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反腐法制网!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反腐舆情

以案释法 | 贩卖毒品并“自洗钱” ?看把你“刑”的!

时间:2022-07-05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以为自己是个“小机灵鬼”

  使用他人微信、银行账号

  接收和中转毒资

  妄想能够逃避公安机关和

  金融机构打击监管

  殊不知

  机关算尽终究一场空

  走~看看去!

  

  近日,由大理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仲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一案一审宣判。仲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日,合成大麻素被整类列管后,被告人仲某某仍在大理市辖区内向多人、多次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烟丝,其贩卖的烟丝中检出MDMB-4en-PINACA、ADB-BUTINACA两种毒品成分。被告人仲某某在贩卖毒品过程中,使用他人微信、银行账号收取和中转毒资,并将毒资在本人及他人的多个支付账号中频繁转账,此后通过提现、偿还债务、与家庭其他资金混同使用等方式,隐瞒毒资的性质和去向,实现转移毒资和用于个人挥霍。

  检察官提醒

  “上头”卷烟、电子烟可能是毒品。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莫为新奇尝试来路不明的烟草制品,提高对毒品的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

  支付账户莫乱借,妄图“洗白”毒资或其他犯罪所得将受到更重的刑事处罚。洗钱为毒品犯罪清洗毒资的同时,也为扩大毒品犯罪规模提供了资金支持,助长了毒品犯罪。因此,我国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惩罚力度,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规定实施毒品等上游犯罪后,掩饰、隐瞒资金流向,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dl/202207/t20220701_3731406.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网概况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反腐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反腐法制网 fffzw.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0904号-147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联系QQ:871104617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