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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释法|民警从扣押的手机中窃取他人财产涉嫌何罪

时间:2021-03-24 作者:佚名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典型案例

  俞某,S市公安局某分局派出所民警。2019年3月,俞某在办理一起涉嫌开设赌场案件中,依法抓获喻某某、惠某某、李某某等5人。在上述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俞某依职权将上述5人的涉案手机进行扣押,因该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室处于装修改造阶段,由俞某作为案件主办民警对上述5人的手机进行保管。因该5人系通过网络线上交易非法购买“六合彩”等方式进行赌博,因此在办案过程中俞某以侦查需要为由分别从上述5人处获取了各自的微信及支付宝密码。2019年3月至7月,俞某在保管喻某某等人手机期间,私自用上述5人的手机通过转账和消费方式,从5人的微信、支付宝账户余额中分187笔共计支出人民币638312.8元并据为己有。2019年11月,S市B区监委依法对俞某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被扣押手机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内财产的性质,以及俞某涉嫌的罪名产生了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喻某某、李某某等人微信、支付宝内财产为私人财产,俞某非法占有他人私人财产的行为涉嫌盗窃罪,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种意见认为,喻某某、李某某等人微信、支付宝内财产因和涉案财物高度混同,在侦查阶段应视为公安机关管理之下的公共财产,俞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管理的公共财产,涉嫌贪污罪,应由监委管辖。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涉案手机内的微信、支付宝余额具有公共财产属性

  喻某某、李某某等人系通过网络线上交易非法购买“六合彩”等方式进行赌博,俞某在扣押涉案手机后,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讯问,得知涉案人员多数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网络转账方式参赌,为查明涉案人员的赌资及具体获利数额,俞某在讯问过程中向涉案人员索要了微信、支付宝等软件的支付密码,并用标签记载粘贴于手机背面。首先,在查明涉案人员的参赌事实前,涉案手机微信、支付宝内参赌交易信息与私人合法交易信息高度混同,此时侦查机关需要对涉案手机微信、支付宝内的交易记录进行筛选甄别方可查明相关人员参赌的次数、金额等具体情况,侦查人员可依职权对涉案手机微信、支付宝涉嫌非法交易的情况进行侦查。其次,涉案手机微信、支付宝账户余额中,赌博所得以及赌资与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高度混同,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应依法对其中违法所得以及赌资进行没收或追缴,故此时涉案手机微信、支付宝内的财产应视为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二、俞某的行为利用了职务便利,侵犯了公权力的廉洁性

  对于俞某究竟构成何种罪名,应着重看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是否利用了公权力,是否侵犯了公权力的廉洁性。本案中,俞某利用了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保管犯罪嫌疑人涉案手机的职务便利,同时因案件侦查需要在讯问过程中向犯罪嫌疑人索要支付密码,进而通过掌握的密码窃取已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俞某之所以能成功实施窃取行为,完全取决于其具有扣押犯罪嫌疑人手机及刑事案件侦查的权力。而喻某某、李某某等人正是基于对公权力机关办案程序的服从以及办案民警的职务行为,才向俞某透露了支付密码。因此,俞某的行为利用了其职务便利且侵犯了公权力的廉洁性,涉嫌贪污罪而非盗窃罪。B区监委依法查明俞某涉嫌犯罪问题后,2020年4月,决定给予俞某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2020年7月,该区法院一审判决俞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俞某之所以能够成功转移犯罪嫌疑人支付宝、微信里的资金,完全是因为其利用职权掌握了他人的支付密码,如果俞某是采取破解密码方式盗取他人与案件无关的电子账户内的资金,则定性值得商榷。此外,近年来网络金融呈多元化发展趋势,诸如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软件除了自身搭载的金融属性外,还附带了绑定银行卡、信用卡甚至小额贷款功能,一旦支付密码被窃取,后果不堪设想,而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对关联虚拟账户扣押、冻结的种类和程序进行细化,建议出台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纪委监委 祝锋 蒋增)


原文链接:http://www.hbjwjc.gov.cn/ywld/ll/12716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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