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一季度办理借款合同类民事检察监督案件4628件
时间:2022-06-24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借款是市场经济运行和百姓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经济活动,也是一项复杂的经济、法律行为,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踩雷”,产生各类经济、法律纠纷。2022年第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能,办理借款合同类民事检察监督案件4628件,占受理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总数的25%。办案发现,借款合同纠纷主要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合同纠纷等,集中在生产经营、金融投资、房地产开发、商品消费、国际贸易等经济领域。此类监督案件暴露出民间借贷市场不够规范,当事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不足等问题,未能回避本应回避的风险、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亟需予以规制、引导、提醒。
一是出借人法律意识欠缺,难以做到全环节防范风险。借款尤其是民间借贷,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当事人往往囿于人情,疏于留存证据,忽视法律风险。有的借款行为发生时,没有留下充足的证据,导致诉讼时无法确认借款主体、金额、利息、是否已偿还、是否有担保、担保方式及措施等事实。有的在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等事项作出变更时,缺乏书面证据予以明确,纠纷发生后,难以认定违约责任。有的在还款时,不注意保存还款、追讨欠款的证据,致使还款金及其利息、诉讼时效难以认定。特别是委托第三方还款、收款时,缺乏对还款事实的书面确认证据。在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中,又常涉及借款相关凭证缺失、转化型借贷、夫妻共同债务、规避利率上限、拆分借款、改变借款用途等重要情形,此时符合法律规定或诉讼要求的证据就显得极为关键。一旦证据缺失,将直接影响对借款行为整体事实的认定,进而影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支持和保护。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监督案中,刘某与江某系朋友关系。刘某出借500万元给江某,碍于情面未在借款合同中写明利息,只口头约定期限一年,利息10%。一年后,江某未能偿还借款,刘某向法院起诉,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约定有利息,法院只判令江某偿还本金,未支持刘某有关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是担保人对担保风险认识不足,轻易成为他人债务的“背锅侠”。办案发现,不少当事人不重视借款合同中的担保问题,导致自身利益受损。有的担保人对担保的含义理解不透,对应承担的保证法律责任不够了解,存在盲目担保、被迫担保、冒名担保、欺诈性担保等情形。有的公司不经法定程序,或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违规对外担保等。还有的担保人轻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在担责后不及时告知债务人,让债权人有机可乘、双重受偿,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监督案中,赵某某向周某某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为四日,胡某某作为保证人。借款到期后,赵某某未偿还借款。周某某因寻找赵某某无果,遂要求担保人胡某某承担保证责任。胡某某与周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胡某某在保证范围内承担30万元担保责任,余款10万元及利息无需承担。后胡某某分三次向周某某偿还借款合计30万元。此后,周某某隐瞒担保人胡某某已偿还30万元的事实,以赵某某及其妻子为被告提起诉讼,仍要求二人偿还40万元欠款及利息。
三是忽视诉讼时效或保证期间,无法维护正当权益。借款合同发生纠纷后,如果当事人希望通过诉讼主张权益,首先就要了解诉讼时效等法律制度。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对明确的诉讼时效等制度,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很多民事主体甚至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没有意识到诉讼时效或保证期间的重要性,以致未能及时行使诉讼权利,正当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监督案中,郭某恩向某县农村信用社借款,郭某然担保,借款期限是一年。郭某恩到期后未能偿还借款,某县农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诉,要求郭某然承担担保责任。法院支持了农村信用社的诉讼请求。郭某然不服,申请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某县农村信用社未在保证期间内向郭某然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上述主张不受法律保护。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针对以上风险点,检察机关建议:一要增强依法维权意识。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借款前后注意收集、保留证据,防止因证据不足导致承担败诉风险。二要树立正确风险意识。在确定借款相关事项、出具借款有关凭证、设定担保责任等方面,做到“慎之又慎”,借条欠条要分清,利息约定要合法,提供担保要慎重。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树立科学理性的负债观、消费观和投资理财观,不轻信通过非正规渠道推介的投资产品,防范过度借贷、诱导贷款、“超前消费”,不参与“套路贷”“高利贷”等非法借贷行为。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204/t20220426_5551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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