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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肥西:非法存储柴油 触刑追悔莫及

时间:2023-11-02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为方便给机械加油,竟非法存储柴油。经肥西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吕某某因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违禁品涉案柴油被没收并上缴国库。
自2019年夏天开始,吕某某为了方便给自己机械租赁公司的机械加油,竟将在加油站购买的柴油存储在某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的油罐内。2022年8月,吕某某在将购买的10吨柴油存储到油罐的过程中被发现。经现场清点,吕某某非法存储在该预制构件公司的柴油共计15300升。经检验,被查获的柴油闪点低于60(摄氏度),属于危险化学品。
检察机关认为,吕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经营中的公司院内储存大量危险化学品柴油,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34条之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吕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理。其认罪悔罪,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前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310/t20231027_59986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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