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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教育挽救,让“偏航”大学生回归正途

时间:2024-09-01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也很后悔,希望能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后我会努力学习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听证会上,汤某某陈述的话语中带着深深悔意。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17日晚,苏某某、肖某某与汤某某驾驶汤某某的小型面包车到双柏县苏某甲家茯苓地盗窃种植的茯苓,后三人将盗窃的茯苓拉运至楚雄市东华镇茯苓收购点出售,所得钱款4575元被三人平分挥霍。经双柏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茯苓价值人民币4880元。

  

  双柏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汤某某系在校大学生,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对汤某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而苏某某、肖某某除了此次案件还参与其他盗窃犯罪,遂对苏某某、肖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为增强不起诉案件透明度,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柏县检察院积极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进行公开听证,开展该案办理质效的“社会检验”。听证会上,汤某某诚恳悔罪。经评议,根据汤某某的盗窃数额和情节,本着对涉罪大学生惩罚与教育挽救相结合的原则,听证员一致同意对汤某某作相对不起诉的意见。

  

  不起诉并不代表可以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根据行刑衔接案件办理程序,由行政检察部门对案件后续处理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对汤某某有行政处罚的必要,遂向公安机关提出给予汤某某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cx/202408/t20240828_66283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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