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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开展退查工作

时间:2022-04-04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案件审理部门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重新审查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退回补充审查调查。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九十六条也规定了审理部门退查的情形和要求。因此,审理部门退查工作系保障案件质量的重要制度安排,如何规范高效开展退查工作至关重要,应充分注意。

  树立三种理念。树立坚决审核把关理念,审理要敢于说不,要突出把关重点,尤其要对违反政治纪律问题严格把关,坚持证据定案原则,消除可能影响案件质量隐患,严守案件质量生命线。树立案件质量共同体理念,退查不仅是监督制约,更是服务保障,案件审理与审查调查既应分工也应协同贯通,做到齐心协力保障案件高质量。树立优质高效理念,既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又要保质提效,防止调查取证贪大求全,应坚守纪法罪不同证据标准,做到证据充分又不过度取证,将资源合理调配。

  精准适用三种情形。根据办案阶段和补证程度不同,退查区分为审理阶段的退回重新审查调查、补充审查调查和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三种情形,对应不同证据欠缺情况和规范要求,需严格区分适用。审理阶段退回重新审查调查,针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需要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理阶段的退回补充审查调查,针对个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遗漏违纪违法事实等情形,需要相关负责人批准。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针对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需要补充核实的情形,需由审理部门承接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经过审核把关及审批后,再根据情况由调查部门进行补证或向检察机关作出说明。

  做实做细三项机制。做实退前沟通机制,审理应与审查调查部门充分沟通,听取意见解释,明确退查目的、具体证据、可行措施,共同做研讨、找思路、想办法,尽量就事实认定、证据收集等达成一致意见。做细退中跟踪机制,审理部门应密切关注补查情况,商讨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增强退查质效,并防止超期退查,原则上每次退查不超过一个月,对超时未回复的应督促承办部门并要求说明原因。做深退后督评机制,发挥案管部门监督作用,对审理退查规范性和审查调查退查完成度等进行事后双向监督,并将退查案件列入案件质量评查重点范围。

  遵循三个规范。退查工作应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做到规范退,规范查,规范审。审理部门退查,应集体研究后严格审批,书面提出并做好签收,退查文书需注重说理,不能只提问题,应提供思路、讲明方法。承办部门收到退查材料后,应向分管领导汇报,制定工作方案,及时开展补证,证据完善后需报领导审签,后重新移送审理。退查完毕后,审理部门应对照退查清单逐项审核,查看是否完全回应,是否达到效果。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办案时限,退查并不导致审查调查期限重新计算,需与之前占用期限累计。审理时限上,原则上为一个月,退回重新审查调查的重新计算审理期限,退回补充审查调查的审理期限中止,退查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避免三个误区。扩大化误区,并非所有证据完善都是退查,退查有严格范围限制不可随意滥用,如审理在部分案件提前介入阶段会提出补证建议,在审理过程中也会提出不影响定性量纪的简单证据补充,这些都不是退查,不能适用退查的规定。检察机关退查不审核误区,审理部门作为法法衔接的关键部门,决不能简单当“二传手”,必须把牢“关口”,守住“出口”,既要对检察机关退查意见把关,也要对审查调查部门补证材料把关。一退了之误区,退查并不意味着审理工作中断,尤其对于退回补充审查调查情况,审理部门需要一方面跟踪退查情况,同时要继续进行审理工作,保证退查结束后尽快办结案件。(王洋)

  


原文链接:http://www.gsjw.gov.cn/contents/47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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