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便民的社区团购自提点不再扰民
时间:2024-04-12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从早上6点到晚上8点,几乎每个小时都有人来敲邻居家的门,甚至还有人错按了你家的门铃,你打开门一看,都是前来取货的陌生人。你不堪其扰,也心生害怕。近日,家住上海浦东的张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烦心事。在被人投诉后,张女士的邻居最终停止了社区团购自提点服务(据4月8日澎湃新闻)。
如今,在社区的底商、物业、保安亭等地,社区团购自提点已经成为解决“最后一公里”配送难题、提升消费者购物便利性的不二之选。既为便民,又何来投诉?根源在于有的业主将住宅变成自提点这一行为。
小区业主一旦成为社区团购的“团长”,是可以通过社区团购的下单数量获得提成,并收取部分佣金的。此时,业主就不单单只是提供电子商务法第10条规定的“便民劳务活动”,而成了独立的经营主体。既然是经营主体,就不得违法违规经营,也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279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这就意味着,业主如果要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必须同时具备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两个条件。如果业主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则属于违法违规之举。
自提点服务停止了,但这起事件的后续也值得我们深思。在张女士的邻居停止社区团购自提点服务后不久,社区的老人们纷纷为其出头,认为这个自提点既方便又实惠。如此一来,社区治理工作便陷入了左右为难的困境。
究竟是充分照顾享受便利的居民群体,还是维护好合法合理的居民利益?偏向哪一方,可能都有失公允。多方一起努力,兼顾两边需求,才是解决问题的最优方向。从内部约束来看,作为经营主体的业主应遵守经营规范和地方管理规约,尊重其他业主的合法利益,做好登记备案相关工作,合法合规经营,如若违规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从外部监管来看,物业公司、居委会应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对社区内违规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行为加强源头管控,同时积极与社区便利店、商户等开展合作,在社区的公共区域内建立团购自提点,以此来满足居民团购需求,做到疏堵结合。此外,地方政府部门也可以就此出台指导性文件,明确社区团购的经营主体和相关责任,确保基层治理有抓手。
社区是基层治理的最小单元和末梢神经。社区团购与民生密切相关,只有兼顾好其中的合法性与便捷性,让便民的社区团购自提点不再扰民,才能“你好我好大家好”。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4/t20240409_16137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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