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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附条件不起诉,助迷途少年重新起航

时间:2022-07-21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感谢检察官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在考察期内好好表现,学知识、学技能,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以后成才了还要回检察院看望你们”。小杰(化名)眼眶泛红,对检察官们深深地鞠了一躬。

  “是检察院给了孩子重生的机会,我今后一定加强对孩子的关心引导,积极配合检察官的帮教工作,让他学一门技术,以后自食其力。”小杰母亲激动地说。

  “附条件不起诉不等于案件了结,你现在一只脚已经踏入监狱门里,另一只脚被检察官拽在门外。只有你真正痛改前非、迷途知返,才能重启崭新人生,才会不辜负法律给你的机会和检察机关对你的期望。”党组书记、检察长冯世斌语重心长的嘱咐小杰。

  这是发生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检察院的一幕。2022年7月1日,小杰在母亲的带领下送来一面锦旗,上书“情系少年,坚守宽严相济;未爱启航,传递检察温度”,尽显对检察机关的感激之情。

  2021年10月,17岁的小杰伙同小健(化名)等人,先后于10月4日、11日两次潜入两家台球厅盗窃台球杆等物,期间为了逃离现场又盗窃了一辆电动车。而后将电动车遗弃,打车到外地销售台球杆,得赃款后用于生活花销。

  山海关区检察院召开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听证员意见。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小杰案发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案发后对部分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后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到,小杰日常表现良好,性格内向,社会交往主要为同学,本次犯罪源于法治意识淡薄,缺乏责任感。为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该院于2022年1月对小杰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尽力避免羁押带来的“交叉感染”;于2022年6月对小杰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结合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条件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为深化检务公开、实现阳光司法,针对上述两个重要决定的作出,进行了两次不公开听证,充分听取听证员意见。期间,对其监护人下发了《督促监护令》和《家庭教育指导令》,指出其在监管教育方面存在的失职问题,并对其进行法治教育,督促加强对小杰交友状况、思想动态、不良行为习惯的监管,要求其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此外,因为小杰系外省人员,该院将持续加强与小杰住所地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探索开展异地帮教协作工作,并定期就帮教考察情况开展交流和通报,帮助其顺利完成监督考察回归家庭和社会。

  惩罚是手段,教育是方式,挽救才是目的。本案的办理,体现了该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积极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原则,兼顾法律的尺度和检察的温度。建党节这一天收到的锦旗,既是人民群众对该院践行“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宗旨使命的高度认可,也是该院以高质量检察履职为党庆生、为“七一”献礼的重要体现。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该院始终积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践行以“情怀”党建为引领,深入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探索形成了以“‘未’爱启航”主题系列活动为主体的“三新三度”党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模式,努力将未成年人的各项工作做精做细做实做好,力争实现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积极开展教育挽救工作,既做其迷途知返的港湾,也是其重新启程的码头,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帮助其更好地回归家庭、重返校园、融入社会,用法治之光照亮其前行之路。

  检察官说法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积极完成自我改造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既有利于发挥诉讼经济效益价值,改善司法资源的配置,又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有效地阻止和预防涉罪未成年人继续犯罪,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制度。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八十三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八十四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jcxw/gddt/jcyw/202207/t20220718_37573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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