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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

时间:2024-10-23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监察委员会

  

  新时代以来,覆盖全面、务实管用、严格严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有力保障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图为游客在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额济纳胡杨林旅游区游玩。新华社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邀请司法工作者走进社区,解读民法典,帮助居民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新时代以来,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图为山东自贸试验区内的前湾港,码头前沿一派繁忙。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之一。深入学习贯彻三中全会精神,要深刻认识和把握这一重大原则,不断增强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高长见。

  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

  记者: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2023年,我国立法法修改,增加规定:“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如何理解这一原则?

  高长见:在法治与改革的关系中,一个重要方面是法治对改革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作用。2018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我们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就是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长期稳定的法治保障。”这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

  在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实践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科学处理法治和改革的关系,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这一过程中,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包括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做法及时通过立法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则按照法定程序先作出改革试点授权,再开展相应改革;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例如,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为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在改革全面展开以后,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监察法也同步制定通过,这体现了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宪法法律制度的要求。再如,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政策落地,2020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这体现了按照法定程序先作出改革试点授权,再开展相应改革的精神,是对法治与改革关系的具体践行,也体现了法治对改革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作用。

  法治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以法治明确改革的方向、动力、方式以及成果巩固等方面。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有利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改革立场,有效破除制约各方面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痼疾,巩固改革成果,把改革成果及时上升为权威性的法律制度,确保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

  记者: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在您看来,如何更好实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提出“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等要求,有怎样的重要意义?

  高长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更好实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关键要践行“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一方面,改革要遵循法治基本原则,弘扬法治精神,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作用;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审视各方面体制、机制、制度、规定,坚持问题导向,以此明确改革重点和主要举措;要始终坚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基本方向,贯彻法治精神,维护法治权威。改革涉及对固有制度的“破”,在特定情况下会引发一些矛盾冲突,法治就是解决矛盾冲突的主渠道,也是把改革“破”的成果“立”起来的主要保障。

  另一方面,要坚持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全面深化改革包含了法治改革的内容,改革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动力。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我们应当持续推进法治领域改革,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并以改革的思维、改革的办法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改革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治中的公平正义。

  在处理法治与改革的关系问题上,强调“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等要求具有重大意义。前者是维护法治权威、加强法治实施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后者则强调了改革成果法治化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直接体现了法治的价值。

  “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强调了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作用。宪法法律是制度的最重要载体,法治则是制度运行和实践的较理想状态。法治通过设立行为模式和准则引领了人们的行为选择,并建立起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对未来的积极预期。因此,改革应当注意避免破坏法治权威,不能损害人们对制度和秩序的信赖。当前,我国已经形成比较健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必须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可以更好巩固改革成果。法律是最重要的制度形式,是改革成果固化的基本途径。为了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持续推进,也为了促进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协同推进,必须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形成对社会和人们行为的明确指引,进而实现改革的各项目标。

  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持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记者:法治为改革有力护航,改革则是法治的推进器。《决定》着眼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等方面作出细化部署。请您结合《决定》部署谈谈,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应当把握哪些重点工作?

  高长见:按照《决定》部署,在改革中完善法治,重点应把握持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等方面工作。

  第一,《决定》对提高立法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提高立法质量是妥善处理法治与改革关系的关键,也是防止改革与法治冲突的主要对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这阐明了科学立法对于协调法治与改革关系的重要作用。

  在推进科学立法方面,要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要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在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中,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同时,还要充分考虑政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增强立法的前瞻性。应当把立法决策、立法规划、立法项目、立法草案等与改革紧密结合起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落实改革决策和有关部署。

  第二,深入推进严格执法。在推进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方面,《决定》提出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等改革任务,强调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这些改革措施是严格执法的制度性保障,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

  第三,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决定》高度重视对执法司法权力制约监督问题,确保司法权力依法运行,预防司法腐败。为此,《决定》强调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同时,《决定》要求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

  第四,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决定》提出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决定》还要求改进法治宣传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以提升普法宣传实效,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在未成年人权益法治保障领域,《决定》要求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制定专门矫治教育规定,以完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体系。

  第五,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在涉外法治领域,《决定》提出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这些改革举措坚持问题导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是补齐涉外法治短板的客观需要,也是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必然要求。

  在改革发展实践中深刻理解法律和法治精神,真正提高法治思维能力

  记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改革难题,巩固改革成果。对于党员干部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您有哪些建议?

  高长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提升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习近平总书记系统阐述了法治思维的内涵以及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关键:“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关键是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二是要牢记职权法定,明白权力来自哪里、界线划在哪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三是要保护人民权益,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四是要受监督,这既是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也是对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制度保护。”

  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意识之上的作出决策、处理工作的思维方式,是法治精神的具体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具有统一性,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指导下的行为方式,是法治思维的外在表现。

  法治思维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它是一种理性思维。它是基于对世界和社会的科学认识之上的一种思维方式,它客观看待国家治理和现代化的规律,对法治的价值、优势和要求有充分认识。因此,它是一种清醒地处理矛盾纠纷并以规则之治推进国家治理的思维。第二,它是一种规则思维。法治思维建立在法治意识和法治理念基础之上,它的基本内容是尊重规则、维护规则、落实规则。因此,法治思维也是一种规则性思维。第三,它是一种程序性思维。法治思维是一种重视程序正义的思维,它重视程序正义自身的价值,以及其对实现实体正义的重要价值。在处理问题时,它高度重视遵循程序的重要性,以程序正义为实现实体正义的基本路径。第四,它是一种追求公平正义的思维。法治思维的价值取向是维护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立法文件、执法决定、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第五,它是一种权力责任思维。法治思维能科学看待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以及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把权力视为责任,并把监督作为权力正确行使的保障。

  提升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就是要求党员干部深入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牢固树立尊崇、维护宪法法律的理念。我们认为应从以下方面下功夫:

  首先,要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指导思想,也是法治思维的典范。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十一个坚持”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部署,也是法治领域改革的根本指导思想。对于党员干部来说,提升法治思维关键要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

  其次,要深入学习宪法法律和法学理论知识。学习宪法法律知识是培养法治思维的第一步,知晓法律是守法用法的前提,也是做到尊法的基础。如果对宪法和工作相关法律不了解,必然会产生各种模糊性认识,不利于形成法治思维。党员干部还应当学习法学理论知识,这样才能深刻理解宪法法律背后的法理和逻辑,体悟其价值和意义,这是站稳法治立场、形成法治思维的重要条件。

  最后,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中不断养成法治思维。党员干部提升法治思维的主要场域是在改革发展实践中,学习法律和理论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用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党员干部要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这是提高法治思维能力的基本途径。同时,也只有在实践中,党员干部才能更深刻地理解法律和法治精神,才能真正提高法治思维能力。(作者:郝思斯)


原文链接:http://www.scjc.gov.cn/scjc/rdzx/2024/10/22/8b9e1a5fe1eb40d9b997e6efc4ad703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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