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典型案例
时间:2022-06-24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主动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坚持依法能动履职,畅通司法救济渠道,探索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特别是帮助进城务工人员、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充分肯定,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为进一步推动加强支持起诉工作,为全省各地检察机关办理支持起诉案件提供指引,通过市院推荐、省院评选和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将邓某贤赡养纠纷支持起诉案等8个案件评选为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典型案例。
1.邓某贤赡养纠纷支持起诉案
【简要案情】
邓某贤为91岁老人,因摔伤致生活无法自理,独居无人照顾。其与配偶(已逝)共生育两个儿子,大儿子邓某汉66岁,因中风致行动不便,小儿子于1987年去世。邓某贤原本与小儿媳一家共同生活,直至其摔伤无法生活自理,小儿媳一家表示无法独自赡养老人,要求大儿子邓某汉亦应承担赡养义务,但大儿子一家与小儿媳一家就老人赡养问题因牵涉各种家庭琐事及土地房屋等问题,经村委会多次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出现无人照顾老人生活起居的局面,邓某贤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邓某汉履行赡养义务。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就邓某贤与邓某汉赡养纠纷一案组织诉前调解未果,遂根据检法两家关于支持起诉、联合化解矛盾的相关座谈会精神,引导邓某贤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与花都区法院一同到村委会组织调解,最终促使邓某汉与邓某贤小儿媳达成轮流照顾邓某贤的赡养协议,邓某贤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检察机关同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邓某贤发放救助金。另外,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与邓某贤所在街道的家庭综治中心进行沟通协调,家庭综治中心结合邓某贤实际情况为其制定了固定的看护方案,确保每天有社工探望邓某贤,最大限度控制了意外风险。
【典型意义】
该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通过能动履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就本案涉及的子女赡养义务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广泛宣传,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
2.刘某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系列案
【简要案情】
珠海市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刘某等16人劳动报酬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长达1年至3年,总金额达千万。刘某等人向香洲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被驳回请求。刘某等人不服,向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香洲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在约谈各方当事人基础上,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有针对性地调阅了劳动争议仲裁案卷材料、16名申请人历年社保缴费记录,并走访劳动监管部门、当地社区,全面了解企业经营现状、申请人工作状况。为进一步核实申请人权益受损情况,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还组织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就劳动关系的真实性、民事权益是否受损及受损情况等进行了充分调查,排除了虚报债权的可能。香洲法院最终判决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刘某等人支付未付工资、已扣未缴的公积金和经济补偿等。
【典型意义】
该案通过走访劳动监管部门和社区、公开听证会等方式,进行了充分细致的调查核实工作,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3.丘某文、罗某东等44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简要案情】
丘某文、罗某东等44名农村务工人员于2019年至2021年期间分别在位于惠东县不同乡镇的几个建筑工地及鞋厂从事建筑、制鞋等工作,因用工单位未能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介入,用工单位向每位务工人员分别出具《工资欠条》,对拖欠的工资数额进行确认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结清工资款。其后因用工单位未能按照承诺期限支付拖欠的工资款,丘某文、罗某东等人遂向惠东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用工单位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款,同时向惠东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在参加庭前调解及庭审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依法向用工单位释明欠薪行为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以及其可能因此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最终系列案中的多数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未调解结案的案件中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也得到了法院支持。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了解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积极化解双方矛盾纠纷,解决了农民工急难愁盼的问题。
4.梁某涛等63人分别与中山市某服装制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支持起诉系列案
【简要案情】
2021年2月,中山市某服装制品有限公司发出公告,称因近年经营状况不佳、新冠疫情等原因,决定与全体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梁某涛等63名农民工分别在该公司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中“劳动者签收”处签名。但该公司拒绝支付法律规定的相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梁某涛等63名农民工向该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654余万元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但未得到仲裁机构全部支持,故梁某涛等63人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共提起63件系列民事诉讼。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走访联系辖区镇街综治部门中发现该案线索,通过认真调查核实相关证据,按每名农民工不同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总额逐人逐项核算经济补偿金,支持梁某涛等63人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主张共计684余万元的经济补偿金。2021年7月21日,该系列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直播,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以支持起诉人身份出席法庭,当庭宣读支持起诉书,阐明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2021年8月18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63件系列案件依法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均支持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和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收到民事判决后,涉案农民工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责,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做法表示诚挚感谢。目前,该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该案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持续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和党史学习教育的成效。检察机关通过能动履职,主动把检察温暖送到群众身边,为保障和改善民生贡献了检察力量。
5.佛冈县福利院指定监护权支持起诉案
