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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偷走资源包 “二次开发”被判侵权

时间:2024-04-21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游戏项目高级开发者在离职前利用权限将完工的项目打包拷走,经层层转卖,该游戏项目在另一家游戏公司“换皮”后上线发布。一年间,“换皮”游戏充值金额流水竟达300余万元……2023年12月8日,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何某、梁某等12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因被告人林某系累犯,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林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游戏公司工程师离职前窃取资源包

  王某甲是郑州市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理多款热门网络游戏的发行及运行,其中就包括B公司开发的某款网络游戏。2021年12月,王某甲在网上浏览时发现,一款网络游戏与B公司开发的某款网络游戏高度相似,遂找来游戏开发人员研究,最终确认除部分细节存在差别外,这款网络游戏无论是图片、声音,还是规则、玩法,都与B公司开发的某款网络游戏完全一致,遂推断对方可能掌握游戏的完整资源包。王某甲报警后,郑州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2022年9月对网络游戏制作方广州某公司、发行方海南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被害公司在郑州,与远在广州的公司并无直接交集,被视为核心资源的游戏资源包为何落入他人手中?警方深挖细查后,找到了案件的始作俑者——曾在B公司担任高级软件工程师的程某。

  原来,2019年1月,程某入职B公司,负责某款网络游戏的前端开发,有权限接触到前端代码、后端代码、所有美术图片等在内的全部游戏资源。同年10月,程某利用职务权限进入服务器,将所有游戏资源包复制到个人网盘中保存。2020年1月,程某离职后,想要对复制的游戏资源包进行二次开发,但因迟迟找不到投资人,程某便在朋友岳某的介绍下,将游戏资源包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乙,后二人各自分得5000元。2021年6月,王某乙将该游戏资源包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张某再以8000元的价格转手卖给广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某。

  游戏“换皮”上线“吸金”

  为了将游戏改头换面,不引起著作权公司的注意,马某安排公司员工谢某、邱某、梁某、林某对游戏进行“二次开发”,在不动游戏原框架的基础上尽量修改游戏的场景、画面,重新设计游戏角色、道具等,并给“换皮”后的游戏改名。其中,谢某负责修改游戏场景、人物等,邱某负责针对游戏反馈的问题进行运行维护,梁某负责前端技术开发维护,林某负责后端技术开发维护。此外,马某还联系专门做游戏推广业务的海南某公司寻求推广支持。

  尽管在前期沟通中已经得知上述“换皮”游戏来源不正规、无相关证书文件,但海南某公司的股东何某依然决定“富贵险中求”,上线推广该游戏。为了避免法律风险,他们套用了假的游戏版号,通过私下联系平台用户的方式推广这款游戏。

  在海南某公司的宣传推介下,偷偷上线的游戏吸引到了不少玩家。2021年8月至2022年9月,累计有829人为该游戏充值,充值次数达8264次,充值金额达300余万元。扣除推广及运营成本后,广州某公司分成获利40余万元,海南某公司分成获利200余万元。

  13人获刑

  程某等13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鉴定机构对两款游戏进行了详细分析。经鉴定,提取到的原版游戏资源文件总数为2195,侵权游戏资源文件总数为2350,相同及相似资源文件数占原版游戏总数的63.74%,占侵权游戏总数的60.98%。

  在证据面前,马某、何某等在案件中发挥主导作用的犯罪嫌疑人均对罪行供认不讳,愿意认罪认罚,但谢某、邱某等在“换皮”工作中承担开发设计任务的公司职员却不愿认罪认罚。到案后,谢某、邱某等人一口咬定自己只是执行老板的命令,对游戏来源并不清楚,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厘清案情、明晰责任,管城回族区检察院邀请文化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以特邀检察官助理的身份共同参与案件办理,为相关司法认定工作提供专业支持。经研判,该院认为上述员工均为游戏开发领域的专业人员,他们在前期的游戏架构及后期的运行维护中,一定会注意到该游戏无软件著作权证明、游戏版号,且并非本公司开发的游戏项目,而是对非法来源项目的“伪装”,因此其在主观上存在侵犯著作权的故意,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经承办检察官耐心摆证据、讲道理,谢某、邱某等人终于自愿认罪认罚。所有涉案人员均积极退赔著作权人损失,并取得了著作权人的谅解。经管城回族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4/t20240417_16155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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