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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 | 宿州灵璧:虚假诉讼被识破,银行追回近千万元损失

时间:2022-07-3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2022年7月27日《检察日报》06版民生周刊

  原标题

  虚假诉讼被识破

  银行追回近千万元损失

  通讯员张传广 张静

  近日,一起通过虚构购销合同、骗取银行贷款,虚构借款合同、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虚构租赁合同、逃避法院执行的民事案件,通过安徽省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得以纠正,贷款银行也成功追回近千万元损失。

  强制执行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

  2012年9月、2013年5月,某工贸公司先后两次与安徽省灵璧某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并以其多处房地产进行抵押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某工贸公司先后三次向该银行提供了其与其他三家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并提出贷款提款申请。灵璧某银行先后四次向某工贸公司发放贷款共计1400万元。

  因某工贸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灵璧某银行在多次催款无果后,将某工贸公司诉至宿州市中级法院,要求其支付贷款本金及欠付利息,并获得胜诉判决。判决生效后,某工贸公司依然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灵璧某银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灵璧某银行突然接到法院通知,说案外人孙某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在某工贸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前已与该公司建立租赁关系,上述裁定侵害了其租赁权利,孙某还提供了租赁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该起执行异议案审查后认为,案涉房屋虽经三次流拍后折抵给灵璧某银行,但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孙某主张继续行使租赁权应予支持,遂裁定孙某执行异议成立。灵璧某银行后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孙某提供的其与某工贸公司的租赁合同早于某工贸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时间,且有银行流水等证明租赁事实,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灵璧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至此,灵璧某银行为收回贷款历经5年维权路,但未能执行到一分钱。

  检察监督发现虚假诉讼线索

  2020年4月,灵璧县检察院向宿州市检察院移送魏某、尹某起诉某工贸公司、朱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监督线索。宿州市检察院经审查,发现这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

  宿州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主动与基层院刑事检察部门联系,了解朱某、王某涉嫌刑事犯罪情况,发现两人已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相关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及时调取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进行逐页审查,并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的沟通联系,进一步了解刑事案件的进展情况。

  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查明,朱某等人以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的方式,骗取灵璧某银行1400万元贷款;在灵璧某银行起诉某工贸公司胜诉的情况下,某工贸公司为逃避执行,又与他人虚构债务,指使他人向法院提起两起民间借贷诉讼,骗取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进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企图阻碍法院将房屋执行给银行;在法院已裁定将某工贸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交付灵璧某银行之后,某工贸公司又与孙某签订虚假租赁合同,虚构银行流水,让灵璧某银行短时间内执行不到位,孙某再将上述房产租赁出去收取租金。

  提出抗诉后再审撤销原判决

  经分析研判,承办检察官认为,某工贸公司从向银行申请贷款到魏某、尹某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再到孙某提出执行异议,存在多起虚假民事诉讼事实。宿州市检察院遂向安徽省检察院提请抗诉,安徽省检察院审查后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宿州市检察院对于虚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交由基层院同步审查,分别提出执行检察建议和再审检察建议。

抗诉后,安徽省高级法院指令宿州市中级法院再审。今年2月,魏某、尹某分别诉某工贸公司、朱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开庭。庭审中,朱某、王某对抗诉书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可,对其制造虚假诉讼的事实供认不讳。最终,该两起案件均被宿州市中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认定为虚假诉讼,并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魏某、尹某的诉讼请求。灵璧县法院亦采纳了检察建议,驳回孙某的执行异议申请,并将房屋交付给了灵璧某银行。至此,灵璧某银行终于追回了近千万元贷款损失。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207/t20220728_37729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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