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广东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与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时间:2022-06-24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2021年,广东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党中央、最高检及广东省委省政府要求,积极履行检察职能,扎实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
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批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308件2087人,分别同比上升15.5%、6.4%;起诉1344件2508人,分别同比上升8%、13.5%。
及时纠正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领域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立案不当、以罚代刑、裁判不公等问题。经检察机关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侵犯知识产权涉嫌犯罪案件24件28人;经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9件14人,纠正漏捕27人,追诉17人。依法开展民事诉讼监督,经检察机关决定,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出抗诉后,改判4件。
全面推行知识产权诉讼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全年告知权利人2650人,告知率近100%,权利人权益保障更加充分。
探索推进专业机制建设
推进“四检合一”机制改革。省检察院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深圳、珠海、佛山、清远等地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整合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实现对知识产权综合性、多层次司法保护。
搭建跨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2021年6月,省检察院与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1家单位共同签署了《关于强化广东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备忘录》,建立定期会商、信息通报与共享、案件协办等机制。同时,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推动两法衔接落地落实,确保衔接顺畅,增强协同保护效果。
探索检察环节技术事实调查机制。2021年4月,深圳市检察院制定出台《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工作规范(试行)》,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和专家辅助人制度,推动深圳打造知识产权保护标杆城市。目前,深圳首宗聘请专家辅助人开展知识产权技术调查的案件成功获判,法院全部采纳专家辅助人出具的技术调查意见。
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改革。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集中办理除白云区外的广州市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托“黄埔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整合司法审判、调解仲裁、行政执法、海外维权等,打造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化解体系,助力打造全国最优、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新高地。
打造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广东品牌
建立健全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保障机制。广州检察机关在民营企业建立检察工作服务站、联络站等,结合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需求,采取“一对一”“点对点”的帮扶模式,量身定做法律服务套餐。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推广“小南微检”小程序,进一步完善集线索报备、法律法规咨询、案例讲解等功能为一体的知识产权检察服务模块,运用科技手段提升检企沟通成效。
积极帮助高新科技企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刑事合规建设,支持企业开展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与合作,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国际布局能力和维权能力。深圳市检察院与深圳上市公司协会就联合开展知识产权刑事合规建设工作达成共识。
加强联动,护航大湾区发展。广州市检察机关与深圳市检察机关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开展“广深检察机关打击高科技犯罪”同堂培训,强化广深“双核联动、双区驱动”。珠海高新区知识产权检察室与高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局共商共建“1+1+N”工作特色品牌模式,推动形成“抓党建、促业务、助企业”的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工作格局。
2021年广东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目 录
知识产权民事监督案件
案例1:广州指某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某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迅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抗诉案
案例2:陈某与佛山市亮某厨卫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
案例3:计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4:熊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
案例5:刘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侵犯商标权刑事案件
案例6:周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7: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8:孙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9:刘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10:骆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抗诉案
案例1
