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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刑事诉讼标准严把证据关

时间:2021-12-09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

  国家监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或者重申了监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调查中在证据方面衔接司法的核心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量。

  “被告人对于判决书的内容是否听清,是否上诉……”“听清了,我认罪认罚、不上诉。”9月28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资委一名原正处级干部的庭审现场,法庭宣判认定的罪名和犯罪金额与博州纪委监委制作的《起诉意见书》完全一致。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博州纪委监委树牢“事实为上,证据为王”理念,精准精细把好证据关,强化内外沟通机制,做好纪法贯通、法法衔接。2021年,博州检察机关对州监委制作的职务犯罪案件《起诉意见书》提出的罪名、数额全部予以认可,退补案件为零。

  博州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对纪、法、罪进行一体审核把关,一体认定处理,实现执纪审理与执法审理有序对接,相互贯通。在精准把握事实证据,精准定性处理,精准发现案件质量问题上下功夫,对接刑事诉讼证据标准,严格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要求,按照刑事审判的标准审查、甄别、采信和运用证据。强调科学认识、准确把握“纪法罪”的“明确合理可信”“清晰且令人信服”“排除合理怀疑”证据标准,让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全面贯通融合。

  在审理博乐市人民法院一名干部职务违法案时,审查调查部门认为其违反财经纪律伙同他人将案件执行款存入个人账户,属于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性活动。案件审理部门则认为,该名干部与他人商议决定并安排财务人员将案件执行款存入个人账户,所得利息用于公务支出,并非归个人使用从事营利活动。审理最终认定,该名干部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属于公款私存行为。

  为使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要求落到实处,博州纪委监委着力强化案件审理部门与审查调查部门有效沟通、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衔接、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有序对接机制。

  在强化内部沟通协调机制方面,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主动性,积极与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沟通协调,将审理优势和审查调查优势有机结合,依规依纪依法引导收集证据,建立健全日常沟通、咨询论证、疑难案件会商、征求意见和情况通报等沟通机制。对于共性问题,召开会议集中研讨,邀请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部门进行座谈,通报案件共性问题建议。对重大复杂敏感案件,主动沟通、动态跟踪、提前介入,帮助审查调查部门厘清认定思路、强化取证引导,从源头上提升案件质效。

  在与司法机关衔接贯通方面,案件审理部门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进行审核后,认为案情符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条件后,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就疑难复杂问题开展会商和沟通。通过面对面的方式会商解决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支持司法机关正常履职,自觉接受监督。对确实存在分歧意见的,及时交换意见,对疑难复杂或共性问题通过专题会商等方式研究解决。(通讯员 马燕)

  

  


原文链接:http://www.gsjw.gov.cn/contents/450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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