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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故事 | 诬告陷害终害己

时间:2022-08-13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纪检监察网

  近日,北京市纪委监委针对一起国家公职人员诬告陷害典型案例在全市展开以案促改,引导干部担当实干。

  2021年4月,北京市纪委监委收到反映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李亮涉嫌受贿的问题线索。立案后,承办该案的工作人员对李亮展开了调查。

  调查过程中,李亮家中几摞厚厚的资料格外引人注意。“散落在各处的资料叠加起来得有两尺多高!”回忆当时的情景,办案人员感叹。

  这些资料都是一些领导干部、公安干警的相关信息和针对他们的匿名举报信。信件内容主要反映以上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

  办案人员感到蹊跷,随即联系了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询问是否收到过相关举报线索,处理结果如何。

  “我们收到过部分线索,但全部查否了。”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给出反馈。

  那么,这些举报信究竟是不是李亮写的?被举报人又与李亮受贿行为有何关系?市纪委监委承办部门与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相关区纪委监委“室组地”联动,通过协同查办,对举报内容等事项进行核查。

  经查,与李亮家中资料很多内容一致的信件材料早已被寄到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公安部、市纪委监委等组织和部门,但均不属实。

  “我们在查办案件中影响到了李亮的利益”“举报信中向我行贿的人,我根本不认识”……被举报困扰的干警们积极向组织反映情况,证明举报内容纯属捏造。

  李亮起初还抱有侥幸心理,但面对铁一般的事实,最终承认了因怀疑相关人员打击报复自己,所以产生报复心理,指使他人通过肆意编造、夸大其词等手段,将道听途说的信息拼凑出多份有关民警及政府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材料,向有关部门、领导进行举报,意图使被举报人受到刑事追究的事实。

  经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开除李亮党籍和公职。2022年4月底,李亮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因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针对该起案例,市纪委监委要求相关纪检监察组织做深做实查办案件的“后半篇文章”,力求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据悉,相关纪检监察组织在收到李亮诬告陷害罪的判决结果后,通过及时谈心谈话,消除顾虑;组成工作专班,澄清事实;颁发书面证明,亮明态度等方式,加强组织关怀和心理疏导,为被诬告陷害人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引导党员干部积极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黄媛媛)

  

  


原文链接:http://www.lnsjjjc.gov.cn/jsjypzb/system/2022/08/12/0301301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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