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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联合公安机关规范危险驾驶类案件证据审查标准

时间:2022-07-21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联席会议现场。

  “这张表里交通警察签名处只写一个人的名字是不合法的;这张表里签名处写有两个人的名字但笔迹完全一致,显然是代签的,也不合法。”近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与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召开的联席会上,办案检察官围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填写中存在的问题,向参会的20余名办案民警逐一讲解。

  桥西区检察院在办理危险驾驶类案件中发现,由于现场采血后填写的《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不规范,有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血样(尿样)收集程序不合法,以该血样(尿样)作出的鉴定意见无法作为定案依据为由,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为及时解决办案中存在的问题,该院与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侦查大队及桥西交警大队建立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先后4次就危险驾驶类案件的受理标准、取证标准、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充分沟通。

  “危险驾驶类案件的程序性要求很高,任何一步出了差错都有可能被犯罪嫌疑人钻空子。”该院检察长赵力表示,为规范证据审查标准,该院及时制发了《危险驾驶罪证据审查指引(试行)》(下称《指引》),明确了危险驾驶类案件证据方面的具体要求,为提高危险驾驶类案件的侦办、起诉提供有力支撑。

  《指引》详细开列了关于危险驾驶罪具体证据标准以及其他应该注意的事项,要求交警现场查处涉嫌醉酒驾驶或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应当制作查获经过,注明民警所在单位、加盖单位印章并附民警身份证明。对于可能适用缓刑的,可附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改变以往到审判阶段后由法院发出社区矫正评估函的情况,为诉判工作节约时间。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jcxw/gddt/jcyw/202207/t20220718_37560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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