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庐阳:小区周边销售、储存散装汽油?危险作业罪了解一下
时间:2022-07-14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一辆装满散装汽油的面包车停放在人流密集的小区附近,一旦发生泄露、着火或者爆炸,后果让人不寒而栗。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近日,经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代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21年8月初,被告人代某某为能牟取非法利益,将主意打到了贩卖散装汽油上。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代某某租用一辆面包车,并购置了简易加油设备,私自存储、销售散装汽油。其将车辆停放在一小区外侧的两栋楼之间的停车位上,附近不但有居民楼、多辆车辆,不远处还有一所学校,同时存储汽油的车辆上方还有高压电线通过,具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
当年8月10日,存储散装汽油的车辆被社区工作人员发现,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报警。经检查,车内共存储汽油757升。8月20日,代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
庐阳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经营、存储,具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207/t20220708_37428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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