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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规范开展澄清工作 鼓励澄清对象干事担当

时间:2021-03-24 作者:佚名 来源:吉林省纪委省监委

  

  

  

  

  近日,吉林省纪委监委制定印发《吉林省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实施意见》,围绕纪检监察机关各部门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为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提供制度遵循,保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激发谋事干事积极性。

  实施意见明确澄清工作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应当予以澄清和不予澄清的各6种情形,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审慎稳妥、谁核实谁澄清、严管厚爱相结合、澄清与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并重”5条工作原则,合理使用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澄清方式,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

  重点对澄清工作的实施程序进行规范,明确评估启动、审核审批、组织实施的方式方法、时间期限。检举控告承办部门负责澄清工作核实认定、评估启动、组织实施、澄清回访、结果反馈的具体工作;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澄清工作的协调、调度,并为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意见;信访举报部门负责澄清工作的统计分析、梳理汇总,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总结推广经验;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对失实检举控告事实是否核查清楚、认定是否准确无误、证据是否确凿完整进行把关,并为承办部门提供审核意见。一般工作环节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部门间配合的环节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证工作进度,减少失实检举控告对被检举控告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省纪委监委还绘制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流程图,直观呈现澄清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便于各部门按图施工,“由谁负责”“怎么干”一目了然;编制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审批表、失实检举控告拟澄清告知书、关于失实检举控告澄清的函等文书范本,作为实施意见的附件印发,使澄清工作更加规范、有章可循。

  实施意见要求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结束后,还要注重强化结果运用。承办部门要切实加强与澄清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同志沟通,由其做好澄清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醒澄清对象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汇报有关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情况。根据需要适时开展回访,了解澄清对象的工作表现、思想认识等情况,巩固澄清工作效果,鼓励澄清对象消除顾虑、履职尽责、干事担当。


原文链接:http://ccdijl.gov.cn/gzdt/kzzzjd/202007/t20200714_73614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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