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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肥东:制造“车祸”骗保 修理厂老板获刑

时间:2023-11-09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购车后买保险,这是所有车主都需要做的事情,一旦发生意外,可以找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于是,有人打起了车损理赔的歪心思,竟人为制造“车祸”骗保。经肥东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孙某因犯保险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22年11月16日,在肥东县桥头集路某处,陈某驾驶车辆与一辆小桥车追尾,后将车辆拖至孙某经营的修理厂,联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该修理厂近期多次承接交通事故车辆维修,且维修价格明显较高。保险公司进一步筛查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2023年6月移送肥东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28岁的孙某,经营着一家汽车修理厂,既能低价采购汽车零配件,又熟悉保险理赔业务。本应诚信经营的他,却拉着亲朋好友干起骗保的“生意”。2021年9月至2022年11月间,他先后纠集亲戚朋友多人,故意制造碰撞、刮擦等交通事故8起,成功骗取保险金14万余元。据孙某交代,在其“导演”下,一伙人通过驾驶个人名下或他人经营的修理厂维修的车辆,在熟人之间制造事故向保险公司理赔,修车厂收到保险理赔金后,通过低价采购配件用于维修,扣除少量维修费,余款由孙某获取。由于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其中的3起事故中,由于投保人不知情,作为策划者的孙某不具备保险诈骗犯罪主体资格,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支持了肥东县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并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保险领域的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保险金的安全使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切莫心存侥幸、妄想通过保险诈骗获取不义之财,否则都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依法申请理赔,不要因贪图小利和觉得手续麻烦就将相关资料交给他人代办,从而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311/t20231108_60124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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