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社评: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
时间:2024-06-06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
——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系列评论之三
习近平总书记在强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时,特别要求“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为据,就要严格依法、公正司法;以理服人,就要通晓事理、讲明道理;以情感人,就要“如我在诉”、将心比心。我国自古就有“顺天理讼”“情理听讼”“明达法理”“执法原情”“法情允协”等理念,倡导天理生法的“法天”关系、出礼入刑的“法礼”关系、法不外乎情的“法情”关系,注重在断案中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和发扬,是新时代司法公平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
检察履职办案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实际上就是要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天理”是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案件办理符合“天理”,“政治效果”自在其中。“国法”是国家法律,严格公正适用法律,侧重的是“法律效果”。“人情”是社情民意,符合人民群众朴素正义观,实际上就是“社会效果”。具体办案中,要正确运用检察权,努力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公平正义“最大公约数”,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法理情相统一,切实做到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要把符合法律规定作为最基本要求。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都明确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更要始终绷紧“严格依法”这根弦,更要带头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要模范遵循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在检察履职办案中要落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
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监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于集聚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强大正能量,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检察机关结合具体案件办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比如,某学院副院长猥亵未成年女生,该女生父亲愤而将其打成轻伤涉嫌犯罪,检察机关综合考量,对事出有因、情节较轻且自首的打人者依法决定不起诉;对仅被行政拘留的猥亵者监督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彰显法理情统一的司法力量。检察人员要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履职办案,通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引领社会法治风尚,筑牢人民法治信仰,持续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教化于众。
要努力让公正司法与老百姓心中的那杆“秤”同频共振。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每一个案件不仅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蕴含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强烈期盼。评判是否公平正义,既有客观标准,也有主观感受。对公平正义感受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不是司法人员自己说公正就公正了,要以人民群众的感受为第一感受。检察机关要始终守牢司法为民这个“初心”、司法公正这个“重心”,让公平正义真正被感受、被接受。
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做到法统情理、理涵情法、情融理法。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践行“如我在诉”理念,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用心用情用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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