广州指某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某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迅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抗诉案
一、基本案情
广州指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指某公司)、广州中某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享有第10619071号“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2014年1月,指某公司、中某公司发现迅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某公司)及其深圳花园城商业中心店(以下简称花园城店)将“图片”字样标识用于羽绒服的吊牌、收纳袋、互联网广告、展架装潢上,并被突出使用。指某公司、中某公司以被控侵权标识与“图片”注册商标易造成混淆误认,构成对指某公司、中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为由,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一审认为:迅某公司及花园城店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迅某公司、花园城店停止侵害,赔偿指某公司、中某公司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迅某公司、花园城店上诉至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迅某公司、花园城店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深圳市中级法院再审。深圳市中级法院再审认为,现无证据证明指某公司、中某公司已将注册商标投入实际使用并因被控侵权行为造成经济利益上的减损,改判迅某公司及花园城店除停止侵害外,向指某公司、中某公司支付维权开支人民币13999元。
迅某公司、花园城店不服再审判决,向深圳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审查后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迅某公司、花园城店不服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向广东省检察院申请复查。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广东省检察院全面调查核实,通过调阅深圳市检察院相关案件材料、对关联案件进行大数据检索,并向关联案件受理法院核实情况等方式,补充查明两项事实。一是本案及相关案件的裁判情况。指某公司、中某公司于2014年以涉案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为由,以相同诉讼请求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四地针对迅某公司及其下属各门店或其关联公司提起42件商标侵权诉讼。迅某公司对深圳发生的3件案件已向广东省检察院申请复查,本案即为其中之一。至广东省检察院复查期间,已有12件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2015年,指某公司、中某公司在广州、中山、北京三地起诉的15件案件,法院生效判决也均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指某公司、中某公司在深圳、佛山、东莞三地起诉的8件案件,至广东省检察院复查期间,均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民事判决确有错误为由自行启动再审程序。指某公司、中某公司在深圳另外起诉的7件案件中有4件撤诉,另外3件即为广东省检察院办理的复查案件。二是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状态。2018年8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第1610期商标公告,第10619071号注册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宣告无效。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注册商标在被宣告无效前的权利保护。中某公司、指某公司超出经营范围,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无合理或正当理由申请注册并囤积大量商标,在网上公开出售包括涉案注册商标在内的商标牟利。指某公司、中某公司在向迅某公司提出高价转让涉案注册商标未果后,在全国范围内以基本相同的事实提起大量诉讼,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中某公司、指某公司借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应当获得保护。
2020年4月13日,广东省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1年2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指某公司和中某公司不仅存在此前三年未实际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事实,且在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主观恶意明显。深圳市中级法院在涉案注册商标无效之前已经作出判令迅某公司、花园城店连带赔偿维权合理开支损失的再审判决,且已经执行完毕。但如将该维权合理开支损失判定由迅某公司和花园城店承担,既损害迅某公司和花园城店合法权益,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又有违法院维护诚实信用民法原则、反对不正当注册和使用商标行为的司法态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深圳市中级法院判决。广东省检察院同时启动抗诉程序的另外两件案件,也同期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该系列案件得到整体改判。
三、典型意义
(二)注重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提升监督质效。本案是通过上级检察机关的民事复查监督程序发现下级检察机关监督不到位的案件。检察机关在监督中,主动通过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发现最高法在2018年已对指某公司、中某公司起诉的部分案件进行了再审改判,相关案件被评为最高法知识产权年度典型案例。在最高法上述再审判决形成前,指某公司、中某公司2015年后提起诉讼的多件案件,均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因此,检察机关在监督中应当注重对关联案件和类案的检索,尤其应注重对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检索,准确适用法律,提升监督质效。
案例2
陈某与佛山市亮某厨卫有限公司
