉林省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手册》,为基层干警提供明确指引。加强涉疫情案件管理。制定《吉林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疫情期间应急处置方案》,应对疫情防控常态化,确保规范有序高质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努力做到防疫和办案两不误。
(二)加强案例管理。建立一体化案例编纂团队。印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例指导工作机制》,成立公益诉讼案例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三级院一体化公益诉讼案例工作团队,明确三级院案例工作任务分工,规范一体化案例培育、研究、编纂、推介、发布、评选等全流程。建立省级案例库。汇总省级发布案例、内部指引案例、各地区优秀案例、千案展示等案例信息数据,形成省级公益诉讼案例库,加强案例引领与指导。将案例成果作为考评重要内容。将案例工作情况纳入个人绩效考核,根据个人贡献度、案例难易程度、案例使用、入选全国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情况给与分级赋分。目前全省已有1例公益诉讼案件入选全国指导性案例,3例入选全国典型案例,1例入选生物多样性保护联合国大会检察公益诉讼案例宣传册,2件入选全国公益诉讼优秀案例,5例入选全国公益诉讼案例专刊。在全国公益诉讼千案展示活动中,三级院实现“全覆盖”,在正义网上展示全省公益诉讼优秀案例103例。
(三)加强人才管理。率先在全国建立省级公益诉讼人才库,印发《吉林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人才库管理办法》,择优选拔全省办案实务人才、综合调研人才,建立人才信息档案,动态管理,统一使用,服务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建立公益诉讼人才研究小组,对个人信息、反垄断、残疾人权益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开展专项研究,为公益诉讼前沿领域探索提供理论支持。加强公益诉讼人才培养和锻炼,与省生态厅签订人才互派挂职锻炼协议,与法院、多家行政机关开展同堂培训。目前,全省公益诉讼团队已培育出一名全国优秀公益诉讼办案检察官、三名全国公益诉讼人才库成员、五名全省检察业务专家、十名全省检察业务核心骨干人才、多名检察办案能手。
(四)加强公共关系管理。加强内部“四大检察”协作。以“检察长巡田”为示范带动,统筹发挥四大检察职能,推动一体化办案,督促完善黑土地保护基层治理,严守耕地红线,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该项工作经验被最高检向全国检察机关转发推广。积极搭建外部协作平台。构建吉林、辽宁、黑龙江、内蒙古跨省域检察生态保护协作平台,联合辽宁、黑龙江、内蒙古检察机关召开东北三省一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座谈会,围绕森林资源、辽河、松花江、东北虎豹国家公园保护共同签署跨省域检察协作配合意见,建立协作机制24项,切实提升区域协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印发《吉林省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磋商暂行办法》,探索通过磋商程序对拟提出检察建议的先提醒行政机关主动履职,把在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的目的作为开展公益诉讼的最佳状态。积极加入吉林省环境治理司法协同中心联席会议,推动公检法司环部门工作协作,构建吉林省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同新机制。会同省法院、省生态环境厅等十余个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衔接机制的若干规定》,与省财政厅等7个单位联合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加强府院联动和诉源治理,推动建立“河湖林草长+检察长”机制,促进协同治理。建立全省公益诉讼外脑智库。建立全省公益诉讼专家库和公益诉讼听证员库,专家及听证员为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文物保护、食药安全监管、黑土地保护、人大立法等个多领域的专业人士,为公益诉讼办案提供专业辅助。
三、以“质效”为导向,改革公益诉讼业务考评
(一)围绕“质效”设定考评核心业务指标。全部指标的制定均围绕“质量和效果”进行编制,在指标设计上体现“以诉前程序实现公益保护是公益诉讼最佳司法状态”的司法理念,引导将工作重点聚焦诉前程序、聚焦办理大要案、聚焦经验总结、聚焦案例编纂,突出亮点工作。转变以往将“起诉数”作为核心赋分项的考评导向。
(二)设置个性化达标项。探索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设定个性化达标项。综合评价各市州院近三年工作情况、辖区规模和经济情况,由各地区自行申报办案达标数量作为年度公益诉讼的办案基础数量指标。这一方式不仅可以保障公益诉讼办案规模,还可以激励各地在已有工作基础上不断进步。2022年1-5月,尽管受疫情影响,但全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共立案1298件,同比增长85.16%。
(三)引导办理大要案。通过考评鼓励各级检察长以“检察长巡田”的方式带头办理公益诉讼大要案,提升诉前检察建议刚性和公益诉讼影响力。强化大要案指挥中心建设,要求基层检察院集中力量办理在辖区内标的大、影响大、效果好的案件,提高大要案赋分比重。2022年1-5月,全省已开展“检察长巡田”168次,实现入额院领导带头办理公益诉讼大要案224件。
(四)引导培育典型案例与工作亮点。将能够体现办案效果的工作业绩(如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被最高检转发的经验材料、业务竞赛获奖等)作为重点考评和赋分项,激励加强典型案例培育,积极打造工作亮点。
(五)创新“一表化”考评和“动态化”考评。将所有考评相关内容及数据以一张表格形式体现,定期在通报中予以公示,逐月累计形成年终考核依据,年底逐项赋分形成考评结果。这一方式大大减轻了年底考评工作强度和考评复杂指数,更实现了重点工作进展动态监控和考评工作公开透明。
【典型意义】
