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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选任听证员的公告

时间:2022-06-30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

  选任听证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宁夏检察机关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促进依法规范办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强能动司法,提升听证工作质效,推动宁夏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宁夏检察工作实际,我院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公开选任一批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范围

  听证员选任遵循广泛性、专业性、实践性、可选择性,综合考虑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和居委会、村委会、公益组织、行业协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以及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专业人士中选任产生。

  二、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自愿担任听证员,服从听证工作安排。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具有长期从事群众工作经历的;

  2.具有较强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研判能力;

  3.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律师法务、建设工程、金融会计、司法鉴定、环境保护、医学病理、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心理咨询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听证员职责

  被聘任的听证员将受邀参加自治区检察院组织的案件听证会,对听证案件中有争议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并对相关内容和过程进行保密。听证员发表的意见将作为检察机关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检察机关根据相关规定,为听证员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履职保障。

  四、听证员任期

  听证员实行定期聘任、动态管理,一般每五年集中选聘调整一次。

  五、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

通过“宁夏检察”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发布听证员选任公告。

  (二)公民自荐或组织推荐

  公民自荐报名的,填写《自治区检察院听证员自荐报名表》;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的,填写《自治区检察院听证员组织推荐报名表》。(以上表格可登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http://www.nx.jcy.gov.cn/下载)。报名时需加盖所在工作单位或所在社区(村委会、居委会)公章,并提交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近期免冠彩色登记照片等佐证材料。网上报名者需提交扫描件及电子版。报名者对提交的信息材料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选任资格。

  (三)筛选审核和考察

  按照选任条件,自治区检察院对报名人员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工作要注重听证员整体结构的合理性,充分体现听证员的群众性、广泛性和代表性,综合考虑年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岗位、经历、听证员队伍结构等因素,对报名者进行资格筛选并确定听证员候选人。自治区检察院对初审通过的候选人进行考察,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素质能力、廉洁自律等情况。考察期间发现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选任资格。

  (四)确定人选和社会公示

  按照程序,对符合条件的拟聘任人选在确定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拟聘任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正式聘任。

  (五)公布名单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所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任的,由自治区检察院作出聘任决定并统一颁发聘书,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公布听证员名单。

  六、报名要求

  (一)报名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方式和报名材料

  1.本次接受公民自荐报名,也可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报名。

  2.因疫情防控需要,此次主要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报名表(推荐表)、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资料的扫描件和照片电子版以附件形式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地址:nxjcytzybm@163.com。

  3.以邮寄方式(请在封面注明“检察机关听证员报名资料”)报送报名材料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经签名盖章单位报名表一式2份;

  (2)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不低于800像素*600像素)3张;

  (3)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2份;

  (4)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2份;

  (5)所获表彰或奖励的证明复印件2份;

  邮寄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4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邮编:750001

  七、其他

  其他有关听证员聘任事宜,可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咨询。

  联系人:杨程鹏0951-5926322

      李  霄 0951-5926085

  

  附件1:自治区检察院听证员自荐报名表;

     2:自治区检察院听证员组织推荐报名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4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www.nx.jcy.gov.cn/QJCY/contents/QWFB/2022/04/31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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