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问题线索的规范管理与精准处置
时间:2021-07-24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纪检监察网
海南省海口市纪委监委按照“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等基本原则,努力提高问题线索管理与处置的科学化水平。
图为海口市纪委监委相关部门集体研究问题线索处置意见。(海南省海口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供图)
问题线索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源头和基础。对问题线索进行规范管理与精准处置,是纪检监察机关管控工作风险、提升工作质效的重要环节,能有效避免出现线索失管漏管、失密泄密等问题,是高质量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重要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对问题线索处置的程序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加强对问题线索的规范管理,提升问题线索处置质效。
近期,为科学评估问题线索管理与处置的规范程度,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纪检监察教研部在2019年对该问题调研基础上,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来学院参加培训的学员进行了再次调研。
问题线索管理与处置规范程度稳步提升
此次调研显示,与2019年调研结果相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管理与处置的规范化程度稳步提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问题线索管理与处置的规范更加细则化。不少地方都根据中央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针对实践中的一些制度空白和难点,结合实际制定了问题线索管理处置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对研判处置意见机制、分类处置程序要求、谈话函询风险控制、暂存待查跟进重启、专题会议组织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范。如,有的地方采取集体研判室务会和问题线索专题会两种会议形式处置问题线索,前者负责一般问题线索研判,后者研究审议重大、疑难、复杂等问题线索。多数纪检监察机关对暂存待查的问题线索定期或不定期跟进,及时确认是否可以重启调查。
问题线索分类处置的主观性随意性大幅降低。在2019年的调研中,问题线索分类处置存在两个较为突出也相互联系的问题,一是分类标准不够清晰,难以把握,二是个别地方分类处置存在主观性、随意性。本次调研结果显示,这两方面的问题反映比例均已大幅降低,反映这两项问题的学员比例不到2%。究其原因,除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结合实际制定了更为完善的实施细则外,专题会议制度和严格的报批制度也起到了较大的作用。有超过65%的受访学员表示分类处置意见由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将近72%的受访学员表示所在地区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要求履行报批程序。
问题线索集中管理程度进一步加强。本次调研的对象,主要来自上次调研问题线索管理处置规范化程度相对较弱的纪检监察机构,最新调研数据显示,大部分地区问题线索集中管理程度已有大幅提升。其中,表示所在地区问题线索“完全集中管理”的受访学员占比较2019年高4.94个百分点,表示所在地区“存在问题线索失管漏管风险”的受访学员占比下降5.14个百分点。同时,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履行集中管理职能的占比上升了3.02个百分点,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
问题线索管理与处置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调研显示,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管理与处置的规范程度已比较高,但仍存在部分需要注意的短板和不足。
制度供给存在一些缺口。一是总体性规范要求有待健全完善。首先,现有规范基本要求对防范失管漏管问题着力较多,对防范分类不当、失密泄密问题则规范相对较少。如,对予以了结、暂存待查两类处置方式,现有规范需要尽可能细化明确,防范一些地方可能因为分类不当而形成案管风险。调研发现,一些地方“予以了结”方式用得较多,少数受访学员表示,所在地区采取予以了结的问题线索在总量中占比超过20%。其次,现有规范在部门衔接方面有待进一步细化完善。如,问题线索集中管理过程中牵涉到多个系统、单位、部门之间的交接协调,需要对这些流转环节规范细化,才能有效防止失管漏管问题线索的风险。同时,流转环节增多也加大了失密泄密的风险,需要补齐相关规范。
派驻机构、企事业单位纪检机构等亟须针对性的规范。现有问题线索管理与处置的规范主要针对各级纪委监委,而对于派驻机构、企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纪检机构的针对性相对较弱。派驻机构、企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纪检机构没有设置齐全的职能部门,其问题线索流转不可能完全按照现有规范操作,而必须在尽量参照总体要求的情况下进行部分变通。有学员反映所在地区确实出现了同一名干部既对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又参与办理,还负责监督的情况。个别单位还将案件监督管理、信访、审理、党风政风监督等职能集中于一个处室,专业程度难以很好保证。因此,相对于各级纪委监委,这些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亟须针对性规范,以保障管理与处置的规范操作和专业水平。