吉林检察机关积极作为,在公益诉讼办案模式、管理模式和考评模式方面做出有益探索。如,制定大要案认定标准,探索大要案快速启动和大要案指挥中心统筹办案工作模式,推动形成“办案一体化、人员一体化、资源一体化”的检察一体化新成果。以加强案件管理、案例管理、人员管理、外部关系管理的“四维”管理法推动检察一体化规范性建设。在公益诉讼考评方面,聚焦“质效导向”,通过业务指标设置引领工作理念转变,通过设置个性化、差异化达标项激励各地区争先创优,取得明显成效。吉林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的创新改革,对各级检察机关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案例3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深化检察权运行机制精心打造专业化办案团队
【关键词】
检察权运行 专业化 办案团队 规范职责权限
【改革情况】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积极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要求,建立完善统筹规划、管理培育、成效评价等制度机制,精心打造检察专业化办案团队,以此深化检察权运行、带动全院工作高质量发展。该院派驻公安检察室办案组、“合规护企”检察办案团队先后获评首届、第二届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办案团队,系全国检察系统唯一连续两次入选的基层检察院。
一、全要素规划团队发展路径
(一)强化专业培训,提前储备人才。紧扣环境保护、涉企犯罪等领域,将检察业务细化分解为若干子领域、小科目,选拔出11名具有业务专长、培养前途的检察官为相应科目带头人。在办案实践、专业研究等工作中,通过科目带头人传帮带,以2-3年时间为培育周期,培育3-5名在全省全市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专业化人才,为建设有特色的专业化办案团队储备优质力量。
(二)瞄准难点重点,量身组建团队。紧扣当前“四大检察”业务重点难点领域,围绕地方检察亮点试点工作,确立打造“合规护企”、“驻警快检务”、“长江保护”等11支专业化办案团队,积极推动从“单打独斗”到“团队集成”的转变。如“合规护企”检察办案团队,负责涉企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以及涉企犯罪预防、企业权益保护等工作。
(三)统筹全院资源,科学配置人员。在组织架构上,以部门职能为基础,适当打破部门界限,从全院范围内选取精干力量。在运转上,采取“带头人+核心成员+其他组成人员”的团队办案模式,实行专人不专职运作,充分挖掘使用办案力量。在人员配置上,综合衡量办案需要、人员数量、年龄层次、专业特长、业务经验等因素,明确团队分工,注重梯次培养。如派驻公安检察室办案组,配备2名经验丰富的“老刑检”专职开展“两项监督”,2名骨干员额检察官带领1名年轻员额检察官专职办理速裁案件,1名检察官助理和4名书记员辅助办案同时兼职收案和分流工作。
二、全链条构建团队管育措施
(一)明确任务,保证方向。制定加强办案团队建设方案,明确各团队短期、中期、长期规划和建设路径,找准目标定位,发挥核心优势;明确各团队承办案件领域、推动机制创新、加强理论研究、打造典型案例、强化课程研发等五项总任务,进行品牌化打造。同时,各办案团队分别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争创目标,报政治部备案,确保团队建设有方向、有目标、有抓手。
(二)倾斜资源,支撑发展。建立团队成员列席检委会机制,方便参与研究相关领域的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选送团队成员参加专业领域研讨会、论坛、学术沙龙、高端业务培训、外出学习考察等,为工作研究、业务书籍、网络资源等提供经费支持。在案例打造、经验总结、课题管理等方面提供帮助支持,在人才调用、业务培训、宣传激励、选树典型等方面搭建平台。
(三)加强考评,跟踪进程。团队带头人每月在检察长办公会上汇报阶段性工作进展,党组每半年听取一次办案团队建设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年终采取述职+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成效明显、业绩突出的办案团队及个人,在年终考核、评先评优中予以倾斜;对于工作懈怠、进度迟缓的办案团队成员等采取提醒谈话、人员调整等措施予以惩戒。团队内部组织学习讨论以及成员工作分派、业绩评价等由组长负责,相关评价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三、全方位释放团队建设成效
(一)以团队建设带动机制创新。发挥专业化办案的优势,积极在办案模式创新、证据标准把握、办案流程优化、促进社会治理等方面加强探索,形成了一批有示范性、引领性的机制创新。如派驻公安检察室办案组推动全市建立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速裁程序适用率69%,实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得到省检察院肯定和推广。“合规护企”办案团队探索建立企业合规配套制度10余项,多项做法被吸收进改革试点顶层设计。
(二)以团队建设催生典型案例。树立“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意识,立足专业领域,全方位挖掘和培育典型案例,带动案例工作高质量发展。2020年以来,相关团队共获评最高检典型案例11个、“十佳办案故事”1个,获评省检察院典型案例12个。如派驻公安检察室办案组牵头搭建“一站式”简案快办工作平台,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基层深化落实,相关速裁案件获评最高检典型案例、省检察院典型案例各1个。
(三)以团队建设反哺人才培养。依托专业化办案团队建设,找准人才精准化培养的切口,加速专业化人才的培养进程。通过授权组长、员额检察官团队内部管理职责,逐步培养能办案、懂管理、会协调的复合型管理人才,为全院发展提供后备力量。如“合规护企”检察办案团队,先后培养出全省检察机关“守正有为检察人”、职务犯罪检察专门人才、打击网络侵权犯罪专门人才、全省优秀公诉人等优秀人才。
【典型意义】
专业化办案团队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履职质效,提升司法办案专业化、组织体系科学化、检察队伍职业化水平的有效方式,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点领域和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紧紧扭住新时代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关键,紧扣当前检察办案重点难点领域,统筹规划全院专业化办案团队,明确内部管理职责和办案分工,加强业绩评价和成果转化,对打造专业化办案团队进行了有益探索,具有很好的示范、推广价值。
案例4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探索构建