侵害专利权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佛山市荣某厨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某公司)股东梁某是ZL201030263816.6“水槽(5)”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2013年2月,梁某将涉案专利排他许可陈某实施,并约定陈某有权作为诉讼主体对侵权人进行起诉。2015年4月,陈某从佛山市亮某厨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某公司)处购买涉案水槽产品。后陈某以亮某公司侵害专利权为由,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亮某公司未经陈某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专利产品,侵害了陈某享有的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在诉讼中,法院向亮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邮寄送达未能成功后,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缺席审判。至2018年7月,亮某公司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才获悉判决结果。2018年8月,亮某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认为亮某公司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裁定驳回亮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之后,亮某公司向广东省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广东省检察院于2019年1月16日将该案交广铁检察分院审查,广铁检察分院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主动依职权启动监督。亮某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时,当时实施的《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检察院不予受理。检察机关考虑本案判决存在确有错误的可能,且法院在向亮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邮寄送达未能成功后,未再通过陈某提交证据材料中亮某公司的联系方式进行送达,导致亮某公司无法参加诉讼并进行答辩。基于上述原因,依据保护民营经济的司法政策,检察机关主动依职权启动对该案的监督。
二是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亮某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直接向荣某公司购买涉案产品后再转售给陈某。但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广铁检察分院调查核实了2014年至2018年间亮某公司与荣某公司之间交易往来的情况,同时对本案关键证人即涉案产品专利权人梁某及荣某公司客户联系人姜某英等进行询问,并补充调查了亮某公司成立至今的住所地及实际经营地等情况。姜某英关于亮某公司与荣某公司的购销关系、双方的交易习惯等陈述,与亮某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内容相互印证。同时姜某英还确认了亮某公司与荣某公司签订的涉案《水槽订购合同书》、订购单等证据的真实性。上述调查核实工作为检察机关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提供了充分依据。
广铁检察分院认为本案有新的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系亮某公司直接向荣某公司购买后再转售给陈某,依据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亮某公司从正规合法渠道以正常合理价格直接向荣某公司采购涉案产品,再销售给陈某,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019年9月10日,广铁检察分院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并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判决,认定亮某公司的涉案行为未侵害陈某的专利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一)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应注意审查是否存在不视为侵权的情形。专利权作为国家通过法律形式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专有权,专利权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自己独占实施专利及排除他人未经授权实施专利。但在赋予专利权人专有权的同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专利权行使也被附加限制。现行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五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如权利用尽抗辩、先用权抗辩、临时过境抗辩等。在办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检察机关应注意审查是否存在法定的不视为侵权的情形。
(二)充分认识检察机关依职权进行监督的必要性,对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案件应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检察机关积极构建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多元化监督格局,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实行有效监督。除当事人申请监督外,依职权启动监督也是民事诉讼监督案件重要来源。检察机关应按照《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案件,可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纠正错误判决,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案例3
计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一、案件事实
珠海世纪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某公司)自主研发了名为“Pilot Pioneer”的无线网络优化路测分析系统计算机软件并完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鼎某公司对该软件提供免费下载,但使用软件必须向鼎某公司购买对应的软件保护工具加密锁(俗称加密狗),否则无法正常执行该软件。
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计某某、许某某未经鼎某公司许可,先购买空白的加密狗,再将破解的Pilot Pioneer软件程序写入空白的加密狗,后通过淘宝网、聊天软件销售装有Pilot Pioneer软件的手机及加密狗。被告人刘某通过淘宝网接受客户订单后,联系计某某、许某某直接发货给客户。经鉴定,三名被告人销售的Pilot Pioneer软件及加密狗与官方的软件相同,被告人刘某销售712套,获利63040元人民币;被告人许某某销售金额51403元人民币;被告人计某某销售673套。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7月16日移送至珠海市香洲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1月15日,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刘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珠海市斗门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0月28日,本案移送到珠海市香洲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2月11日,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计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珠海市香洲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21年1月19日移送至珠海市香洲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3月12日,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三、典型意义
