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管住手,别乱丢!高空抛物指定“刑”
时间:2022-08-03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7月26日上午
弥勒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张某某高空抛物案
在弥勒市弥阳街道福地社区
公开开庭审理
案件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住在三楼,距离地面8米多,楼底为人车通道。张某某酒后不顾劝阻将电磁炉、电饭煲、菜刀从厨房窗户抛掷到一楼,三件物品坠落冲击力大,足以对他人的人身造成伤害,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经依法审理,被告人张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承办检察官对张某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张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保证今后不会有类似行为发生。
长期以来
高空抛物被喻为城市上空的“痛”
看起来很轻的物体
从高空坠下也会造成很大的危害性
轻则让人受惊吓
重则危及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hh/202208/t20220801_377900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最新信息
- 2024-11-28检察日报:登门问计 ...
- 2024-11-28统筹发展与安全 依法...
- 2024-11-28强管理 促发展 完整...
- 2024-11-28切勿贪“财”与“色”...
- 2024-11-28媒体关注 · 云南日...
- 2024-11-28开班啦!快来get检...
- 2024-11-28北疆检察护民生丨锡林...
- 2024-11-28全面部署新时代刑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