一体多元民事诉讼监督格局
【关键词】
一体化 多元化 纵向横向协作 监督格局
【改革情况】
为切实做强民事检察监督,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调用、总体统筹的民事诉讼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重点办理重大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以及案情复杂、群众反映强烈、需要跨区域调查、下级检察院调查确有困难或者组织调查不力等案件,增强上下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合力,提升办案质效。2020年至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办理民事检察案件514件,其中,提出抗诉39件,提请抗诉28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64件,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30件,提出审判活动违法检察建议19件,支持起诉8件。
一、强化制度建设,细化民事诉讼监督一体化履职规范
(一)制定一体化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检察官法等法律规定,制定下发《江西省检察机关建立民事诉讼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的意见》《江西省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一体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在省、市、县三级院民事检察人员中统一调用办案力量,统一指挥,围绕统一目标开展工作协作,建立案件审查、调查核实、线索管理、提起监督、告知送达、专家咨询、人才管理、息诉息访、业绩考核等9项民事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
(二)制定配套文件加强办案支持保障。制定出台《关于解决民事检察一体化办案组织问题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规范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办理案件工作的通知>推进民事诉讼监督一体化改革深入开展的通知》,推动解决一体化工作中办案组织的人员构成、业务系统录入、绩效考核等问题,着力解决办案人员后顾之忧。
二、强化内外联动,增强民事诉讼监督合力
(一)强化办案力量集聚。普通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由市级检察院、基层检察院一体化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由省检察院牵头成立办案组一体化办理,组建由三级检察人员共同参与的办案组。通过参与办案、联合办案,以实战方式提升基层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能力,补强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弱项。南昌市检察院整合市、县(区)两级院办案力量,成立4个相对固定的办案团队,由检察长任主办检察官的3个临时办案团队(其中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2名),着力解决基层检察院办案空白问题。
(二)强化内部办案线索互通。制定《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线索双向移送的暂行办法》《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线索双向移送的意见》,建立民事检察部门与本院其他职能部门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形成多部门通力配合监督民事诉讼的工作格局。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协助审查研判5件民事审判法官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对其中的新余市法官蒋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线索进行分析研判,负责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采纳意见立案侦查。南昌新建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在办理2起涉嫌诈骗案件中发现存在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线索,将线索移送至民事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经过审查,对涉及的6件民事生效裁判受理审查。
(三)强化横向办案沟通协调。实施一体化工作机制后,全省各级检察院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加大支持配合力度。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与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研究后,及时将6件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南康区公安机关查处,查实该6件案件确属虚假诉讼,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发出再审检察建议5件,提请抗诉1件。
三、强化办案重点,提升民事诉讼监督质效
(一)聚焦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虚假诉讼监督案件。运用监督一体化机制,统一调配办案资源,集中优秀办案人员办理复杂的虚假诉讼案件,更好地排除办案阻力,发挥调查核实的最大效果。在查找和询问案件当事人、联系和咨询有关部门、核实和调取证据材料等方面加强配合协作,做到统一有序调度。省检察院为办理赣州市季某某虚假诉讼案,成立首个省、市、县三级检察院联合办案组,保障市、县两级检察院办案人员赴粤、赴沪顺利开展询问证人、调查取证等工作,依法高效提出抗诉,该案现已得到改判。
