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诉讼请求获支持!全省首例涉未成年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时间:2022-06-24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日前,由河北省辛集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苏某某、段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和同时起诉的苏某某、段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公开宣判,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苏某某等四被告赔偿损失,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将所掌握的未成年人信息全部删除。据悉,该案系河北省首例涉未成年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4月以来,段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经他人介绍,从苏某某处购买学生信息2万余条,并将部分学生信息转售给某校外培训机构。
案发后,苏某某、段某某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辛集市检察院发现,苏某某、段某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同时侵害了众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条件。
辛集市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该案办理过程中,辛集市检察院打破传统办案模式,召开检察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担任听证员,并邀请团委、消费者协会、家长代表参加旁听,充分听取听证员和旁听人员的意见。经省检察院批准,辛集市检察院依法立案,并在国家级媒体上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公告。在公告期满没有其他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辛集市检察院于2021年12月在对苏某某等人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现场。
2022年1月,辛集市法院对苏某某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并开庭审理。辛集市检察院检察长杨丽芳以国家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双重身份出席法庭,辛集市法院院长鲍立斌担任审判长。
庭审中,办案检察官提出,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由于其行为侵害了众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所有存储信息的民事责任。苏某某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并愿意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2022年3月,辛集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苏某某等四被告均服判,并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此外,在案件审查期间,辛集市检察院主动延伸检察触角,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加强对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学生信息保护工作的监管力度,以检察力量汇聚保护未成年人信息工作合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jcxw/gddt/jcyw/202204/t20220411_36203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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