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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化解行政争议 护航民生民利

时间:2022-07-21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真心感谢检察官所做的工作,为我们彻底解决了一件愁心事。”近日,河北省邢台市某食品公司负责人给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赠送锦旗时说。

  2021年3月26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在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某食品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保障当事人申辩、听证等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同年4月21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10月15日,某食品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直接向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根据开发区检察院、法院、群众工作局《关于联合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在立案前,开发区法院将可能存在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检察院在审查的同时,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此时双方矛盾处于萌芽状态,容易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检察官在电话沟通中了解到,该食品公司在接受检查时,确实存在未按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问题,事后各项计划已上报完成,并未对环境造成任何污染,在疫情期间罚款20万元会让企业雪上加霜。检察官遂和市生态环境局就该案进行了专案座谈。市生态环境局表示,在处罚作出后相对人并未进行异议申辩,考虑到企业经营的问题,罚款数额也是按照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较低档划定的,程序和实体上都没有问题。

  在充分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检察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行政行为也没有明显违法,主动到该食品公司进行走访,以期通过释法说理让当事人解开心结。在实地查看过程中,检察官发现,该公司之所以从下达整改通知到作出处罚决定的这1个月时间内,没有做到整改完成是因其找评估公司,制定危废计划等延误了上报时间。该公司向检察官出示了其寻找相关评估公司的材料和合同,证明其确实在接到整改通知后积极开始了行动。虽然该公司存在过错,但因客观原因而导致整改时间延误,背上20万元的罚款,对该公司的日后经营、项目申报等都产生重要负面影响。

  检察官调查了解后,第一时间和市生态环境局进行沟通,希望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市生态环境局在了解情况后高度重视,对该案进行研判分析。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八条规定,存在12种免于处罚的行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属于其中之一,且该行为属于首次发生,并未产生环境污染后果,属于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对于该案是否直接适用,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2022年1月13日上午,开发区检察院就该案举行了公开听证会。邀请法官参与听证,人民监督员、律师等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听证员在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听取争议双方的陈述理由后,从依法行政、保护民营企业、促进企业良性发展的角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等相关规定,最终形成一致意见,为行政机关的后续整治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听证员表示,在疫情大环境下企业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关心,对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为民办实事、敢于担当的做法表示肯定。听证会后,市生态环境局在结合听证意见并经层报审批后,综合考虑决定撤销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开展法治教育,加强沟通互动,引导其今后依法经营。

  这是自2020年6月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以来,开发区检察院收到当事人赠送的第5面锦旗,也是检察院成功化解的第32个案件,该院依托法检联合化解机制,为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搭建了良性沟通平台,打造了行政检察穿透式监督新模式,为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矛盾化解贡献了检察智慧和力量。

  开发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继续依托行政争议化解联合机制,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为突破口,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助推争议化解,促进案结事了,使检察权在人民的监督下有序运行,让公平正义“看得见”“听得到”。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jcxw/gddt/jcyw/202207/t20220718_37559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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