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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修订后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时间:2022-06-24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提升人民监督员监督质效

  ——司法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修订后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对2016年制定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已于日前印发了新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新《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修订《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答: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对检察机关检察权实行监督的制度,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形式。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监督员工作。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和管理方式,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职责。2020年,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2021年,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都对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提出明确要求。

  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于2016年7月联合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发生重大调整,人民监督员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征求司法部意见的基础上,于2019年8月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对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方式、程序、层级等进行了调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密切配合,结合实际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具体措施,共同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康发展。目前,全国共有人民监督员2.3万余人。各地组织人民监督员初任培训、业务培训等,实现了培训全覆盖,人民监督员队伍素质不断提高,2021年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11万余人次,有力推动了检务公开,促进了司法民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适应监察体制改革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司法部组织力量,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问:新《办法》主要的修改内容是什么?

  答:新《办法》立足人民监督员制度定位,着眼于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总结各地经验做法,坚持问题导向,在原《办法》基本框架和主体内容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重点聚焦人民监督员制度调整所涉及的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相衔接。

  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由“案件”修改为“办案活动”,这与新《规定》是一致的。

  其次,调整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层级。为了更好地实现监督功能,最大限度地促进司法公正,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之初,就确定了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级和市级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考虑到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已经拓展为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监督数量有较大增长,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机会也大大增加,且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的方式,能够在程序上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因此,新《办法》在保留两级人民监督员的基础上,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层级进行了调整。新《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同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派出院办案活动,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直辖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同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

  此外,为了更好地实现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的监督,新《办法》还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监督办案活动,商司法部在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中抽选。

  问: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较之前是否有变化?

  答:选任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是发挥好人民监督员制度作用、促进司法公正的基础条件。原《办法》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各地经过几年的实践,普遍认为这样的规定明确了人民监督员最基本的素质条件,让更多的人民群众有机会参与到这支队伍中来,有利于实现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代表性,也符合工作实际。因此仍然沿用原有的规定,未作修改。

  同时,为了促进人民监督员队伍健康发展,新《办法》对不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以及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进行了完善。一是考虑到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规定监察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二是增加了担任人民监督员的禁止性条件。

  问:普通群众通过什么渠道可以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答:为方便人民群众更好参与到人民监督员队伍中来,我们坚持公开、便捷、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人民群众的知晓和参与途径。一是明确了公告的内容和时限。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合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和分布,并向社会发布选任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二是拓展了群众参与的方式。广大人民群众在规定的时限内,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和组织推荐两种方式成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为了更好地体现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发挥群团组织作用,根据有关规定,新《办法》明确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成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

  当然,在选任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还将会同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部门,对人民监督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切实把那些有条件、有能力、有意愿的人选任到人民监督员队伍中来。

  我们希望,有更多的人民群众关心、关注司法,踊跃参与到监督司法活动中来,共同为推进司法公正贡献力量。

  问:如何确保新《办法》的贯彻落实?

  答:落实好党中央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部署要求、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的共同职责,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新《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是强化学习培训。司法部将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干部进行培训,准确理解、把握新《办法》的内涵和具体要求,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组织好对新《办法》的学习理解,将新《办法》纳入本级人民监督员培训课程,同时抓好对人民监督员的初任培训、任期培训,不断提高人民监督员的履职能力和水平。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实际,采取集中培训、参与实践与线上培训相结合的形式,达到最佳的培训效果。

  二是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广泛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关心、支持人民监督员工作,积极参与到人民监督员队伍中来,为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发展、促进司法公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是健全工作机制。我们将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协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司法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以及相关部门之间共享协同,实现工作流程便捷高效。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gcdt/202201/t20220117_35308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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