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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不法公司恶意“脱壳”注销逃避行政处罚?检察建议堵塞监管漏洞

时间:2022-07-21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针对部分不法商事主体借“放管服”改革便利,恶意“脱壳”注销逃避行政处罚行为,近日,河北省肃宁县检察院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分别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行政审批局发出检察建议,维护了行政执法和司法权威。

  2020年12月11日,肃宁县某药品零售公司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销售含西地那非成分保健食品,被肃宁县公安局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侦查。2021年6月25日,肃宁县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对肃宁县某药品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10月8日,肃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公司立案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违法经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13万元。然而,肃宁县某药品公司既没有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今年4月8日,肃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来函向肃宁县检察院说明情况:该局日常巡查中发现,肃宁县某药品公司门店名称已更换,并在肃宁县行政审批局完成简易注销手续,导致该行政处罚案陷入僵局。

  

  肃宁县检察院与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同前往某药品公司原址核实该公司登记注销实际情况。

  肃宁县检察院干警向肃宁县行政审批局了解得知,自2017年3月1日以来,我省开始实施企业注销简易登记,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仅需提交简单的材料即可。简易注销程序中,企业登记部门只需进行书面审查,而非实质审查。肃宁县某药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正是利用这一便利条件,故意隐瞒公司尚有行政处罚罚款未缴纳的情况,做出虚假承诺,骗取公司简易注销。

  肃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肃宁县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行为均合法合规,那么出现此种局面的问题根源在哪?肃宁县检察院随即进行立案调查,发现根本原因在于两个行政机关之间存在信息壁垒,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为推动从根源上解决不诚信的注销行为,规范商事主体登记管理制度,肃宁县检察院根据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依法向肃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肃宁县行政审批局同时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他们建议行政审批局依法撤销某药品零售公司注销的行政审批行为,恢复企业商事主体地位并对其不诚信简易注销行为作出处理;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双向信息移送机制,同时加强与其他执法机关的信息共享,努力实现互联互通;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环节注意审查拟注销主体有无未了结的行政处罚、税务欠款、诉讼事务,防止恶意注销。

  肃宁县检察院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被立案调查的商事主体信息及时抄送企业登记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同时加强办案过程对行政相对人的法治教育,强化行政处罚相对人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分别复函称,他们已初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将进一步深化、细化信息共享内容;在案件办理、业务处理过程中做到充分向行政相对人提示法律风险,构建风险预警信息库,将对存在恶意逃避债务、逃避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依法从重处理。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jcxw/gddt/jcyw/202207/t20220719_37585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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