(一)积极能动,扎实保障案件办理质效。在刘某某、计某某侵犯著作权案审查批准逮捕环节,承办检察官主动听取被害企业对涉案软件功能、作用、研发过程的情况介绍,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被侵权软件的著作权及专利情况,Pilot Pioneer软件版本差异及其对应关系、加密锁的用途等证据材料;及时敦促公安机关在审查期限届满前将关于加密锁是否能破解正版软件等情况的检验报告及时送达检察机关。在承办检察官积极引导、公安机关积极配合下,该系列案满足了逮捕条件。制发了继续侦查提纲,明确要求同时将计某某的上家“田某某”抓获归案,以保障审查全面、研判准确、打击有力。
(二)提前介入,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立案之初,珠海市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室应侦查机关要求,开展提前介入工作,就案件的性质认定、侵权与犯罪的判断、证据的收集、检材的选取、数额的计算等重点、难点问题,提供了及时、专门、有效的取证指引,并在刘某、许某某、计某某侵犯著作权系列案分别移送至珠海市斗门区检察院、珠海市香洲区检察院承办时,由市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室加强对区检的业务指导并注重捕诉联动,确保案件在程序衔接、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应等方面无缝对接,标准统一。
(三)以案促建,为综合保护提供检察担当。案件办理后,珠海市检察院案件承办部门前往鼎某公司就办案中发现的有关漏洞问题,向企业进行了反馈,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风险漏洞。
案例4
熊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一、案件事实
深圳市振华某科技有限公司系国内较早从事A0I光学自动检测仪研发、生产及销售的公司,被告人熊某、陈某某、曾某、童某某均系该公司职工,后四人先后离职。被告人熊某离职后成立深圳市准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准某设备公司),生产贴片仪等设备。2015年,被告人熊某、陈某某、童某某合谋利用从深圳市振华某科技有限公司盗取的软件,生产与深圳市振华某科技有限公司A0I自动光学检测仪同类产品用于销售牟利。2016年11月前,熊某、陈某某、童某某分别占股34%、33%、33%,熊某负责主持深圳准某设备公司全面工作,童某某负责销售,陈某某负责产品零配件的采购,曾某负责产品的生产(不占有股份)。2016年11月,童某某离开深圳准某设备公司,童某某的业务由陈某某合并负责,曾某获得童某某手上的15%股份成为公司股东,至此熊某占股52%,陈某某33%,曾某15%。经审计,熊某、陈某某、曾某、童某某共生产和销售侵权A0I自动光学检测仪694台,违法经营数额39234036.65元,违法所得数额18327848.65元。其中,被告人熊某违法所得102万元,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100万元,被告人曾某违法所得37.5万元,被告人童某某违法所得13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深圳准某设备公司依法起获8台侵权自动A0I光学检测仪(每台价值53061.51元,共价值424492.08元)。经鉴定,深圳准某设备公司生产、销售的A0I自动光学检测仪所使用的软件与深圳市振华某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具备同一性。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本案经广东省公安厅及清远市公安局指定管辖,由英德市公安局管辖,英德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侦查。2021年2月23日,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清远市清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以下简称“清城区检察院”,清远市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统一由该院办理)。清城区检察院受理后,依法报请指定管辖。清城区检察院重点审查了侵权产品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并积极促成犯罪嫌疑人向权利人进行赔偿,双方达成谅解协议,认真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四名被告人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1年5月21日,清城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熊某等4人提起公诉,并提出精准量刑建议。2021年9月28日,清远市清城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认定被告人熊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被告人曾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童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一)准确适用法律,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清城区检察院受理该案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开始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进行了修改,将之前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了法定刑。本案犯罪事实均发生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的规定。
(二)准确认定犯罪金额,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本案侵权产品系软、硬件结合的电子设备,但是软件的价值远超过硬件,清城区检察院将被告人销售产品的整体金额作为非法经营数额,不再区分软、硬件,并在此基础上扣除硬件成本计算四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法院亦采纳了该计算方法。犯罪数额查明后,检察官在审查起诉环节提出精准量刑意见,与被告人辩护人主动沟通意见,对被告人耐心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最终四名被告人均表述认罪认罚。
