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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现场·预告 | 无人机“越界”飞行,谁是幕后推手?

时间:2023-04-09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便携小巧、操控灵活

  无人机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

  但飞行有边界

  正规无人机有禁飞区和高度限制

  而有人却动起了歪脑筋

  非法提供无人机系统破解服务

  只为“飞得更高、飞得更远”

  但触犯法律,将会“摔得更惨”

  

  

  4月7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与

  《检察风云》杂志社

  联合推出的《公诉现场》节目

  将直播这起本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

  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的庭审

  

  上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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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陈伟东、检察官助理何伟将出庭支持公诉。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适航审定处副处长徐逸乐、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治安管理处副处长王晨健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翁音韵共同为您解读。

  

  案件概述

  2019年至案发,被告人高某、刘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在相关平台开设网店,非法提供破解无人机操作系统的服务。嗣后,两人在网站下载或者购买破解用的软件、证书等,并通过远程操控的方式对无人机的操作系统进行破解,解除了原系统设定的无人机禁飞区限制、高度限制等,并从中收取费用牟利。

  

  经查,被告人高某累计破解无人机操作系统60余台,刘某累计破解40余台。2022年10月,高某、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3年2月13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对被告人高某、刘某提起公诉。

  

  公诉人介绍

  

  陈伟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曾获上海检察机关二等功,2015-2019年度宝山区先进工作者,宝山区政府嘉奖等荣誉。

  何伟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专家解读

  

  本次庭审直播,我们邀请到了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适航审定处副处长徐逸乐、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治安管理处副处长王晨健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翁音韵三位专业嘉宾现场进行解读。

  

  徐逸乐

  

  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适航审定处副处长,长期从事民用航空器(包括无人机等)和零部件的设计、生产审定,曾在赣州挂职牵头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区建设。

  

  王晨健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治安管理处副处长,从事治安打击和治安管理工作多年,公安部首批出国办案专家库成员,全国公安机关爱民模范。

  

  翁音韵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全市网络犯罪检察工作联络人。首批全国网络犯罪检察人才库成员,上海检察机关网络犯罪专业化办案团队核心成员,上海市第一批打防电信网络犯罪人才。

  

  本案诉讼焦点

  ❶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的构成要件?证据标准应如何把握?

  

  ❷该罪名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何区别?

  

  ❸如何认定本案的量刑标准、量刑建议及刑罚适用?

  

  检察机关为何认为被告人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嘉宾将结合庭审为您进行详细解读。请关注4月7日9:15,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检察风云》杂志社联合推出的《公诉现场》。

  

  小贴士——法律小知识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u_duINp5Dv8g70AjIEBpr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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