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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制定办法 提升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

时间:2020-09-03 作者:佚名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截图

  近日,天津市纪委监委出台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聚焦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完善制定程序,规范流程指引,为推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范化提供了制度保证。

  《办法》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范畴,即市纪委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明确党内法规和上位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及时制定;没有要求的,一般不再制定。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不得超出党内法规和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作出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除非必要情况,对党内法规和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性规定,避免出现“上下一般粗”、“照搬照抄”的现象。

  重点围绕提升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明确按照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前置审核、审议、发布、备案等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市纪委监委法规室每年一季度对市纪委监委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的立项建议进行汇总,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计划。明确起草规范性文件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明确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与现行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办法》完善了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核程序、范围要求、办理时效等内容规定,细化审核标准,为全面审核、综合把关提供了标尺。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市纪委监委法规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规范性文件备案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各区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规范性文件向市纪委监委法规室报备,不得瞒报、漏报、迟报。市纪委监委法规室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从规范性文件的政治性、合法合规性、合理性、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审查。针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有无问题以及问题的轻重,分别采用直接通过、提出建议、告知、书面提醒、要求纠正等处理方式,既坚持有错必纠,又做到纠错恰当。

  《办法》明确每5年组织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对市纪委监委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根据清理情况对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相应处理。坚持制定和实施一体推进,健全法规制度执行责任制,适时组织开展重点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法规制度实施效果评估,相关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市纪委监委各监督检查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等有关部门要将重点法规制度贯彻执行情况作为日常监督、内部督查和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发现学习贯彻执行不力的应当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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