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想录 | 抓早抓小治未病
时间:2021-08-09 作者:佚名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治未病”是中医学独特的预防医学理论,最早出自《黄帝内经》,主要包括未病先防、初病防变、愈后防复等。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治未病”与中医“治未病”有一定相似性,要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正确把握“惩、治、防”的关系,把思想教育、政策感化、纪法威慑结合起来,做到未病先防、初病防变、愈后防复,以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未病先防,预防先行“治未病”。中医“治未病”重视强健体魄、预防疾病,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医之于无事之前。党员干部既没有天然“免疫力”,也没有天生“金刚不坏之身”,纪检监察机关“治未病”要未雨绸缪,监督于问题未发之时,让监督融入日常、抓在经常、管在平常,充分发挥成风化人、润物无声的教化作用。补足精神之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涵养清廉之气。挖掘本土廉政资源,打造廉政主题公园、文化广场、文化街道等,以廉政文化涵养清风正气。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洁家风建设活动,组织观看廉政戏剧、诵读优秀家训等,引导党员干部重视家风建设,培树廉洁家风。绷紧纪律之弦。定期开展集中警示教育活动,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坚持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增强警示教育的穿透力、震慑力和感染力,提高党员干部的纪法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确保时刻绷紧纪律规矩这根弦。
初病防变,防止“小病”成“重疾”。《医学源流论》指出,“病之始生浅,则易治;久而深入,则难治。”疾病的转变是由表入里,由轻变重,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因此在防治疾病时必须掌握疾病的发展规律、转变途径,做到早期诊断,有效治疗。同样,人的思想和作风有了毛病,必须抓紧治,如果讳疾忌医,就可能小病拖成大病,由病在表皮发展到病入膏肓,最终无药可治。纪检监察机关要前移监督关口,把纪律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抓早抓小,做到早发现、早查处、早纠正。要坚持用活第一种形态,针对不同问题类型,综合运用警示提醒、批评教育、函询谈话、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党内通报等举措;坚持从严党内政治生活,督促党员干部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坚持用好纪检监察建议书,对信访举报、日常监督、巡察监督、审查调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精准研判分析,查出症结、找准病根,对症下药、开出良方,督促相关单位从严整治。
愈后防复,持续跟进防复发。中医理论指出,疾病初愈,虽然症状消失,但是邪气未尽,正气未愈,气血未定,阴阳未平,必待调整方能渐趋康复。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愈后防复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帮助受处分干部解开心结顾虑,真正潜心悔改,激发其干事创业的责任担当,重整行装再出发。要注重思想引导,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客观评价工作能力和履职成效,重塑和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做好教育转化,既要注重惩治和震慑,又要侧重教育和引导,经常性开展正面激励和反面警示教育。要注重暖心回访,重点加强对受处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激励关怀帮助,通过谈心谈话、听取意见等方式,了解掌握其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帮助其端正思想、放下包袱,提振精神、重拾信心。要注重以案促改,常态化开展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深入查找制度机制方面问题,围绕授权、用权、制权等环节,细化明责、履责、追责等事项,堵塞漏洞、补齐短板,从根本上解决查而不止、纠而复发、屡治屡犯等问题。
精准把握“惩、治、防”辩证统一关系。纪检监察机关在正确处理“惩、治、防”关系,筑牢防止党员干部犯错误“第一道防线”过程中,应该把握四个工作原则。一是坚持系统观念。强化系统施治、标本兼治理念,注重从整体考虑、顶层设计入手,借鉴中医“治未病”理念,全面系统掌握党员干部情况,把脉会诊、精准研判,查出症结、找准病根、开出良方。二是坚持辩证思维。坚持预防为主、辨证施治的思想,综合运用党性教育、政策感召、纪法威慑等手段,逐步达到未病先防、初病防变、愈后防复良好效果。三是坚持源头防控。秉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理念,坚持关口前移,防微杜渐,注重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起,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防止病变。四是坚持责任落实到位。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牢牢扭住“治未病”工作责任有效落实这个关键,形成知责明责、履责督责、考责问责的闭环链条。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做到全面领导、系统谋划、统筹推进;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和协助职责,抓好“治未病”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组织、宣传、审计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围绕“治未病”工作制定配套措施,推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统筹联动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河南省鹤壁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冯芳喜 本文刊登于《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年7月29日理论周刊第7版)
原文链接:http://www.ccdi.gov.cn/lswh/lilun/202107/t20210729_247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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