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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检察政策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

时间:2024-10-16 作者:佚名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是我们党成就伟业的重要保证,也是解决时代问题、应对百年变局的关键所在。早在1948年3月,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情况的通报》中就深刻指出,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一百年来,我们党之所以能够统一思想、统一步调、团结一致向前进,之所以能够取得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胜利和辉煌成就,就在于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高瞻远瞩、见微知著,既解决现实问题,又解决战略问题,准确判断和把握形势,制定切合实际的目标任务、政策策略。在第二十五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强调,加强检察政策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刻理解“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这一重要论断,强化政策统筹协调,把握政策界限,确保检察政策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

  政策取向一致本质是落实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最鲜明的特征,也是最大的政治优势。政策取向一致,本质上就是讲政治,体现了检察机关是政治机关的鲜明属性,是检察机关把政治要求和政治责任摆到首要位置,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体现,也是检察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重要保障。如果从局部看,具体部门的政策可能也有利于解决具体问题,但对国家宏观政策的整体理解和运用会产生影响,那本质上不利于宏观政策的落实。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就要体现在检察政策的制定、实施等各个环节始终做到不折不扣落实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

  检察政策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要主动把宏观政策同检察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实事求是、全面准确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一方面,要坚持原则性。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是党具有强大领导力执政力的重要体现。制定实施检察政策,首先要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不折不扣以党中央决策部署为依据,维护宏观政策的权威性、统一性。要坚决杜绝、防止和纠正没有全面理解党的政策策略、随意变通的态度和行为;防止和纠正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等不良作风;防止和纠正以会议落实会议、靠文件落实文件的现象。另一方面,要坚持灵活性。毛泽东同志要求全党紧紧掌握党的总路线,按照实际情况决定工作方针,善于把党的政策变为群众的行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政策对老百姓好,才是真正的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宏观政策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息息相关。制定检察政策,不是照本宣科,简单重申宏观政策要求,而是要尊重群众、尊重事实,紧密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时刻对检察工作的不同要求,在宏观政策价值取向导引下,结合本地实际,形成更有操作性的具体方案,使党的政策和策略、宏观政策不仅有坚实可靠的基础,更能真正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是检察政策的基本遵循

  检察政策要与宏观政策保持一致,就要明确制定检察政策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制定检察政策,必须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自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坚持为大局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推动到哪里,检察工作就跟进到哪里。检察机关必须主动融入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要落实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策要求,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罚当其罪,全力投入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对严重犯罪始终保持“严”的震慑,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重大毒品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对轻微犯罪,要借鉴“醉驾”治理经验,加强实践探索,增进社会和谐因素。要落实主动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政策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为我国经济回升向好、长期向好提供法治保障,特别是要聚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运用法治方式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市场信心。要落实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的政策要求,充分履行职务犯罪检察职能,协同各级监委进一步完善监检衔接机制,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行贿犯罪惩治力度,促进从源头治理“围猎”行为,积极参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跨境腐败治理,依法加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力度,在反腐败斗争中更好发挥检察作用。

  坚持为人民司法。为人民司法、让人民满意是一切检察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检察机关必须“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确保检察权为人民行使、让人民满意,厚植党的执政根基。要落实加强民生领域司法保障政策,扎实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围绕就业、食药、社保、医保、住房、养老、环保、个人信息保护等民生热点,抓住人民群众关注关切的热点问题,充分履行各项检察职能,以检察“力度”提升民生“温度”,特别是要加大对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犯罪的打击力度,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积极参与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从严惩治重大责任事故、危险作业等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落实依法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矛盾政策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认真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落实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包案化解等制度,扎实推动检察信访工作法治化,特别是要牢固树立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理念,持续加强信访矛盾源头治理和积案化解,深化检察听证,更好推动解“法结”化“心结”。要落实强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政策要求,始终坚持对性侵、伤害、虐待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依法从严惩治;推进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协调推动专门学校建设,依法教育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优化检察综合履职,促进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形成合力,携手各方为未成年人撑起法治蓝天。要落实依法保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政策要求,全面加强妇女权益司法保护,依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强对涉老年人医疗、养老等案件监督。

  坚持为法治担当。检察政策要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通过检察履职办案,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要落实深化刑事诉讼监督政策要求,着力推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进一步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实质化、规范化运行,切实加强对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常态化、高质效推进巡回检察,持续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要落实做优民事诉讼监督政策要求,持续加大对民事生效裁判的监督力度,构建各级检察院各有侧重、密切配合、一体履职的民事检察监督格局,特别是要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切实加强同级监督,加强民事执行监督,协同破解“执行难”。要落实强化行政检察履职政策要求,实现对行政诉讼和执行活动的有力监督。要落实加强公益诉讼检察政策要求,进一步加强与立法机关沟通,主动配合做好工作,同时以专门立法为契机,加强和规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要落实稳步推进检察侦查政策要求,坚持加大力度、务必搞准、稳步推进,着力优化办案机制,完善办案规范,特别是要严格把握法定条件,健全工作机制,重点办理有示范引领意义的典型案件。要落实完善法律监督机制政策要求,推动完善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衔接机制、法律监督与法治督察衔接配合机制,优化内部履职机制,敢用善用、用准用好法律明确赋予的补充侦查、调查核实等职权,抗诉、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等方式,让法律监督更加有力有效。

  把握好多重目标之间的平衡,确保政策同向发力

  党中央强调,把非经济性政策纳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强化政策统筹,确保同向发力、形成合力。这是保持政策制定和执行的一致性稳定性,推动各方面增强大局意识、强化政策统筹、注重预期管理的基本要求。落实这一要求,关键是把握好多重目标之间的平衡,促进政策同向发力,确保政策最终效果符合党中央决策意图。事实上,制定政策背后的不同思维模式会影响政策的价值取向和最终走向。比如法律思维不同于政治思维、经济思维和文学思维,政治思维寻求政治上的最佳效果,可能不一定考量经济成本;经济思维考虑的是利益最大化,边际收益最大、边际成本最小是其追求目标;文学思维带有浪漫主义色彩,或夸大或缩小地塑造生活的场景。而法律思维则不同,它的核心是在法治的目标、法律的要求之下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的思维方式,在法律思维中为了追求公平正义的目标可能付出经济思维上不可估量的利益损失,但这是法治的代价和司法追求目标的成本。但是,制定政策需要找好结合点和平衡点,防止单纯从某一方面看政策落实会取得实效,但综合起来看政策效果并非最佳。

  把握多重目标之间的平衡,必须坚持政治引领、政治指导,把讲政治与讲法治有机结合起来,深化对党中央最新精神的学习领悟,把握政策出台的时度效,确保各项政策与党中央的精神保持高度一致;必须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政策出台前就要预判是否可能出现落实中与宏观政策预期产生不一致不协调问题,坚决纠正可能出现的衔接不畅、解读误解或者落实走样问题,使检察政策与宏观政策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必须坚持系统思维、整体观念,深化对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规律性认识,把握好全局与局部、当前与长远、宏观与微观、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特殊与一般等关系,综合评估政策出台后对各项工作的影响,确保找到最佳的结合点;必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方法,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完善政策出台机制,制定与宏观经济相关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预期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都要主动开展一致性评估,看看是否符合中央精神、是否会对经济发展产生抑制性影响、是否会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不利、是否会导致社会各界误读、是否会有不良影响等,在政策出台前做到预测、政策出台后做好解读、政策落实中做到管控,切实增强政策制定、实施等全过程与宏观政策的取向保持一致。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0/t20241011_6683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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