(三)促使达成和解协议,保障权利人企业合法权益。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官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其送达《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多次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及权利人进行沟通协调,听取双方意见。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对权利人企业进行赔偿,并且将在侵权过程中联系到的客户资料、售后情况全部交给权利人企业,使得权利人企业不但在经济利益上得到补偿,还进一步拓展了业务范围,最大程度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5
刘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刘某某原系广东格某仕微波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某仕公司)磁控管部门的核心技术人员,参与该公司多款磁控管产品的设计,熟悉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等一系列配套工作。中山市东菱威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某公司)为生产磁控管找到刘某某。2017年3月,刘某某辞职后,使用化名“李波”到威某公司实际出资且新成立的中山市美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某公司)任职磁控管研发负责人。在独自研发美某公司的磁控管中,刘某某使用了其在格某仕公司工作期间复制的部分磁控管的产品设计图纸、部分工装夹具图纸,后美某公司在磁控管零部件等生产物料及工装夹具、生产设备到位的情况下,按照与格某仕公司大致相同的工艺流程进行多次试验,生产出磁控管并独家出售给威某公司。截止2020年10月26日刘某某投案,美某公司共生产磁控管400多万只,获利2000万余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7月24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以格某仕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立案侦查。因案件重大复杂,佛山市顺德区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侦查。2020年10月26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2月2日,佛山市顺德区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
2021年2月4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7月16日,佛山市顺德区检察院以刘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
2022年2月10日,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全部采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一)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充分发挥诉前主导责任。在侦查初期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针对本案的被告人系商业秘密权利人公司前员工,为合法掌握技术信息的人员,且相关产品已经在市场上销售,顺德区检察院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重点收集被告人在美某公司使用技术信息和实际出售产品获得利益的相关证据材料,稳步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该案涉及技术秘密,专业性极强,顺德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多次赴涉案企业开展现场调查,充分了解涉案产品技术情况,深入了解技术原理,准确认定商业秘密属性,不断夯实证据基础。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定罪量刑。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违约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行为人对商业秘密的占有是合法的,较“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在危害性方面有所不同;在入罪门槛上应当有所区别,计算行为人的违法所得除了考虑提供商业秘密外,还与其自身具备的技能、经验等有关。顺德区检察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厘清被告人作为前员工的身份,结合其主观故意、客观使用前公司技术情况,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其准确定罪量刑。
(三)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本案的被害单位和美某公司的股东均系知名企业,顺德区检察院力促双方和解,尽量减少权利人损失;通过《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方式,告知权利人可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维护合法权益,后被害单位依法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针对被害单位、侵权人工作单位在经营管理中的漏洞,顺德区检察院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涉案单位规范技术信息保密制度,强化技术保护工作;加强对员工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的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案例6
周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案件事实
2018年3、4月至2019年1月13日期间,被告人周某与被告人曾某某结伙,先后雇请被告人倪某某、伍某为工人,利用被告人周某某提供的商标标识、酒瓶、原料酒等原材料,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建南横巷街十一巷4号等地,以杰坊、豪马等洋酒为原料酒,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情况下,灌装生产带有 “轩尼诗”、“马爹利”等注册商标的洋酒。之后由被告人周某、曾某某通过微信等渠道,销售给江苏某酒吧的老板马某某、谢某某,销售给广东某酒业公司老板林某某、殷某某等人,经核算,已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610120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2月19日,黄埔区检察院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曾某某等四人批准逮捕,对该团伙上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同时针对已销售金额、下游买家等提出继续侦查意见。2020年5月18日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批准逮捕。
