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1例入选!最高检发布第四批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
时间:2022-07-2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四批)
发布说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四批)12件,涉及危险废物污染治理、非法采矿治理、跨区划污染治理等问题。其中刑事案件4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8件。
一、聚焦绿色发展,以司法硬约束,严厉惩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检察机关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导向,对长江流域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厉行司法约束,助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在办理马某昆等人非法采矿案件时,及时发现非法采矿案件伴生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推动落实“打伞”“打财”工作,对马某昆等17人恶势力集团提起公诉,指控金额2700余万。同时,深挖出为恶势力集团充当“保护伞”、构成包庇罪的5名公职人员。重庆市郑某强等5人向长江干支流非法倾倒废燃料油约34吨。检察机关针对污染范围确定难、主观过错查证难、犯罪后果认定难的复杂案情,探索出以法定义务为导向查证行为人主观过错、以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巨大和长江水体污染无法修复作为“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参考标准的工作思路,精准认定犯罪事实和刑事责任,严惩环境犯罪行为。
二、践行生态优先,以检察职能衔接融合保障生态环境及时得到治理修复
检察机关坚持把保护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发力,加强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积极推进污染问题治理。江西省新干县检察院办理张某某等人倾倒危险废物污染沂江案中,督促支持当地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衔接。经磋商,张某某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等2600余万元。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在办理嘉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包某华等14人污染环境刑事案中,将认罪认罚与追赃挽损有机结合,包某华等人主动缴纳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3200万元。安徽省滁州市检察机关在环境损害责任人无法及时处理危险废物污染的情况下,为遏制污染持续扩大,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当地相关行政部门先行规范处置涉案危险废物。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检察院在办理长江河道非法采砂刑事案件中,针对非法采挖形成的两个大坑凼边坡有垮塌风险问题,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先予修复,及时保护了长江生态和河道安全。
三、坚持系统思维,注重标本兼治,推动全流域、全行业系统化治理
检察机关坚持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的系统性着眼,以个案办理延伸至全流域协作、全行业治理,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规范一域的效果。江苏省苏州市检察机关在办理督促整治大运河、太浦河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时,坚持追根溯源,把4条水环境问题线索细化至50多个具体问题,推动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河道沿岸55家企业逐一开展执法检查,关停取缔散乱污企业26家,拆除21家企业违法建筑,补办企业环评手续和涉水许可证17家,改造提升标准化码头10个,从源头上阻断污染的再次发生。根据环太湖流域、大运河流域、长三角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协作机制,苏州市检察机关将相关水污染问题线索移送浙、沪属地检察院,上下游联合进行水质检测,共享数据,统一监管标准,联动一体化实施综合治理。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检察院在办理督促治理麦架河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坚持以个案推动全行业治理,督促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白云区自然资源局对辖区8家矿石矿山企业开展全面排查,依法督促7家企业对未采取防尘、降尘等防护措施,露天开采打砂,扬尘污染等问题进行全面整改,有效保护了麦架河生态环境安全。
四、加强协作联动,以“我管”促“都管”,构建共抓长江大保护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检察机关深化内外协作配合,动员凝聚各方力量,促进实现流域生态环境协同共治。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检察院办理督促治理琼江水体污行政公益诉讼案后,与涪江、琼江流域两省(市)四院共建协作模式,共同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五院联合巡江11次,发出检察建议32件,督促相关主管部门投入资金2900余万元进行污染整治,有效改善了琼江、涪江跨界河湖及岸线生态环境。湖北省沙洋县检察院在叶家大港水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全流程得到兄弟检察院的协助,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判决支持,推动将叶家大港水环境治理纳入该县生态环境补短板工程。湖南省检察院收到临湘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案线索后,指定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在省院和属地检察机关的大力支持下,协同推进垃圾处理基础设施系统化建设,并以公开听证引进公众监督,将“问题场”蝶变为有效治理的“标杆示范场”。上海市崇明区检察院督促保护北长江口水域生态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沪苏两地检察机关联合海事、水利、公安等相关行政部门共建北长江口生态资源保护协作机制,实现对北长江口非法采砂行为闭环监管,以“我管”促“都管”,为长江流域非法采砂治理提供了实践样本。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
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
(第四批)