【简要案情】
没有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小俞被高某某(已判刑)强奸后诞下小花,小花外祖父于2020年因病去世,外祖母曾某某患乳腺癌,目前还处于化疗阶段,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小花,其二人自愿放弃对小花的抚养权,申请由佛冈县社会福利院收养小花。小花父亲高某某因犯强奸罪被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正在服刑中,高某某在小花出生时也向县民政局申请将小花交由佛冈县社会福利院安置。佛冈县社会福利院向佛冈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希望借助检察机关力量,通过司法途径指定佛冈县社会福利院作为小花的监护人。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多次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与县法院、县民政局、县福利院等部门沟通协调,对案件提出相关建议。佛冈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撤销高某某、小俞、曾某某为小花的监护人资格,指定佛冈县社会福利院作为小花的监护人。办案过程中,佛冈县人民检察院还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为小俞发放了司法救助金,同时为小俞安排专业心理师疏导,希望她能早日走出阴影,平复心情回归到正常生活。
【典型意义】
对于无法履行监护权的法定监护人,检察机关通过支持社会福利院起诉申请撤销监护权,重新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及时开展司法救助,依法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6.杨某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
【简要案情】
杨某(女)与郑某某(男)于2002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郑力某,一女郑郁某。多年来,杨某经常遭受郑某某的辱骂,继而被动手殴打。2018年11月30日晚上,郑某某因怀疑杨某有外遇,在杨某下班回到家门口时,戴着头盔,拿着棍子,趁杨某不备,大力击打杨某头部,致杨某头部受伤,儿子郑力某为了保护杨某也被郑某某当场打断鼻骨,送院就医。经广东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头皮创伤构成轻微伤。长期以来,因郑某某经常向杨某施暴,对杨某本人及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严重的影响,二人夫妻感情已破裂,但郑某某不同意离婚。杨某是低保户,家庭经济困难,且是家庭暴力中的弱势群体,缺乏诉讼能力,其于2019年3月12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茂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支持起诉。2019年6月24日,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郑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对杨某实施家庭暴力,符合准予离婚的情形,经调解无效,判决准予杨某与郑某某离婚。
【典型意义】
针对长期被家暴的妇女儿童,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帮助妇女儿童脱离暴力环境,有力保障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7.吴某全、向某娥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支持起诉案
【简要案情】
2020年12月30日18时许,张某和酒后驾驶无号牌电驱动三轮车搭载李某玲、吴某怡,行至东莞市塘厦镇塘龙中路与华新路交叉路口路段时,与邓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吴某怡受伤、李某玲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邓某、张某和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玲、吴某怡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肇事方仅支付少量赔偿款,死者母亲向某娥、死者丈夫吴某全生活十分困难。2021年6月,吴某全、向某娥向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交通事故造成李某玲死亡及吴某怡受伤,肇事方应当赔偿其损失。同时,死者母亲向某娥是一名“五保老人”,其已丧失劳动能力;死者丈夫吴某全是一名在城镇务工的农民工,无固定收入,尚需要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二者均属于诉讼能力不足的弱势群体,遂依法支持起诉。支持起诉意见获得法院支持的同时,检察机关检还通过司法救助程序向向某娥、吴某全及其未成年子女发放救助金,为向某娥及两个未成年子女生活所在地的河南省光山县民政局发出《协助函》,建议该局给予适当关注帮扶。该局工作人员表示会依法落实惠民政策。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支持弱势群体向法院提起追索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同时发挥检察职能优势,从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等多个维度,对弱势群体进行全方位的帮扶,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8.李某辉、胡某勤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简要案情】
西岸镇中心学校小学生李某豪家长李某辉按学校通知自2015年起至2018年都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为李某豪购买学生平安保险。李某豪2016年生病住院按规定向保险公司报销了相关费用。按照所购买的学生平安保险条款,李某豪生病后第二年可以继续向原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原保险公司不得拒绝并且应继续赔付其治疗费用。但2019年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承接了西岸镇中心学校的保险业务,李某豪家长李某辉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某保险公司为李某豪购买了同类学生平安保险,次年再次续保,保险期至2021年8月31日。2019年10月后,李某豪因病多次住院治疗,至2021年3月因病治疗无效死亡。2021年5月14日,李某辉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发出《人身险拒赔通知书》,以被保险人李某豪因横纹肌肉瘤(复发)并多发转移导致死亡为由,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第三条第(一)款“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或在等待期患病死亡”的约定,拒绝给付保险金。其后,李某辉因某保险公司拒赔儿子李某豪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向其儿子所在学校反映,学生家长认为某保险公司和学校有责任,多次向某保险公司、学校及有关部门维权未果,情绪激动,欲进一步上访。学校为平息矛盾向检察院法治副校长反映,担任该校法治副校长的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了解情况后,发现李某辉家庭困难,其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居住生活,法律知识、诉讼能力不足,相对保险公司一方明显属于弱势群体。
受理该案后,连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充分的调查核实。通过向学校及李某辉本人调取了保险单、原保险公司理赔材料、治疗费用单据,查明是由保险公司通过学校通知学生投保,学生告诉家长后拿钱回学校交保费,保险公司没有直接向投保人即学生家长告知保险免责事由。通过查阅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发现平安保险条款有“续保无等待期”的规定,申请人李某辉若继续向原保险公司投保则不存在被拒赔的情形,现因新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免责条款导致其错失选择原保险公司投保的机会。连州市人民检察院遂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支持起诉决定,认为:某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申请人注意的提示,未向申请人作出明确说明,其未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本案不适用等待期免责条款,建议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辉夫妇医疗费用及死亡赔偿金。连州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
【典型意义】
本案申请人在花费巨额医疗费又丧失幼子的悲困下,为维护自身权益在保险公司、学校及有关部门来往奔波。检察机关在确认其家庭困难,并且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居住生活,法律知识、诉讼能力不足,相对保险公司一方明显属于弱势群体的前提下,及时充分发挥专业力量,有效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gd.jcy.gov.cn/jcyw/msjc/gzdt8/202203/t20220331_36101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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