2019年4月19日、2019年12月24日、2020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先后将犯罪嫌疑人周某、曾某某、周某某等五人移送黄埔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9年10月16日、2020年8月14日、2020年11月30日,黄埔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先后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曾某某、周某某等五人提起公诉。2021年7月,黄埔区检察院向黄埔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12月30日、2020年9月25日、2021年11月15日,黄埔区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先后判处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周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2022年2月16日,黄埔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要求被告人周某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并登报道歉。
三、典型意义
(一)强化自行补充侦查,全面查清犯罪事实。在互联网、物流网络化时代,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查处,往往都通过网络匿名交易、依托物流快速周转,这使查处上下游产业链的难度大大增加。本案在现场仅查获少量假酒货值8万余元,但黄埔区检察院审查发现,被告人周某的银行账户半年不到进账近人民币350余万元,且周某对此拒不供认。为核实本案犯罪数额,黄埔区检察院以核查销售金额为方向,进行深挖。首先,积极引导侦查,通过大数据人脸筛查等技术化手段,比对出关键下游买家的身份信息,再通过提取手机等电子数据进行分析梳理,提炼出大量销售记录,成功锁定该团伙的上下游关系人。其次,黄埔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多次赶赴江苏、安徽、惠州等地跨地域取证,有效固定了下游买家无锡某酒吧老板谢某某、广东某酒业公司老板林某某等人的证言,进一步印证了数据梳理分析的结果。最后,黄埔区检察院强化自行补充侦查,对客观证据进行系统归纳分析,制订详细讯问提纲,成功突破主犯被告人曾某某等人,促使被告人供认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模式上,本案系典型的由证到供,再由供到证。案件成功查实已销售金额人民币460万余元,并全部获得法院判决认可。
(二)注重综合履职,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质效。黄埔区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积极向权利人制发《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知识产权民事维权事项告知书》等,支持权利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引导权利人通过将刑事证据转化为民事证据,帮助解决取证难问题。被告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未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情况下,将低端酒手工罐装到回收的高端酒空瓶中销售给众多消费者,构成对众多消费者的欺诈,对消费者人身健康造成安全隐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黄埔区检察院向黄埔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登报道歉,相关诉求获得法院民事判决认可。
(三)注重全链条打击,打造知识产权保护新模式。黄埔区检察院通过细致分析梳理电子数据证据,结合聊天记录等有针对性讯问突破被告人,核查出该制假团伙上下游犯罪线索十余条,移送公安机关,并对其中证据充分的原材料提供者被告人周某某发出追捕通知书,并成功追捕、起诉被告人周某某。同时对于下游销售者马某某、殷某某、谢某某、林某某等人,积极侦查取证,实现了“供—产—销”全链条打击。黄埔区检察院依托该案办理的相关做法,总结以往相关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经验,搭建了知识产权大数据分析平台,深挖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线索,推动成立了黄埔区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打造了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新高地。
案例7
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实
2019年开始,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深圳市福田区不同地点设置办公室、销售档口、存货仓库等,通过拼多多网店对外销售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蓝牙耳机。2019年l1月22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上述地点分别抓获被告人王某某雇佣的员工冯某以及协助被告人王某某改字的李某等。当场查获疑似假冒苹果(Apple)品牌的无线蓝牙耳机共计1019个,其中有44个耳机在外观上印有“DESIGNED BY APPLE IN CALIFORNIA”商标,其余耳机外观均不含有苹果(Apple)品牌商标,大部分标有“Designed by pdxxy in California”字样,少部分无任何标识。此外,查获假冒苹果(Apple)品牌商标标贴(印有“Apple”“AirPods”字样)710张以及账本一册。
经对查获的外观不含有苹果(Apple)品牌商标无线蓝牙耳机逐一连接设备进行测试,有481个耳机在手机弹窗配对界面显示“AirPods”、81个耳机在手机弹窗配对界面显示“依瑾的AirPods”、2个耳机在手机弹窗配对界面显示“哲楠的AirPods”、3个耳机在手机弹窗配对界面显示“悦的Airpods”,总计567个蓝牙耳机虽在外观上不含有苹果公司商标,但在手机弹窗界面显示了“AirPods”标识。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南园派出所投案。经查,被告人王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27万余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及时引导侦查机关补充清点涉案疑似假冒苹果耳机的数量并查明型号、注册商标种类等,对外观上无苹果(Apple)品牌商标标识但疑似假冒苹果的耳机逐一连接设备测试在手机弹窗界面有无显示“AirPods”标识,并经被告人王某某本人现场见证和确认,进一步完善了证据。2020年9月22日,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2021年8月16日,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21年11月10日,深圳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一)研判新型问题,精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因技术进步及商业实践发展,知识产权领域不断出现新型违法犯罪,对检察机关提出新挑战。在万物互联时代,电子化商标使用日益成为重要的商标实现场景,检察机关围绕电子化商标使用等新问题多次组织业务研讨,认为对于商标使用的认定不应局限于传统的通过印刷、贴附、激光刻印等方式呈现在商品外观上的这类使用,还应包括商标电子化使用方式,只要该种使用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检察机关主动作为,深度研究知识产权领域的新问题,为知识产权全方位保护贡献检察力量。
