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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

时间:2024-05-05 作者:佚名 来源: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省委《若干措施》和西宁市委《实施方案》精神,4月27日,西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至此,西宁市两级检察机关实现人大出台《决议》支持检察建议、相关落实情况纳入党政考核全覆盖,为全省首家。

  《决议》明确,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对西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定位和全方位要求,坚持依法能动履职,综合运用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各行政单位、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要统一思想认识,增强法治意识,提升法治观念,积极支持、配合、落实检察建议,以高度的政治自觉、行动自觉为深入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

  《决议》要求,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要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立足检察监督职责范围,结合司法办案活动,做到依法监督、精准监督、有效监督,努力实现每一起案件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建立人大代表建议和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人大代表提出的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意见建议,符合检察建议适用范围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转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方式办理。检察建议中涉及市域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及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问题,可以作为人大代表议案或者建议的,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为积极推动检察建议刚性落实,《决议》强调,一是全市各行政单位、司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他组织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被建议单位要严肃对待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提出的建议,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积极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二是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有异议的,检察机关应当立即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修改或撤回检察建议书;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被建议单位说明理由。三是被建议单位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查核实、宣告送达、规定时限内不回复不采纳检察建议等情形,而且经检察机关催办仍拒不回复和整改的,检察机关可以向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等通报相关情况。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四是被建议单位确实存在问题却拒不按照检察建议整改纠正,而且相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和犯罪,需要追究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五是检察建议的回复、采纳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平安建设、法治建设考核,由检察机关向党政相关考核部门提供印证材料。

  《决议》强调,检察机关要大力推进数字检察战略,坚持“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工作思路,综合运用数字化思维和手段,推动健全跨部门、跨领域的信息共享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数字检察工作,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调取业务信息和各类数据,确保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认真办理、及时反馈检察建议。

  为不断提升检察建议治理效能,《决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检察建议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形式,监督和促进检察建议工作的实施,确保检察建议落地见效。各单位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时,涉及检察建议办理情况的,应当同时报告,接受人大监督。对重大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应当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纪委监委、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在《决议》起草、调研和审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了《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建议工作情况的报告》。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多次深入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被建议单位开展实地调研,掌握检察建议办理实情,为出台《决议》提供了有效支撑。《决议》的出台,为检察建议“做到刚性、做成刚性”提供了制度保障,体现了人大对检察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更是对今后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有力监督和大力支持。


原文链接:http://www.qh.jcy.gov.cn/c/www/wwwdfdt/58540.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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