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相对突出。专业能力是问题线索管理与处置时执行规范的重要保证,对纪检监察工作质效影响巨大。调研发现,在规范程度稳步提升的背景下,一些地方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相对凸显,主要表现在提出的处置意见不精准,会直接或间接导致出现过度初核、办理不及时、线索积压等问题。如,有的基层干部不清楚研判问题线索的基本思路,却盲目寄望于出台细分标准直接套用;有的地方个别问题线索虽然经过费时费力研判,却因为专业把握不到位,直到上了专题会议集体研究,才发现属于转办件。
对接协调不够顺畅高效。问题线索的管理与处置工作,牵涉众多单位、部门和环节,需要顺畅、高效地对接协调。调研中,不少受访学员列举出一些不够规范或者效率不高的情况。如,一些地方案件监督管理室、信访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之间问题线索流转存在不畅通、数据对不上等问题;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完全做到按照规定移送问题线索;问题线索后续办理过程中,应该跟进的没有及时跟进等。上述问题出现,既有规范不够细致、不够明确的原因,也有执行中对操作规范理解不一致导致的矛盾,甚至还有选择性执行等因素。
推动问题线索管理与处置工作规范化
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强化法治思维、程序意识和专业能力,依规依纪依法,持续推动问题线索管理与处置工作规范化。
提升线索处置的政治意识。充分认识规范问题线索管理与处置的重要性,在线索处置工作中贯彻强化政治监督的要求。问题线索既关乎政治效果的实现,又影响对政治生态的研判,还与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的贯彻落实息息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提高政治站位,站在依规治党、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全面提升遵循规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持续提升问题线索管理与处置的规范水平。在线索处置过程中突出政治考量,从政治角度出发查找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等决策部署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偏差,善于从政治上分析、思考、处理问题,优先处置反映政治方面的问题线索,综合评估线索中所涉政治问题的性质、程度、影响等,准确把脉政治生态,提出精准处置意见。
提升线索处置的科学化水平。充分认识问题线索管理与处置规范的科学性,“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等基本规则,就是对问题线索管理与处置内在逻辑和基本规律的把握,对此,纪检监察机关要精准“诊”“治”问题线索,持续提高问题线索管理与处置的科学化水平,优化问题线索类别划分、流程管理、有效监督的相关规范,进一步压缩处置随意、分类不当等问题的操作空间。在问题线索处置中,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准确把握四种处置方式的核心要义,将正风肃纪反腐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促进治理贯通起来,用好“四种形态”,综合发挥惩治震慑、惩戒挽救、教育警醒的功效。
提升线索处置的法治意识和程序意识。要切实强化法治思维、程序意识和专业化能力,依规依纪依法做好每一项工作,发挥表率作用。规纪法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依据和标尺,必须强化规矩意识和程序意识,习惯于在党纪国法的约束下开展工作,既要维护实体公正,也要保证程序合规。要加强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在具体的问题线索处置工作中,严格依照监察法、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行使职权、开展工作,自觉践行依规依纪依法原则,把握党的领导、政策策略、纪法标准内在统一性,对于审批、移送等环节的要求做到心中有数、行中有度,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遵守工作流程,不越雷池半步。
针对突出问题进行优化完善。对尚未建立问题线索集中管理或者集中管理程度较低的地方和单位,作出明确的时限要求,指导和推动这些地方和单位充分认识规范问题线索管理与处置的重要性,努力提高精准研判问题线索的能力,明确将问题性质、真实程度、时机条件作为研判问题线索的把握重点,进一步发挥专题会议制度在研判问题线索尤其是重要疑难线索方面的作用。加强对问题线索后续处置的管理,理顺问题线索流转的整体流程,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部门对接协调的制度规范,推广利用文书、流程图、信息化平台等规范工具,对后续处置中的风险点加强监管。
(作者系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纪检监察教研部冉红音)
原文链接:http://www.bjsupervision.gov.cn/ywyl/202107/t20210722_747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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