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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高质效办案护科技安全

时间:2024-11-17 作者:佚名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质效办案护科技安全

  ——上海市首例涉外“商业间谍”案办理中的检察力量

  “间谍”,听起来陌生而神秘,但或许就隐藏在我们身边。近年来,国际竞争尤其是科技领域的较量愈发激烈,外国势力搜集情报的触角正朝着我国科技领域逐步渗透,以商业咨询为名从我国高科技企业员工口中套取商业秘密,正在成为国际博弈中情报收集的新手段。这些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商业间谍”。上海市首例商业间谍案的成功办理,凸显了检察官的坚韧决心和非凡智慧,对国家科技安全及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高质效办好商业间谍案件,是担当更是责任

  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准确认定犯罪性质。案件权利人C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半导体研发、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产能规模位居世界前列。犯罪嫌疑人郑某是一名半导体专家,其在C公司任职三年后离职。2022年2月,郑某受某境外咨询公司邀请参加一场所谓的线上商业咨询活动,在活动中将其刺探和掌握的C公司在研发进展、投产规划等方面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了对方。郑某只是动动嘴巴就能从中获利不菲,却给C公司乃至我国的科技安全造成巨大隐患。

  案件涉及国家安全、手段翻新取证困难……我们从知悉线索的那一刻起,便深知责任重大。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案发时尚无相关司法解释或已判决案例可遵循,认定郑某实施涉外商业间谍行为,首先要解决的是“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判断标准问题。郑某参加的是境外某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法人机构通过某国内咨询公司组织的“商业咨询”活动,咨询相对方作为设立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人独资企业,能否将其认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第一个难题。为此,我们依托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优势及上下级院联动机制,就案件争议问题多次进行研讨,形成调研报告及时向上级院进行专题汇报,并就其中的法律适用等关键问题形成专报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经细致研判和论证,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罪状描述出发,在专门司法解释未出台的前提下,参考其他部门法解释“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内涵和外延,从该案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中准确把握了郑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行为的本质特征,明确了对“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实质性认定原则。

  引导侦查取证,细化案件证据标准。新类型案件的办理,既要摸着石头过河,也要一步一个脚印扎实推进。该案办理过程中,我们就案件管辖、侦查方向、强制措施、法律适用、检材范围、鉴定方法等诸多关键问题向侦查机关提出取证意见和具体证据标准,针对认定该罪名在主观目的、行为特征、信息去向等方面的特殊要求明确证明重点,在受案之初即为案件指控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在侦查过程中,多次牵头组织侦查人员、业务专家、技术人员等研判证据和取证措施,及时总结阶段性取证成果并适时提出下一阶段取证方向。

  严守办案纪律,防止二次泄密。商业秘密案件办理中,极易发生商业秘密再次被不当披露或传播等二次泄密的情况,为避免给C公司带来“二次伤害”,我们在完善证据体系、提升取证效率的同时,制定了《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保密工作指引》,严格执行并监督执行保密规定,严格控制案件知情范围及阅卷人员范围,明确案件承办人和辩护人保密义务,同时依法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防止涉案商业秘密二次泄露。C公司负责人坦言:“检察机关考虑得非常周到,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始终高度重视保密工作,从案件受理到调查取证,每一个环节都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成功杜绝了二次泄密的风险”。

  坚持案件审查亲历性原则,综合评价犯罪主观要件。“我只是去参加了一场普通的商业咨询活动,根本就不知道实际咨询方是境外机构。”“如果知道我刺探的那些商业秘密最终流向境外,我肯定是什么都不会和对方说的。”“对方和我说是投资机构做市场调查,我就相信了,所以才答应参与咨询的。”……

  关于主观明知,郑某到案后始终避重就轻,上面那些只是他诸多辩解的缩影。该案办理中,我们深入推敲研究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不断优化调整讯问策略,反复修改完善举证提纲,确保案件每一个环节都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针对郑某的上述辩解,我们进一步引导侦查机关查清被害单位的行业地位、涉案商业秘密价值等事实,进而补强郑某应当知晓实际咨询方系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人员的认定结论,完善主观要件认定的逻辑链条,夯实指控犯罪的证据基础。法庭审理阶段,聚焦庭审争议问题,制定详细庭审预案,明确指控策略,清晰阐述犯罪事实和证据链条,推动案件审理过程高效、公正。法院最终以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既治已病更治未病,方能让履职效果更加显著

  涉外商业间谍行为既会抑制国内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力,也会破坏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维护国家经济、科技安全,确保公平竞争的环境是刑法增设该罪名的初衷。针对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上海市检察机关以该案为突破口,与侦查机关共同探索出一套线索预判、适时介入、沟通研商的合作联动机制,为通过法律手段打击相关犯罪,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提供参考。

  案结不等于事了,治已病不是目的,治未病才是高手。我们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发检察建议,帮助C公司修补管理漏洞,提升管理能级,同时总结共性问题,制定、发布了《企业员工商业秘密法律风险防范提示》,举办多场商业秘密保护宣讲,召开商业秘密保护座谈会,努力把案件办理成效辐射到辖区企业以及半导体行业。C公司负责人告诉我们,案件惩处及时到位,不仅对商业间谍起到了极大震慑作用,更重要的是为国家科技安全筑牢了一道坚固防线,“检察机关的做法让我们实实在在有了法治安全感”。这起案件后,相关科技企业进一步加强了内部保密措施和安全管理,使其商业秘密得到了更有效的保障。

  我们深知,C公司遇到的维权难点也是很多科技企业面临的共性问题,我们以牵头成立上海市首家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实践基地为契机,采取发布风险提示、开展专题授课、个别针对指导等一系列“组合拳”,助力辖区企业提升商业秘密保护能级,向企业传递了需求有回应、事事有着落的积极信号,让企业感受到满满的幸福感。正如辖区K科技企业负责人在座谈会上说的那样,“检察机关用自身履职诠释了法律的威严与温度,凝聚起强大的保护合力,让我们科技企业可以踏踏实实、安安心心地投入研发与创新”。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1/t20241113_6728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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