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记 | 厘清糊涂账
时间:2021-07-24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纪检监察网
“这是您的发票请收好。”近日,我的驾驶证到期,到附近的交警队申请换证,并交纳了10元工本费。看着窗口递过来的发票,我的思绪不由得回到了此前参与查办的一起案件。
去年4月17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移交给我们一名主动投案的监察对象,当事人陈宣佑1994年出生,是一名辅警,在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汾湖中队从事会计工作,上岗仅一年多就贪腐了近百万元公款,连小小的10元工本费也没有放过。
虽然陈宣佑是主动投案的,且认罪态度好,但是我们的审查调查工作却并不轻松。一方面,陈宣佑精神紧张,她“觉得丢人,也害怕坐牢”,因此我们办案过程中特别注意对她进行心理疏导。另一方面,陈宣佑没有想着认真做账,公用账户、食堂账户、现金账通通都是糊涂账,厘清所有账目,最大程度还原事实,收集闭环证据链,对我们来说也是一大考验。
交警中队有很大一笔现金来源,即罚没款。协助调查的公安同志告诉我们,民警收取罚没款时,应开具江苏省定额罚没款专用票据,这些票据是有领取和缴销记录的。这个提醒非常及时,我们很快在陈宣佑的办公室里找到了大量散落的票根,总额约16.3万元,与汾湖交警中队未缴销票据记录一致。但是,陈宣佑的最后一次缴销记录已是一年前。
“票据管理员经常打电话或发短信向我催讨这些罚没款,我每次都用各种理由搪塞她。后来,她也不允许我领取新的专用票据了。”陈宣佑说。
然而,我们却感到很疑惑,民警日常执勤时要使用专用票据,而陈宣佑已领取的票据明显不够整个中队使用一年,如此民警们定然要来询问情况,怎么会没人发现?
“专用票据用完后,怕露馅,我就想到了用非税发票代替罚没款专用票据。我骗民警们,原来的专用票据不再使用了,今后统一使用非税发票。”
经过搜查与清点,我们在陈宣佑的车里和家中发现了796份非税发票。其中,通过非税系统以“驾驶证工本费”为科目开具的非税发票是297份,通过非税系统以“罚款”为科目开具的非税发票是95份,还有404份疑似假发票,因为票面右上角无对应唯一票号。
“我一开始想用‘罚款’来开票,后来接到区公安局的通知,说不可以用‘罚款’科目开具非税发票,我就比照非税发票样式设计模板,直接自己打印了。”
调查发现,陈宣佑在套取单位经费时,从起初骗取领导签字、涂改发票金额,到干脆伪造领导签字,直接自己采购、签字、盖章、报账、打款、做账“一条龙”。“单位的印章、审核的U盾都在我这边,我用的时候,想用就用,不用汇报也不用登记。”在陈宣佑任会计的19个月里,她利用职务之便,以虚构、虚增开支、伪造相关合同、现金支票取现等方式,贪污、挪用公款累计93.04万元,平均每个月4万多元。
2020年8月21日,陈宣佑因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案件讨论会上,我们一致认为,陈宣佑的犯罪手法并不高明,看似花样百出但其实非常拙劣,她之所以能够轻而易举地“得手”,关键是相关制度的形同虚设和监督责任的“空转”。责任面前当“甩手掌柜”,就一定会被追责,最终,汾湖交警中队原党支部书记、中队长俞某因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违反政治纪律,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为预防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吴江区纪委监委向区公安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全区警务辅助人员招录、使用、管理工作的监察建议》,要求严把入口关、管理关,强化问题整改。(作者:孙娇,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lnsjjjc.gov.cn/jsjypzb/system/2021/07/21/0300919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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