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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促生态“破坏者”变成“保护者”

时间:2024-07-19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一男子私自猎捕野生苍鹰,未造成严重损害,被查处后自愿认罪认罚。涞源检方召开公开听证会拟作不起诉决定——

  促生态“破坏者”变成“保护者”

  “检察官,我特别后悔干这个事。以后我绝对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还要加入保护野生动物的队伍。”日前,在保定市涞源县人民检察院举办的一场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上,犯罪嫌疑人王某作最后陈述时说道。

  王某是涞源县某村村民,偶然在电视上看到有人手持苍鹰的画面,联想到每天从村边山梁上空飞过的苍鹰,便产生了自己也打两只鹰玩玩的想法。他购买了粘网,成功捕获苍鹰两只。其后,王某一直将苍鹰养在自家南房里,试图驯化。两周后,因群众举报,王某被刑事拘留,两只苍鹰被送往野生动物保护中心。2024年4月,公安机关以涉嫌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将王某移送起诉至涞源县检察院。

  承办检察官审查案情后,陷入了思考:一方面,王某归案后即将作案事实和盘托出,主动提供了购买粘网的链接,且悔罪态度良好,系初犯、偶犯,两只苍鹰在他家生活得很好,没有受到伤害,是不是可以从轻处理,适用不起诉?另一方面,苍鹰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属珍稀野生动物资源,从轻处理是否不利于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是否能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鉴于以上情况,办案检察官经批准,决定召开一次关于此案的听证会。

  听证会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以及王某参加。听证会上,听证员经充分讨论一致认为,对王某从轻处理适用不起诉与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并不矛盾,王某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最为关键的是两只苍鹰得到了很好照料,未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应该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最终,涞源县检察院依法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办案检察官向行政检察部门移送了刑行衔接线索,督促行政机关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

  6月17日,检察官到王某所在村回访。该村村委会主任表示,这两年村里生态环境恢复得好,山里的各种动物都多了起来,有个别村民动起了“歪心思”,王某的事不是个例。现在回到村里的王某,经常向村民宣传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还在村民群里呼吁大家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王某主动现身说法的效果很好,原来爱动“歪心思”的人,看他受到了教训,也都老实了。此后,检察官进村开展法律宣传的时候,王某主动担当志愿者,参与到普法宣传中来。听说检察院有公益诉讼线索举报志愿者,他兴致勃勃地递交了申请,希望能成为“益心为公”志愿者。

  此外,检察官还梳理了涞源县近五年来发生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均为偏远山区的村民,犯罪时间集中于秋冬季节,犯罪目的较为单纯,或为满足个人爱好,或为捕获野生动物食用,犯罪工具以粘网、弹弓为主。基于此,该院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持续开展重点乡村普法宣传,营造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jcxw/gddt/jcyw/202407/t20240712_65589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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