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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发出后,行政部门对这些场所开展专项整治

时间:2022-06-24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关系着国家未来和民族振兴

  如何强化法律监督

  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看看这家基层检察院怎么做

  近日,石林县检察院与石林县文化和旅游局等相关部门合力办理了一起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案件,该案件系首例云南省文化市场领域应用未成年人保护法查处违法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案件。案件的办理形成了司法、行政部门合力,通过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原则,优先适用专门法、特别法、上位法,助推未成年人保护全面落实。

  2021年11月19日,石林县检察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就辖区内存在部分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情形,向石林县文化和旅游局发出《检察建议书》,提出“切实履职、制度到位、主动作为”三项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石林县文化和旅游局采纳建议后,认真分析形势、研究措施,及时制定了工作方案。并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围绕文化市场领域,先后开展校园周边文化市场“护苗”“绿书签2021”系列专项整治活动,对网吧、歌舞娱乐场所进行日常检查、巡查和跨部门联合检查,有力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秩序,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持续发力。

  2021年11月21日,石林县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联合石林县公安局鹿阜街道派出所开展网吧突击检查,位于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东山路一网吧正在营业,执法人员与公安民警向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进入场所检查,发现场所内有几名疑似未成年人在上网,石林县公安局鹿阜街道派出所民警立即通过云南警务核查系统对提取到的疑似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了核实。

  经文化执法大队调查认定,该网吧在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中,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第一百二十三条,石林县文化和旅游局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该案件系云南省文化市场领域应用未成年人保护法查处违法违规接纳涉未成年人的首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违反该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相比,措施更全面,处罚更严厉,县文化和旅游局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更能有效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2021年12月2日,石林县成立以县委副书记作为组长的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进一步加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方案。按照方案要求,石林县检察院履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职责,切实发挥检察建议的“刚性”作用,有效履行检察监督职能;行政职能部门采纳建议,积极应对,从解决表层问题向解决深层问题转变,与检察机关形成合力,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优先适用专门法、特别法、上位法,力争“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造福一方”,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有效保护,实现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维护。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km/202201/t20220114_35290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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