1.浙江省嘉兴市嘉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包某华等14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2.重庆市巨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某强等5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3.四川省宜宾市廖某贵等3人非法采矿刑事公诉案
4.云南省昆明市马某昆等1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采矿刑事公诉案
5.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北长江口水域生态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6.江苏省苏州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大运河、太浦河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7.安徽省滁州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跨区域固体危险废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8.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叶家大港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9.湖南省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10.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琼江水体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11.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麦架河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12.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安徽省滁州市检察机关
督促整治跨区域固体危险废物污染
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 危险废物污染 一体化办案 公开听证
【要旨】
针对跨区域危险废物污染案件,污染责任人无法及时处理危险废物污染导致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采取一体化办案机制,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遏制污染持续扩大,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起,安徽省滁州市邦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某化工)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未经环保审批,从安徽省铜陵市、淮北市等地接收硫膏4000余吨,在其位于滁州市南谯区、全椒县的厂房内外堆放。堆放地距离村庄两百米左右,且地面未硬化、部分硫膏无覆盖露天堆放,雨季来临致使硫膏产生淋溶液流出厂外,造成周边水塘、农田污染,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经鉴定,涉案硫膏系危险废物。2020年8月10日,非法贮存硫膏行为人被刑事立案侦查,2021年5月被提起公诉。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9月30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挂牌督办并于10月30日将线索交由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滁州市院)办理,滁州市院接到线索经初步研判后,采取市院统筹指导,属地院分别立案的工作模式,指定污染所在地的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全椒县院)、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谯区院)分别立案管辖。
经查,涉案硫膏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贮存厂房现状起不到防扬散、防流失、防渗透作用。非法贮存硫膏行为人已被刑事羁押,而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及滁州市全椒县生态环境局分局(以下简称全椒分局)未能依法处置涉案危险废物,导致硫膏逸散持续污染生态环境。
11月10日,南谯区院、全椒县院分别向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全椒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两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置涉案危险废物,避免生态环境持续受损。11月底及12月初,检察机关收到两单位回复后进行“回头看”,发现涉案危险废物并未得到妥善处置,污染损害仍在持续。
【诉讼过程】
2021年2月8日,全椒县院、南谯区院分别向全椒县人民法院、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全椒分局、滁州市生态环境局为被告请求确认其对涉案危险废物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涉案危险废物依法处置。
起诉后,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见证和公证部门公证下,将涉案硫膏全部规范、安全转移至危险固体废物仓库予以暂存,设置警示标识,消除了露天堆放进一步污染可能;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进行规范处置;同时走访淮北市、铜陵市生产危废源头企业,落实企业的相关责任。
5月8日,全椒县院召开全椒分局对涉案硫膏依法履职情况审查听证会,县人大代表、专家等听证员在考量硫膏已妥善处置,且涉案企业在全椒分局的监管下已支付150余万元生态修复费、约30万元周边群众损失赔偿费等因素后,同意对全椒分局终结行政公益诉讼。县法院于2021年5月18日裁定终结诉讼。
南谯区院在确定硫膏已全部规范贮存处置、邦某化工已与生态环境部门就生态修复费达成协议并支付危废处置资金480万元,公益目的已经实现后,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出终结行政公益诉讼。区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裁定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处置危险废物,防止污染问题的持续扩大,以实现最佳的办案效果。本案中,检察机关着眼最大限度降低对环境造成的损伤,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在行政机关未有效履职的情况,坚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同时坚持内外协作联动,督促行政机关规范、科学、及时处置危险废物,最大限度实现公益保护目的。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dwjs/jcfc/202207/t20220720_37622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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