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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调查有依据有道理,我不告了”

时间:2024-04-12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打官司这些年,我心情差、睡不好觉,经过你们的认真调查和多次开导,我现在想通了,准备把‘老伙计’拖回家,今后好好生活。”近日,刘大爷给贵州省天柱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打来电话。

  刘大爷口中的“老伙计”是一条被扣押的船。为此,他打了9次官司。

  打官司维权,诉求始终未实现

  2018年2月,渔政执法部门扣押了刘大爷的一只机动船,但一年内未作出是否违法的处理决定。2019年3月,刘大爷起诉至黎平县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地),请求撤销扣押决定,法院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刘大爷不服,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渔政执法部门的行政不作为违法。2020年5月,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和已告知刘大爷船只已被没收为由,再次驳回其起诉。

  2020年5月,刘大爷又一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渔政执法部门对船只进行没收的行政行为,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刘大爷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1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2021年2月,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渔政执法部门对刘大爷的船只作出的没收行为。刘大爷后向渔政执法部门申请行政赔偿,但未获答复。

  经咨询,刘大爷得知,申请行政赔偿必须确定行政行为违法。于是,2021年11月,刘大爷起诉请求确认渔政执法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法院判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但该判决书生效后,渔政执法部门仍未对刘大爷的船只作出实质性处理。

  2022年3月,刘大爷向镇远县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地)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赔偿船只直接损失,及维权租车费、误工费等间接损失共计22.6万余元。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赔偿刘大爷财产损失1万元。刘大爷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被驳回后,又向贵州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2023年3月,贵州省高级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申请检察监督,问题得以明晰

  历经9次诉讼,刘大爷的诉求始终没有实现,他越发坚定了继续维权的决心。2023年7月,刘大爷走进黔东南州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大厅,递交了监督申请书。因案发地属天柱县,且案涉行政争议的化解空间较大,黔东南州检察院将该案交由天柱县检察院办理。

  “船只被扣押多年没个说法,判决的赔偿数额也很低。我奔波这么多年,耗费大量精力又花钱,维权损失为什么不支持?”2023年8月,承办检察官第一次与刘大爷交谈时,他满腹气愤。

  沟通中,检察官发现刘大爷对渔政执法部门在扣押船只后迟迟不作处理的行为非常不满,同时,刘大爷对赔偿金额的期望值很高,得知只能获赔1万元时,心理落差比较大,心中更加不满。

  检察官经审阅卷宗发现,法院已经判决渔政执法部门的行为违法,但行政赔偿只能赔偿直接损失,也就是被扣押船只的费用,维权花费的律师费、误工费不在赔偿范围内。

  刘大爷称,他的船值2万元,但并未提出任何证据。检察官通过走访刘大爷居住地的镇政府自用船舶登记部门负责人以及当地自用船舶的群众、造船师傅,比照刘大爷船只的规模、材质、成新及附属设施等进行询价,得出的结果与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无异。

  2023年10月,检察官再次登门,向刘大爷释法说理,告知其法院判决已确认渔政执法部门违法,但维权律师费、租车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等情况,引导其知法明理,合理调整利益预期。

  坚持真诚沟通,当事人心服口服

  “没想到你们还专门去调查这事,看来你们确实是在认真对待我的案子。”检察官拿出就船只价值进行调查、询价的证据后,检察机关认真办案的态度,让刘大爷的情绪平复了许多。

  此后,检察官又多次到刘大爷家中,从最大限度减轻讼累和维护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引导其打开心结、消除积怨。

  “你们是真心真意办理我的案子。你们的调查有依据有道理,我不告了。”经过前后7次面对面交谈,刘大爷的心结终于解开。2023年12月,刘大爷向检察机关递交了《息诉承诺书》《撤回行政诉讼监督申请书》。

  今年2月,刘大爷再次致电承办检察官,提出被扣押的船是一直陪伴他生活的“老伙计”,他想留下来做个念想。检察机关将这一情况反馈给渔政执法部门后,该部门经研究,同意刘大爷拉回船只。刘大爷得知消息后,再次给检察官打来电话,表示自己已经放下执念,打算安享平静的晚年生活,于是有了本文开头那一幕。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4/t20240403_16129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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