(二)准确把握电子弹窗的性质,依法加强商标保护。通过技术调查查明,涉案蓝牙耳机在生产过程中将注册商标“AirPods”设置为自身蓝牙协议的设备名称,同时,通过破解、盗用苹果公司拥有著作权的通信协议,将相应可以激活弹窗的软件烧录在蓝牙耳机的芯片中,这实际上是一种在商品的软件系统中完成的“打标”行为。涉案蓝牙耳机连接电子设备终端时,显示连接的是“AirPods”耳机,还会在苹果电子设备显示界面弹出带有“AirPods”标识的弹窗动画。这种电子化使用方式能够起到识别蓝牙耳机来源的作用,应认定构成商标性使用。涉案商品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借用外智,破解技术难题。本案涉及在蓝牙耳机配对的电子设备终端实现商标电子化显示的复杂技术问题,涉及对技术手段、实现路径、显示方法等问题的解答。为破解技术问题、查明案件事实,福田区检察院要求权利人出具专业技术说明书,同时,结合深圳市检察院在同类案件中委托专家辅助人出具的技术调查意见,对本案涉及的复杂技术问题进行精准解答,揭示了在软件系统中“打标”的本质,帮助司法人员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案件办理中的技术问题,提升办案质效。
案例8
孙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案件事实
2019年6月开始,被告人孙某甲与一名浙江籍杨姓男子(以下简称杨老板)合谋从事假冒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生产销售。过程中,杨老板采购了大量制作假飞天茅台所需的外包装盒、空瓶、标签、防伪码、红丝带等材料和配件发货给孙某甲,并提供资金给孙某甲让其在网上购买散装酒。孙某甲则按照在网上学习的制造假飞天茅台酒的方法,在其湖北省荆州市某公司后面的篷房内,用茅台迎宾酒、五粮液尖庄酒等其他酒品与所购置散装酒按一定比例进行勾兑,造假加工成假冒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2019年6月至案发,孙某甲在其上述篷房窝点内制作大量假冒飞天茅台酒。被告人王某身为湖北某快递公司营业部负责人,为提高任职期间业绩,违反实名收寄、开箱验视等物流收递操作规程,明知孙某甲、杨老板等人交其承运的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飞天茅台酒,仍为其提供承运、仓储、费用结算等便利和帮助,导致上述假飞天茅台酒大量流入市场。经查,上述时段孙某甲非法制造的假酒对外发售400多箱次,货到付款,实际签收150余箱,物流公司共计代收款货款金额共计602017元。
2019年10月份开始,孙某甲伙同被告人孙某乙共同出资又增设了湖北省荆州市某住宅后面的空置房作为窝点,以上述同样手段制作假飞天茅台酒并交湖北某物流公司对外发售。经查,上述假飞天茅台酒被孙某甲、孙某乙以650元每箱贩卖给推广人后,通过被告人向某某负责的物流点以4600元左右每箱价格对外发售近500箱次,货到付款,实际签收150余箱,物流公司共计代收货款金额620649元。
2019年12月24日、27日,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向某某、王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涉案作案地点查获假冒飞天茅台酒2538瓶以及作案工具、生产原料一批。经鉴定,被缴获的上述涉案飞天茅台酒均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王某、向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江门市蓬江区检察院移送起诉。经广东省检察院指定,于2020年6月11日交由佛山市顺德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佛山市顺德区检察院于2020年9月18日以被告人孙某甲等四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佛山市顺德区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3月10日,顺德区法院判处四被告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后被告人孙某甲上诉,2021年5月18日佛山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一)准确把握行为定性,精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机关以孙某甲、孙某乙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王某、向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经审查发现,涉案商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鉴定,证明为伪劣产品的证据不充分,不能确认涉案白酒属于伪劣商品。结合犯罪数额,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量刑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更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孙某甲、孙某乙的行为定罪处罚。后顺德区检察院以孙某甲等四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顺德区法院提起公诉。
(二)准确把握犯罪边界,严厉打击物流环节的共同犯罪行为。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寄递物流行业已成为商品销售的重要渠道,犯罪分子利用寄递物流销售假冒产品的案件层出不穷。对明知制假卖假的行为提供物流帮助的行为应进行严厉打击,准确运用共同犯罪理论对物流环节的帮助者进行追责,有利于堵塞售假渠道、规范寄递行业经营、营造公平市场秩序。
(三)合理认定犯罪数额,精准指控犯罪。为准确认定非法经营数额,承办检察官根据本案制假两个不同阶段,行为人获利方式变化,梳理大量物流发货数据,根据销售侵权产品的物流显示的重量、签收情况来测算销售数量(箱数)和销售单价,准确认定相关侵权产品的已销售和未销售数额,核定各行为人应当承担刑责部分,相关统计标准和方法,得到一审、二审法院支持。
案例9
刘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案件情况
2020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经被告人黄某某介绍,委托被告单位佛山市新某材料包装有限公司(下简称新某公司)生产、印制标有“稳健医疗”、“winner”商标的医用护理口罩包装袋24600个,随后刘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一民房内将购入的不符合医用口罩细菌过滤效率标准的无标劳保口罩封装入袋中,冒充稳健牌医用护理口罩(规格为10只装)通过微信对外销售至深圳、长沙等地,经查。已销售口罩有12050个,另还有1万余个口罩尚未销售,涉案侵权口罩的非法经营数额为78952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3月21日深圳市龙华区检察院对刘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以新某材料包装公司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5月29日以刘某某、黄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审查起诉。
龙华区检察院于2020年6月1日对刘某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黄某某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于2020年6月5日对新某材料包装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宁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进行公开宣告。
