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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镜湖:网络非法外之地 隔空绝不能“隔法”!

时间:2023-07-07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6月1日,经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镜湖区法院一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孙某涉嫌“隔空猥亵”未成年人一案,并依法适用当日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庭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这也是我省适用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宣判的首起案件。
今年2月13日,被害人李某在使用某款网络交友软件时认识了被告人孙某,孙某以玩“真心话大冒险”游戏的方式获取了李某的年龄、照片等信息。在得知被害人李某系正在上小学未满14岁的幼女后,产生了猥亵的意图。聊天过程中,为便于后续索要隐私照片,孙某主动要求加李某为微信好友,并通过聊天获取了李某的信任。在李某独自使用手机写作业时,孙某诱导李某利用手机拍摄并发送多张隐私部位照片供其观看。随后,孙某又多次尝试哄骗李某继续拍摄自己隐私部位照片,因得知被害人的父母已报警而未果。为逃避处罚,孙某立即删除聊天软件和聊天记录。2月20日,孙某被警方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害人的监护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对于孙某是否涉嫌犯罪存在不同意见。镜湖区检察院通过侦查监督协作办公室了解到该案后,主动介入指导侦查。根据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意见,公安机关对孙某和被害人李某使用的手机进行扣押,并通过电子数据勘验,在孙某已删除全部微信聊天记录的情况下,从被害人李某使用的手机中提取到孙某诱骗被害人发送的3张隐私部位照片。
通过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孙某为满足性刺激,明知对方是幼女,却以哄骗、诱骗的方式,让被害人拍摄隐私部位照片供自己观看,已涉嫌猥亵儿童罪,遂进一步指导公安机关就与性侵害犯罪有关的事实进行全面询问和讯问。案件侦结后,公安机关于4月18日以孙某涉嫌猥亵儿童罪移送镜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5月16日,镜湖区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孙某长期通过网络交友软件结识女性并“裸聊”,多次成功“裸聊”经历让其认为通过网络“隔空猥亵”不受时间、地域限制,更不易暴露身份,隐蔽性强,遂在与本案被害人李某于网络交友软件相识后,产生了猥亵的意图。其明知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却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诱骗被害人拍摄敏感部位供其观看,严重侵害了被害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6月1日,也即前述“两高”司法解释施行当日,镜湖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鉴于孙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法院适用“两高”司法解释,当庭对被告人孙某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一审宣判后,孙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办案检察官说,与传统的身体接触式猥亵不同的是,利用网络实施的“隔空猥亵”行为隐蔽性更强、危害更广,“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填补了法律法规对“隔空猥亵”规定上的空白,有助于斩断猥亵未成年被害人的网络黑手,并传递出强烈信号——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隔空绝不能“隔法”!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306/t20230629_46547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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