(二)聚焦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是民事检察工作“倒三角”问题最为集中的领域。省检察院、市级检察院通过采取人员上挂、下沉的方式,联合组建新的办案团队,着力破解“案多人少”的问题。全省组建一体化办案团队38个,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95件,占一体化办案总数的49.5%。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下派3名检察官助理到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参与一体化办案,帮助办案4件。
(三)聚焦办理审判活动、执行活动违法监督案件。聚焦审判活动违法、执行活动违法监督短板,运用监督一体化机制,合力助推精准监督,法院同期采纳执行监督检察建议457件,采纳率104.8%,位列全国第五位,法院同期采纳审判违法监督检察建议287件,采纳率101.4%。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周某某与胡某某借款纠纷执行活动监督案件中,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市县两级检察院上下联动成立专门办案组,针对本案涉及行政部门众多的实际情况,多次召集公安机关、不动产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等积极协商,最终促成多方达成一致意见,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转变传统的“单兵作战”办案模式,合理整合三级院办案力量,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调用、总体统筹的一体化工作机制,畅通上下级信息共享渠道,有力排除办案阻力,促进高效办理案件,共同提高民事诉讼监督效率和监督质量。实践表明,立足实际,积极推进一体化履职机制,有助于实现办案资源最大化利用,增强检察监督刚性、提升检察监督质效,提升检察机关办案能力和水平。
案例5
山东检察机关构建
“四大检察”融合发展新模式
【关键词】
一体化 四大检察 融合发展
【改革情况】
近年来,山东检察机关深入落实最高检“检察一体化”工作部署,着眼解决各业务条线发展不协调不充分的问题,从公益诉讼、知识产权、未成年人检察、虚假诉讼、职务犯罪、司法救助等“六大领域”入手,构建“线索整合、办案互助、检力协同、效果倍增”的“四大检察”融合发展新模式,取得显著成效。
一、注重制度先行,为“四大检察”融合发展提供规范指引
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认真落实最高检安排部署,制定出台《关于推动“四大检察”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分别从理念、业务、检力、信息、上下、内外等六个方面提出原则要求和操作指引,为全省“四大检察”融合发展提供了框架支撑。随后针对各业务条线具体实际,制定公益诉讼、知识产权、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未成年人检察、司法救助工作及安全生产、环境资源、食品药品、虚假诉讼等领域犯罪案件线索发现移送、检力协作配合等工作办法,逐步建立起一整套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四大检察”融合发展制度体系。全省各地检察机关不断创新完善制度机制,先后有12个市级院出台推动“四大检察”融合发展的工作意见,制定配套措施140多项,经过两年多的实践运行,全省检察机关“检察一体化”的理念融合、业务融合、检力融合、上下联动及外部协作不断强化,办案机制得到优化,办案合力持续加强,办案质效明显提升。
二、注重内部整合,打破部门壁垒实现案件信息互通共享
(一)建立线索发现移送机制。探索建立各业务条线统一备案、分级管理、重点研判的线索管理制度。有的检察院在案件审结报告等终结性文书中增加相关承诺事项,规定检察官未全面审查案件办理情况,遗漏应监督事项、应移交监督线索的,应当承担主体责任。有的检察院设置法律监督事项目录指引清单,通过目录式指引、一单化管理、量化式考核,强化办案人员法律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协作配合意识。2021年至2022年4月,全省三级院部门间共移交案件线索1.7万余个,成功立案1.3万余件,有效促进了检察业务互联互通。
(二)建立线索会商研判机制。省市级院每两个月、基层检察院每一个月进行业务数据分析,对法律监督线索进行及时动态研判。根据检察工作发展需要,省院制定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法律监督事项(线索)发现处置和协同办理办法,明确各业务部门之间线索发现移送、配合调查取证、会商研判及情况反馈工作具体流程要求,进一步打破部门间案件信息壁垒。修订《全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联席会议工作规定》,加强办案线索研判,统一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和证据标准。2021年至2022年4月,全省三级院共召开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2500余次,占检察官联席会议召开总数的13.9%,有效形成了工作共识和监督合力。
(三)构建检力协同办案机制。遵循司法办案规律,因事设岗,因事明责,加强办案团队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全省配置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官766名,占全省员额检察官总数的19%,较内设机构改革之初上升14%。共成立知识产权、企业合规、“5+N”公益诉讼、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职务犯罪侦查等704个专业化办案团队。2021年至2022年4月,全省三级院部门间开展协助调查取证2200余次,横向协作办案人次比2020年上升18.7%。
三、注重上下联动,完善“一体化”监督办案工作格局
(一)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制定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未成年人检察等一体化办案工作规定,探索跨条线、跨区域协同办案,上下联动激发检力融合,突出一体化办案效果。2021年,选取省市县20个检察院,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努力打造“捕诉监防治”全链条一体化综合司法保护体系;在全省30个基层检察院组织进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检合一”办案模式试点工作,取得积极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充分发挥一体化人才管理优势。针对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专业人员不均衡问题,根据法律法规关于跨地区调用检察人员的相关规定和政策精神,借鉴兄弟省市经验,研究统一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办理案件工作相关办法,保障必要时有效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在全省、全市范围内实现力量整合、资源融合。2021年至2022年4月,省市两级院共调用各类检察人员408人,办理各类重大案件725件。