2020年10月10日,深圳市龙华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并要求刘某某支付赔偿金72045元,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龙华区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依法提出抗诉,深圳市检察院支持抗诉。2021年8月10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量刑部分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三、典型意义
(一)充分运用两法衔接机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本案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现场查获大量侵权口罩及包装袋,但由于对标识的件数认定把握不准,执法人员通过知识产权检察工作专班机制联系龙华区检察院检察官咨询,经初步研判,检察官认为涉嫌商标犯罪,后又赶赴执法办案机构进一步核查,最终认为刘某某可能涉嫌犯罪,具备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条件,建议公安机关受案并进一步立案侦查。
(二)及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全力保障涉疫案件办理质效。为确保案件质量,同时对涉疫犯罪从快、从严打击,龙华区检察院在刘某某到案后次日即提前介入侦查,派员到办案单位跟踪督促,及时构建、完善证据体系。刘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审查起诉阶段仅耗时4天。同时,为打好疫情防控攻坚战,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追回不合格口罩。经努力,假冒的2万余个口罩最终被追回16185个,尽最大可能阻止了不合格口罩流入社会。
(三)履行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职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日常防护口罩对细菌过滤效率(BFE)要求并不高,但刘某某系以医用护理口罩的名义销售,消费者在疫情期间使用,不足以防范病毒感染风险,建议公安机关就涉案口罩细菌过滤效率委托检验鉴定,检测发现抽检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均低于50%,远低于护理口罩的执行标准(BFE≥95%),未达到护理口罩防护要求。刘某某的行为不但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商标权,还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得到法院支持。
(四)积极探索法益修复期内企业合规,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刘某某委托的新某公司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公司涉嫌犯罪情节轻微,综合全案情节,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为避免“一放了之”,龙华区检察院决定启动“法益修复考察期”,在考察期内探索合规工作。检察机关走访位于佛山的侵权公司和深圳的被害公司,仔细听取双方意见,就法益修复给出建议,促使双方企业达成和解,修复受损法益。同时,结合案发成因和企业运营机制漏洞,在业务承揽、商标审核、财务审查三方面对新某公司提出整改要求,有效帮助涉罪企业建立了合规和风险预防机制。
案例10
骆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抗诉案
一、案件事实
2001年10月15日,被告人骆某某成立东城科某塑胶模具厂。2011年开始,骆某某在未取得三星公司、LG公司的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加工制作带“SΛMSUNG”“LG”等商标的耳塞等物品。2012年6月1日,公安机关接东莞市工商局移交案件,后去往现场查扣带有“SΛMSUNG”注册商标的手机耳塞14680个(价值998240元)、带有“LG”注册商标的手机耳塞340个(价值12920元)及加工好的半成品“LG”转接头1063个(7441元)、“SΛMSUNG”咪壳半成品37220个(价值18610元)、耳壳半成品97200个(价值97200元)、半成品转接头3190个(价值22330元)。侦查机关对骆某某网上追逃。2016年6月1日,被告人骆某某携落款时间为“2012年5月12日”的科某厂转让合同归案,同时辩称已于2011年底转让给汪某,自己并非实际经营者。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骆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0月31日向东莞市第一市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5月14日,东莞市第一市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骆某某提起公诉。2019年6月17日,东莞市第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加工生产业务是骆某某所负责经营等理由,认定骆某某无罪。2019年6月27日,东莞市第一市区检察院提出抗诉。东莞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应予支持抗诉。二审期间,该案历经四次庭审、三次列席审委会。最终,东莞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一审法院无罪判决,改判被告人骆某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三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落实知识产权严保护,提升刑事抗诉新质效。本案系涉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犯罪隐蔽性强,专业化程度高;且案发时间长,大量矛盾证据真伪并存,如何让案情由“扑朔迷离”变为“峰回路转”,确保抗准,实现不枉不纵,检察机关面临着巨大的困难与挑战。对此,办案检察官秉持求极致、落实知识产权严保护的理念,从夯实案件证据基础做起:
一方面,坚持靶向复核关键证据。该案争议的焦点是现有证据能否证实案发前科某厂已发生实际转让。对此,检察官对袁某某、朱某某等证人证言复核发现:朱某某所称的实际发生转让的证词内容,系受骆某某诱导后所做,其中不乏有利益牵扯;而袁某某也再次作证证实,工厂从未易主,之前证词中所称由汪某代交租金只是暂由汪某代付,而非骆某某将工厂实际转让给汪某之意。
另一方面,重构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证明体系。第一,高度重视证据的合法性,防止非法证据、瑕疵证据破坏、动摇证明根基。将在案的未经转化的证言,已遭诱导“严重污染”过的证言全部剔除;第二,提供明晰补查指引。为了保证取证工作的质效,承办检察官制作《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证据材料通知书》及数份讯问方案、补充侦查提纲等,向侦查机关列明重点提取证据内容及注意事项,包括如何挖掘隐蔽性情节,如何锁定工厂日产成品及半成品数量等;第三,围绕行政机关查处现场,用客观性证据搭建框架,重构犯罪事实,包括勘验材料、送货单证、被查处的成品、半成品、模具等,再次让关键证人许某、陈某等人指认,明确案发现场的成品、半成品日产量,以论证即便是以转让合同落款日期2012年5月12日为准,短短三天之内科某厂也绝不可能生产涉案产品近11万件之多,以此来进一步论证骆某某构罪。通过上述一系列复核、补证工作,办案检察官对证据予以重新梳理、审查判断后,结合逻辑规则、经验法则,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依法支持抗诉,抗诉意见最终被全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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