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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建立体系完备、科学规范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机制

时间:2024-11-10 作者:佚名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新时代刑事法治发展重点问题研讨会“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问题”近日在京举行。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刑事涉案财物的规范处置对司法公开公正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推动建立体系完备、科学规范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机制

  2024年10月27日上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执行检察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2024年新时代刑事法治发展重点问题研讨会“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问题”在中国人民大学成功举办。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实务部门的专家与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高校的知名学者等,围绕涉案财物处置的基本法理、法律完善与司法实践等议题展开对话与全面探讨。本次会议的讨论问题及基本观点如下:

  如何认定刑事涉案财物的范围

  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刑事涉案财物的概念,理论界也未达成共识。有观点认为,刑事涉案财物应限于违法犯罪相关财物。如刑事涉案财物包括违禁品、违法所得收入以及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又如,应严格区分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和针对合法财物的财产刑,以实现制度自洽。也有观点主张,刑事涉案财物不应限于违法犯罪相关财物,如何认定刑事涉案财物的外延存在多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刑事涉案财物包括被害人财物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第二种意见认为,刑事涉案财物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与否的各种财物。第三种意见认为,刑事涉案财物不仅限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个人所有财物,一定情况下还包括案外第三人占有或所有的涉案财物。第四种意见认为,若查控的涉案财物价值不足以弥补被害人损失,应允许侦查机关查控一般责任财产。同时,还有观点强调,刑事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刑法解释相关,需要结合构成要件进行区分和判断,不能侵犯犯罪人的合法财产权。此外,认定刑事涉案财物的范围还需结合特殊类型场合予以考虑,如商业活动法律关系复杂情形下,可结合破产清算程序解决财物关系问题。又如,针对网络黑灰产业等新型犯罪活动,应注重其财物转化现状,只要是基于不法利益产生的财物均应认定,除保障善意第三人交易安全外应一追到底。总体而言,与会专家、学者呼吁,进一步厘清刑事涉案财物的范围,以此作为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制度研究的基础前提。

  如何理解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措施的性质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措施旨在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和涉案财物的合法处理。一种观点主张,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属于强制措施,如为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其理由包括:第一,从刑事诉讼法文本进行解读,证据视角的界定使得相关措施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第二,为确保侦查活动有效展开,应针对具有财产属性的物证、书证构建对物的强制措施制度。相反观点则主张,强制措施仅针对个人,对物措施则应视为侦查手段。此外,对具体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措施的性质,与会专家存在多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是对涉案财物的临时强制措施,而退还、返还、退赔、没收则是对涉案财物的最终处理结果。第二种意见认为,追赃退赔具有保全财产和侦查双重属性。第三种意见认为,追缴从文义角度应解释为追回和上缴,与返还和没收存在区别,属于没收的前置性程序。第四种意见认为,追缴是对财物的实体性处分,对象为违法所得,一旦追缴则不再为行为人所有,与没收是并列关系。第五种意见认为,查封、扣押、冻结本身是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附带作为证据保全,在财产保全基础上应与司法审查制度相衔接。与会专家普遍认为,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措施包括涉案财物从审前到执行阶段的全过程,有待建构更为体系性的研究框架。

  如何完善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程序

  会上,专家们集中讨论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优化问题,多数观点认为,应构建科学合理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规则及规范可操作的程序运行机制。关于如何完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存在多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可考虑在现有诉讼中设置相对独立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审查程序。第二种意见认为,要突破传统以人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法制度,建立独立的对物之诉。第三种意见认为,统一追赃退赔程序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为复杂刑事涉案财物处置问题预留审理时间。第四种意见认为,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本身出发,援用民事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认定,并参考刑事判决。第五种意见认为,在合议庭合议中加入民事法官,进行一体化处理。第六种意见认为,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要注重主体权责、程序规范以及权利保护等方面的完善。第七种意见认为,程序梳理以实体问题解决为前提,应明确违法所得追缴与合法债务履行之间的次序。此外,优化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还涉及相关财产主管机关在涉案财物处置中的角色定位,有观点认为,在财政管理上罚没权具有层级性,财政部门介入刑事诉讼程序,应明确政府公物仓等财物集中管理平台的角色定位,并注重执行监督。针对共犯退赃退赔问题,有观点提倡建构立体化、多层次、场景化判断路径,充分考虑退赔退赃的法律属性、主从犯实质区分、有无直接被害人以及谋利与致损的犯罪类型等影响因素。也有观点认为,应在总体违法犯罪实际所得的基础上,对被害人采取最有利原则,对行为人采取保证最低实际需要原则。

  如何保障刑事涉案财物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涉及不同诉讼领域与执法司法环节,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法律关系较复杂,关系当事人及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应关注当事人及案外人合法权益保护,主要包括如下内容:第一,保障财物占有人或使用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获得救济权利,保障被告人、被害人和案外第三人等主体的申诉权利,并针对利益损失建立配套性国家赔偿制度。第二,对犯罪嫌疑人以及第三人权利给予必要的正当程序保障。如对涉案财物主张独立权利的案外人,可设定为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三,检察机关应履行监督职责,主导认罪认罚,督促被告人主动退赃以保障被害人权益。第四,在涉及被害人系弱势群体的特殊案件中,充分考虑适用善意取得的社会效果。第五,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相关规定,减少相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控告、申诉过程中不必要的讼累。

  如何保障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监督

  关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监督,与会专家提出如下建议:第一,推动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平台的建立和应用,完善执行卷宗调阅机制,防止监督缺位。第二,探索建立刑事检察、案管、控侦等部门的财产性判项执行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第三,通过比例原则审查公权力运行,准确把握、全面调查、合理界定查控的范围以及审慎鉴定处置范围。第四,参照搜查、扣押等逮捕措施要求,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应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批准,且设置一定审限。第五,拓宽信息获取渠道,建立检察机关与执行机关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监督工作机制、调查核查机制、违法发现机制,加强对执行环节的监督。

  如何理解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的关系

  财产性判项是指已经生效的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裁判当中确定的服刑人员应当承担的依法追缴、退赔、法定没收财产以及民事赔偿义务等判项,其执行情况是法院确定罪犯是否具备悔改表现的重要可视化因素。有观点认为,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应作为减刑、假释考虑的重要方面。也有观点认为,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的关联不大。同时,还有观点认为,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认定存在性质冲突。如,将财产性判项作为减刑、假释的负面限制因素与减刑、假释制度本身的教育目的存在冲突。此外,针对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间联动的问题,专家们也存在多种建议:第一,公开假释数据,为开展假释相关研究提供权威数据支撑。第二,建立财产性判项易科制度。第三,限制犯罪人消费情况,在保证基本消费需求前提下强行划扣。第四,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制度,使其与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直接关联。第五,构建社会信用评价与财产性判项履行间的关联机制。第六,对减刑、假释的提请、申请、审查进行诉讼化改造,改变线性构造与书面审现状。第七,把握好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在减刑、假释中发挥作用的限度,既要防止刑事执行阶段花钱买刑现象出现,又要避免以没有完全履行财产性判项为由而否定认罪悔改表现。

  刑事涉案财物的规范处置对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与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开公正公平具有重要意义。本次研讨会通过对涉案财物处置的基本法理、法律完善与司法实践等重点议题的全面深入探讨,互通有无,凝练共识,充分挖掘了该领域的重难点议题,在观点碰撞与经验交流中进一步促进了学术研究深化,有助于推进学科发展、制度优化与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1/t20241105_6709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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