(三)充分发挥一体化接续监督优势。省、市级院主动发挥业务主导、对下指导、统筹协调等职能,通过提办、交办、督办、共同办理、指定管辖等方式,对重大法律监督事项跟进监督、接续监督,强化法律监督刚性和效果。对基层法律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在全省集中组织专项行动,攥指成拳,扩大规模效应和社会影响。
四、注重配套保障,夯实“四大检察”融合发展基础
(一)完善考核评价机制。通过完善检察官业绩考评细则,把线索发现移送办理、案件办理协同、司法救助互通互联情况等涉及“四大检察”融合发展的评价指标纳入对检察官的业绩考核,激励检察官认真履职。有的检察院细化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设置,把案件线索发现等20余项融合指标纳入考评范围,对有效的案件线索提供者在年度考核时给予适当加分或表彰奖励。有的检察院完善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事项,在检察业务系统上实施强制约束,引导督促检察官养成融合发展意识。
(二)加强大数据赋能。探索大数据赋能监督办案,将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认罪认罚问题适用、案件风险评估等监督事项一体植入检察业务系统,设计完善同步审查事项清单,变原来的分散审查为集中核查,实现监督线索快速搜集、处理运转和成案办理。推动政法大数据共享平台建设,主动与公安机关等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打通“数据孤岛”。有的检察院以“执法监督综合应用平台”为支撑,将涉及行政执法领域的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监督融为一体,建立线索同步发现、案件协同办理、职能整合发力的监督机制,实现监督业务“四位一体”充分融合。
(三)提升干警素能培训水平。积极运用开放式、传导式、共享式等新型教学方式,开展“样板案”“样本卷”评选活动,探索推行以理念、思路、措施为一体的“AB”角工作模式,着力培养“一专多能”、能够充分适应“四大检察”融合发展需要的复合型检察人才。
【典型意义】
融合发展是“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检察一体原则的重要举措。山东检察机关积极构建“四大检察”融合发展新模式,涵盖了公益诉讼、知识产权、未成年人检察、虚假诉讼、职务犯罪、司法救助等主要业务领域,涉及案件线索移送、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相互监督、大数据赋能等方面,具有较强示范借鉴意义。
案例6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从办理全国首起
检察官惩戒案件入手稳妥推进检察官惩戒工作落地见效
【关键词】
检察官惩戒 司法责任 调查
【改革情况】
党的十九大以来,最高检先后制定实施《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等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最高检工作部署,健全检察官惩戒工作机构和制度机制,2020年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惩戒委员会审议,成功办理了全国检察机关首起检察官惩戒案件,为检察官惩戒工作实质性开展提供了有益借鉴。
一、主动争取支持,建立机构制度,切实打牢惩戒工作基础
近年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自觉把推进检察官惩戒工作作为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任务,坚持理念先行、制度保障,主动争取省委及省委政法委的领导和支持,成立工作机构,健全制度机制,夯实工作基础。
(一)推动成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在商请有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经省委政法委研究并报省委审核同意,于2019年8月组织召开“河南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议”。惩戒委员会共由17名委员组成,包括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名和委员11名,涵盖了与惩戒工作密切相关的有关单位(部门)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代表及全省三级检察院主要业务部门的全国、全省业务专家,其中,检察官代表委员9人,占全体委员的53%。
(二)设立检察官惩戒工作办公室。依据《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设立“河南省检察官惩戒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惩戒办”)。惩戒办在省委政法委的指导和省检察院党组的领导下,承担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起草惩戒工作的相关制度规定、受理登记惩戒事项、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审议、制作并送达惩戒委员会文书等事项。
(三)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按照“于法有据、遵循规律、程序完备、务实管用”的原则,在深入调研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请惩戒委员会审议通过《河南省检察官惩戒委员章程(试行)》(以下简称《章程》)和《河南省检察官惩戒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章程》主要就惩戒委员会的总体工作原则、组织机构、工作职责、议事规则、工作纪律等事项进行了规范。《办法》主要就惩戒工作的总体要求、线索受理、调查核实、提请审议、惩戒处理及申诉救济等事项进行了规范,构建形成了“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惩戒委员会审议提出审查意见—相关单位严格依规依纪惩戒处理”的总体制度框架。
