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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案例入选最高检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检察监督典型案事例

时间:2022-07-21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个人信息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予以特殊关注,并专门设立了公益诉讼条款,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编发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检察监督典型案事例,我省辛集市检察院办理的对段某等人侵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该案中,苏某利用工作之便,收集了辛集市区各小学、初中、高中学生信息27404条,卖给了索要信息的段某,非法牟利6028元。段某转手将其中的5746条信息卖给了想买生源信息的某培训学校负责人张某,非法牟利13180元。随后,苏某和段某还分别给了牵线搭桥者王某好处费600元和500元。2021年7月2日,该案被移送至辛集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1年8月31日,辛集市检察院就该案组织召开听证会,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段某等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众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年12月23日,因张某购买的5746条信息中含重复信息,实际有效信息为4808条,未达到刑事案件的追诉标准,该院对张某作出刑事不起诉决定。同日,该院对段某、苏某、王某提起刑事诉讼,并对段某、苏某、王某、张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今年3月18日,辛集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段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苏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王某因具有自首情节,被单处罚金。同时,法院判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段某、苏某、王某分别以其获利数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某删除全部所掌握的受侵害的未成年人信息,四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通过办理此案,检察机关进一步延伸监督触角,向辛集市教育局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学生信息保护工作的监管力度,将学生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开展长效监管,从源头掐灭学生信息泄露风险。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jcxw/gddt/jcyw/202207/t20220718_37559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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