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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讲堂丨如何根据《条例》计算党纪处分影响期

时间:2024-10-23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省监察委员会

  党纪处分的影响期是指受党纪处分的有效期间,也是纪律处分后果的影响期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完善了党纪处分的影响期计算规则等内容,对于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保障违纪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案件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不同党纪处分的影响期及起止时间计算。根据《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党纪处分轻重,其影响期按阶梯式排列。党内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半。需要注意的是,因2015年《条例》对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进行了修改,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的,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适用2003年《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即影响期为一年。另外,依据2023年《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此时处分影响期为二年,同时撤销其党外职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影响期为二年。因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其处分影响期应为“2+X”,“X”即为察看期。如,察看期为一年的,其处分影响期为三年。开除党籍处分的影响期为五年。根据《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相关要求,党纪处分的影响期应当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一般体现为党纪处分决定书的落款日期。对于影响期的截止日期,我们认为应是到期年月对应日的前一日,到期年月没有对应日的,则为月末日的前一日。比如,某党员如果于2020年1月31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该影响期应至2021年1月30日止;如果于2020年2月29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因到期年月无对应日,该影响期应至2021年2月27日止。此外,《条例》新增第四十六条,强调影响期满无需履行取消党纪处分手续,确立了党纪处分影响期满后自动解除的制度,进一步明确了纪律要求,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有利于促进受处分党员放下思想包袱,更好地履职尽责。

  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再次受到党纪处分的影响期计算问题。新修订的《条例》专门增写第二十一条“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确立了合并计算原则,解决了执纪难题。比如,某党员于2024年1月9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当年4月21日又因违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一年半),该处分影响期本应至2025年10月20日止,但前一党内警告处分尚未执行完毕,合并计算后该影响期应至2026年7月8日止。需要注意的是,“又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包含在前一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犯“新错”或者受前一党纪处分前的“漏错”这两种情况。此外,在受留党察看处分察看期内以及恢复党员权利后的两年影响期内,又发现其有“新错”或者“漏错”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根据《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直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不能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合并计算影响期。

  党纪处分与诫勉的影响期计算规则。实践中,党纪处分与诫勉并存是常见情形,应根据具体违纪情形进行计算。一是根据“一事不二罚”原则,无论是纪检监察机关内部,还是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部门或者有关党组织(单位)之间,不得基于同一违纪事实,对同一违纪党员干部同时作出党纪处分和诫勉处理。如果先作出诫勉处理,后经审查确需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当通报原作出诫勉决定的组织,不再执行,已经执行的影响期在新的党纪处分影响期中应予扣减。二是对不同种违纪行为分别作出诫勉和党纪处分的影响期计算规则问题。依据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应当遵循合并计算规则,以保持党纪处分和诫勉处理在执行效果上的协调一致。比如,某党员因违纪于2020年4月7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同年8月7日又因其他错误受到诫勉处理(影响期为六个月),由于前一党内警告处分尚未执行完毕,合并计算后该影响期应至2021年10月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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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www.gdjct.gd.gov.cn/zhyw/content/post_2023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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