二、积极探索实践,稳妥推进实施,成功办理首起惩戒案件
2020年,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案件工作中,收到反映洛阳市某基层院在办理张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中存在违规违法办案问题的举报信件后,经初步审查,发现该案承办检察官李某某涉嫌违反检察职责,遂严格按照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对该问题线索进行了调查处理。
(一)开展司法责任调查。2020年5月,河南省、洛阳市两级检察院共同组建专业化团队,对当事检察官李某某开展司法责任调查,并组织一线检察官和刑事检察业务专家对调查结论反复论证、严格把关。经查,李某某在原案办理中,为争取办案时间,错误理解和适用退回补充侦查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原案指定管辖前已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下,第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规定,造成办案期限超期,并引发信访问题;且李某某在后期已经意识到此问题的情况下,为掩盖自身错误,在该院检委会研究此案时未如实汇报有关情况,导致该问题未被及时发现和处理。据此,调查组提出“李某某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属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司法责任”的调查结论。
(二)依法提请审议。因李某某明确表示对调查认定的责任事实、证据和结论无异议,惩戒办依据《办法》规定对司法责任调查材料进行审查后,经省检察院检察长签发并报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于6月24日向惩戒委员会委员分别呈送了提请审议公函和调查材料,组织对司法责任调查意见进行了书面审议。经审议,17名委员中有15人认为“李某某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司法责任”。7月14日,惩戒办报经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制发了审查意见书。
(三)严格依规依纪惩戒处理。7月15日,根据惩戒委员会审查意见和《办法》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李某某警告处分。李某某表示接受处分决定,并作深刻检查。
三、紧贴司法办案,深化标本兼治,拓展提升惩戒工作效果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坚持边探索边总结结合办理首起惩戒案件实践,进一步优化了惩戒工作程序,规范形成了由16份制式文书组成的惩戒案件文书模板,并以此为契机,跟进加强检察官惩戒制度宣传,深入开展警示教育。
(一)强化“有权必有责”思想共识。在此案办理中,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主动抓住时机,宣传阐释建立惩戒制度的目的和重要意义。案件办结后,又及时通报全省检察机关,加强对外宣传,着力在内部凝聚思想共识,在外部创造良好环境,为惩戒工作的全面开展打下良好基础。
(二)强化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司法理念。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了更高的期待,要求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但“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在一线办案干警和基层检察院中仍较突出。本案中当事检察官对案件实体的处理并无不当,就是因程序违法而引发群众信访。通过此案办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适用惩戒制度对程序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处理,明确释放“即使案件实体公正,但程序违法造成严重后果一样要承担司法责任”的信号,警示教育全省检察干警切实强化程序与实体并重理念,以“求极致”“止于至善”的标准办好每一起案件。通过此案的震慑警示,河南检察机关2021年以来因程序违法被处理处分的检察人员数量出现明显下降。
(三)增强优化“案-件比”的责任意识。首起惩戒案中当事检察官将案件第三次退补,除对法律规定理解错误的因素外,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争取办案时间而非案件办理需要。此案办理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及时在全省三级检察院开展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教育督促全省检察干警深入剖析宗旨意识、能力素质上存在的突出问题,自觉增强优化“案-件比”责任意识,努力提升办案质效。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对落实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促进法官、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建立检察官惩戒制度是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完善司法责任体系,促进检察官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必然要求。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以首起惩戒案件办理实践为契机,按照“于法有据、遵循规律、程序完备、务实管用”的原则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充分发挥惩戒案件的教育、警示、预防和引领作用,扎实做好惩戒工作“后半篇文章”,推动检察办案质效提升的有关做法,为各地检察机关推进此项工作提供了较好的借鉴。
案例7
广西检察机关
全面深化巡回检察赋能刑事执行检察高质量发展
【关键字】
巡回检察 交叉巡回检察 减假暂
【改革情况】
2019年以来,广西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最高检巡回检察改革要求,深入推进监狱巡回检察,渐次推开看守所巡回检察,稳步推动社区矫正巡回检察。通过“派驻+巡回”检察方式的变革,不断优化监督方式方法,突出监督重点难点,提升监督刚性。
一、践行“三个自觉”,切实将讲政治落到实处
(一)从讲政治的高度强化监狱巡回检察的组织领导。自治区检察院积极履行领导责任、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监狱交叉巡回检察。院领导担任巡回检察组长,配齐配强巡回检察人员力量,并邀请消防安监、法医鉴定等专业人士参与,以“真找问题,找真问题”的态度开展巡回检察,力求实效。截至2022年5月,已组织对12所监狱开展交叉巡回检察,共发现监狱在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方面存在的问题77类146个,督促监狱整改落实,提升监管执法水平和教育改造质量。2021年自治区检察院茅仲华检察长带队参与最高检跨省交叉巡回检察,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广西交叉巡回检察组获评全国检察机关执检条线优秀办案团队。
(二)以政治责任强化能动履职。坚持巡回检察就是办案,严格做到事前有方案、事中有记录、事后有报告,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突出检察重点,不断推动巡回检察的“四个转变”。即从注重发现一般性问题向注重发现重大和深层次问题转变,从注重发现监狱执法问题向注重发现背后的相关职务犯罪问题转变,从注重发现和提出问题向注重发现、提出和推动有效解决并重转变,监督与支持监狱进一步提升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质量,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三)以政治智慧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巡回检察。将疫情防控安全作为底线,每次巡回检察前,均主动走访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管理部门,反复磋商,争取充分理解和支持,制定专门的疫情防控方案并报疫情防控部门审批备案。及时调整监督方式,以书面审查、视频检察等“非接触检察方式”为主,以采取与监狱干警同步封闭、集中隔离14天后进入监区实地调查核实为辅,做到疫情防控和检察工作两不误。
二、以实践经验推动机制完善,促进监督履职规范化
始终坚持问题和效果导向,以巡回检察发现问题助力派驻检察防治监管失职违法。
(一)强化“减假暂”实质审查。针对巡回检察和“减假暂”倒查30年中发现的“减假暂”监督形式化问题,出台《广西检察机关审查减刑、假释案件工作指引(试行)》,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查。
(二)理顺派驻和巡回检察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具有的同步性、常态化优势,让其成为巡回检察的“基层办案单元”。针对派驻检察虚化、弱化等问题,制定广西检察机关派驻监狱、看守所检察室工作指引,进一步厘清派驻和巡回检察职责,强调衔接配合,切实做深做实巡回检察和做好做优派驻检察。
(三)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监督办案理念。深化与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的良性互动,将与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的沟通协调贯穿于巡回检察的全过程。巡前沟通消除分歧凝聚共识,巡中协调做实做细巡回具体工作,巡后反馈督促问题整改到位,共同分析巡回发现的共性问题、体制机制问题,研究建立长效机制。
三、以监狱巡回推动探索创新,实现条线巡回全覆盖
(一)优化刑事执行检察格局。2021年1月,广西5个刑事执行派出院由自治区直管直派,形成由刑事执行派出院集中监督全区19所监狱执法活动,区、市、县三级检察院分别对全区96个看守所执法活动进行同级监督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新格局。职责更清晰、监督更精准、办案更专业,为充分发挥“巡”的优势和“驻”的便利奠定基础。
(二)大力推进看守所巡回检察。先后在桂林等地市开展看守所巡回检察试点,开展常规、交叉巡回检察共39次,共发现并监督纠正看守所问题330个。在促进看守所提升新时代监管执法水平的同时,不断完善看守所检察清单,对看守所巡回的方式方法、组成人员、监督重点以及派驻与巡回如何融合促进等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使得看守所检察监督更加精准。
(三)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巡回检察。自觉参照监狱、看守所巡回检察,先后在南宁、梧州等6个地市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试点和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生产经营请假活动法律监督试点,依法能动履职,推动解决社区矫正对象违法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难等突出问题,更深融入社会治理。
【典型意义】
广西检察机关不断深化落实最高检巡回检察改革要求,三级检察院检察长率先垂范,深入办案一线,优化刑事执行检察格局,加强案件实质化审查,理顺派驻和巡回的关系,强化沟通协调,推动监狱、看守所提升监管执法水平,稳步有序实现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的全覆盖,对促进巡回检察制度机制的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8
新疆检察机关修订
检察委员会、检察官“权责双清单”
确保权责清晰、程序规范
【关键词】
权责清单 有序放权 制约监督
【改革情况】
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检察职能发生较大变化,为更好落实司法责任制,2021年11月,新疆检察机关修订印发自治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检察官“权责双清单”,由“权力”至“权责”,凸显司法责任落实的重要性,确保检察官办案主体与责任主体有机统一、权责一致。
一、坚持讲政治与抓业务相统一,高站位谋划部署
(一)“检察官权力清单”修订为“检察官权责清单”。针对司法实践中部分检察官推诿办案责任以及权责不一致等情形,修订的权责清单中进一步突出了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和责任主体地位,本着“充分放权”“应放尽放”原则,在法律原则性规定和检察长授权之下,由检察官在办案中依法履行对大部分程序性事项和部分实体性事项的决定权,使“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二)“检察委员会权力清单”修订为“检察委员会权责清单”。强化检察委员会作为办案组织、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的专业功能,针对检察委员会权责不够清晰、部分职能定位模糊等突出问题,明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范围10项,案件清单范围14项,与检察官办案决定权限予以清晰区分;同时,新增事项清单范围10项、检察长权责11项、办事机构职责9项等内容。
自“权责双清单”修订以来,新疆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办案质效持续向好。2022年以来,新疆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人数同比明显下降,刑事抗诉采纳率、民事抗诉改变率与行政裁判案件提出监督意见采纳率位居全国前列,不捕、不诉复议(复核)改变率均优于全国平均水平,公益诉讼案件受理数同比显著上升。2022年1至4月,在最高检确定的60项质效指标中,33项位居全国前十,15项位居全国第一,整体挺进全国前列。
二、坚持放权与监督相平衡,与“四大检察”办案规则相衔接
(一)进一步厘清权责主体界限。“权责双清单”进一步厘清了检察官与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与检察长等不同办案主体之间的权责界限。按照“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要求,以案件类型和业务性质为基础,调整优化业务机构职能配置,按照10个业务条线和3个综合业务条线对检察官司法办案权责作出整合、吸收和增删,分设为12个业务类型274项检察官办案权责清单。比如,将原综合业务管理职能类切分为法律政策研究(国际合作)、案件管理综合业务类权责清单;又如,新增公益诉讼检察、未成年人检察和检务督察3类权责清单。对每类、每项检察业务详细明确了检察官负责决定的办案事项范围,确保办案责任落到实处。
(二)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立足新疆检察实践,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保证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对司法办案工作的领导相统一,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制约监督,避免权责推诿或放任。检察官办案权责清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就可能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公检法机关对案件处理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等六种情形,要求检察官及时向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察长报告办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
(三)科学划分检察委员会案件清单范围。为切实提高抗诉案件精准性和再审检察建议刚性,解决新疆检察机关刑事抗诉率长期偏低等难题,在调研2018年以来办理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数据的基础上,依据办案实际和近三年相关案件数据,合理划分检察委员会案件清单范围,对于刑事案件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支持抗诉的、抗诉不当撤回抗诉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抗诉的、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等4种情形,权责清单明确规定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上述修订既符合办案司法规律,又契合新疆检察实际,进一步提高了新疆检察机关刑事抗诉率和意见采纳率,真正做到“敢抗、善抗、抗准”相统一,确保权责清单与检察业务相互促进、良性互动。
三、坚持与质效考核指标相对应,落实清单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落实最高检《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规定,紧盯制约新疆检察工作质量效率的瓶颈问题和关键环节进行“攻关”,综合新疆区院近几年与相关单位联合会签或单独出台的《关于办理民事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工作规程(试行)》《优化刑事“案-件比”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回补充侦查工作的实施办法》等规定,聚焦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捕不诉率、民事行政“案-件比”等案件质效指标,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开展调查核实、中止民事行政案件审查等13项权力由检察官上提至检察长决定,进一步规范重要办案环节检察权力行使,确保司法责任落实与办案质效协同推进。
【典型意义】
最高检修订制发“四大检察”办案规则,要求各省级院围绕重点领域、重点环节,进一步梳理和完善本级检察官权力清单制度,确保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新疆区院紧盯制约新疆检察工作质量效率的瓶颈问题和关键环节,充分吸收自治区检察院近年来与相关单位联合会签或单独出台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将“权力双清单”修订完善为“权责双清单”,与“四大检察”办案规则相衔接,与质效考核指标相对应,形成了办案主体就是责任主体、“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切合实际的操作指引,规范了重要办案环节检察权力行使,推动权责一致、权责相适应,为新疆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活力,提供了保障。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www.jl.jcy.gov.cn/mtbb/202207/t20220714_37517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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