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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事检察和解促社会治理护北疆稳定

时间:2024-10-17 作者:佚名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民事检察和解制度体现了民事检察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的双重职能,是实现法律监督与社会治理同频共振的有效途径,为新时代“枫桥经验”注入了新活力。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民事检察和解息诉工作,助力化解矛盾,推动社会治理,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贡献检察力量。

  2021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共办结民事检察和解案件652件,其中1件案例入选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4篇经验做法被最高检转发推广,自治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在2023年被评为全区治理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积案专项工作优秀集体。

  一、专项带动,在民事检察履职全过程贯彻定分止争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全区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专项活动,将定分止争理念贯穿民事检察履职办案全过程。一是坚持监督与息诉并进,加大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和执行监督案件的和解力度。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在加强民事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注重矛盾纠纷的化解和社会关系的修复,围绕涉民营企业、婚姻家庭、房屋买卖、邻里纠纷等领域的民生小案,以及涉检信访积案、“骨头案”,加强释法说理,力促和解,既帮助当事人最大程度实现权益,又充分引导当事人接受法院正确裁判,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帮助当事人消除极端对立情绪、寻求合法有效对策,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例如,在包头市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某与张甲等3人不当得利纠纷裁判结果监督案中,检察机关在化解长达5年的继承纠纷的同时,促进当地税务机关准确落实遗产继承税收政策,并与法院沟通,统一裁判标准,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又如,某环保公司与某物资公司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受阻,申请检察监督后,托克托县检察院提出“以知识产权担保剩余债务履行”的建议,成功促成双方企业重新达成和解协议,有效破解了涉企案件的执行难题。二是坚持履职与维稳并行,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支持起诉力度。聚焦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等特定群体维权困境,将纠纷化解关口前移,以诉前、诉中引导和解为重点,努力从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三个维度开展工作,全力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群体诉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21年以来,共支持、帮助劳动者追讨欠薪5797万余元。其中,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检察院办理的243名农民工讨薪支持起诉案,通过检察机关积极协调、促成诉前和解,帮助农民工追回被拖欠的工资1000万元,实现了依法维权、社会关系修复与节约司法资源的有机统一。东乌珠穆沁旗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支持起诉案时,帮助语言听力一级残疾、高位截瘫的老人拿回3200亩草场,并帮助确认其财产代管人,实现了监督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多元化解,在依法履职中构建“检察和解+”新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检察和解+”工作机制,多维度化解矛盾纠纷,释放检察效能。一是“检察和解+调查核实”,让案件事实认定可信可靠。注重围绕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准确适用调取证据材料、询问相关人员、咨询专家意见等调查核实措施,提升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精准度,找准矛盾化解的切入点、突破口和利益平衡点,夯实化解基础。例如,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在办理某管理中心与姜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中,通过工程造价鉴定对工程量进行调查核实,在鉴定出造价低于合同约定价136万余元的基础上,引导双方顺利和解。二是“检察和解+公开听证”,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见。对重大疑难复杂、当事人矛盾尖锐的案件,做到“应听证、尽听证”,努力搭建对话平台,运用“充分主张、充分举证、充分审查、充分询问、充分引导”的听证法析法明理,努力以“看得见”的方式引导和解。例如,科尔沁右翼中旗检察院在办理105名农民工讨薪支持起诉案组织听证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监察大队的相关人员参与听证,共同促成双方和解,并通过两次跟踪履行和解情况,促使案涉公司支付工资466万元,该案被最高检评为检察听证典型案例。办案中,各地创新听证模式,结合实际主动将检察听证室“搬到”草牧场、当事人居住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群众家门口。三是“检察和解+协作调解”,让群众感受到检察温度。加强检法、检律良性互动,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共同做好释法说理、服判息诉工作。例如,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检察院与法院会签《关于加强矛盾化解、提升司法裁判权威的实施意见(试行)》,建立检法共同化解纠纷长效机制。又如,巴彦淖尔市检察院在办理李某与甲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时,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通过“背对背调解+面对面沟通”方式,引导双方代理律师共同做当事人的和解工作,使双方不仅消除了法结,也解开了心结。

  三、多元共治,在助推社会治理中彰显检察担当。在监督办案的基础上延伸履职,主动融入社会多元共治体系,凝聚合力促进社会治理,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一是立足预防抓前端,以和解方式引导纠纷“止于诉前”。检察机关主动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行政机关、基层调解组织等,建立起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化解协作平台,最大限度避免矛盾纠纷升级。例如,通辽市检察院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署《关于建立和完善检察与劳动保障监察协作配合机制的会议纪要》,建立案件线索和办理结果双向移送反馈机制,畅通弱势群体维权渠道;与市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运用“检调对接”机制成功调解案件15件,当事人均撤回监督申请。又如,达拉特旗检察院在办理阿某某等43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时,了解到众多农民工滞留、聚众讨薪后,协调成立了由镇政府、司法所、法院等多家单位组成的联合调解组,最终促成和解,并联系车辆送农民工返乡,有效避免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二是立足法治抓中端,让“烦心事”变“暖心事”。坚持依法解决纠纷,充分运用数字检察手段、司法确认、司法救助等方式,促进提升矛盾纠纷化解的法治化水平。例如,呼伦贝尔市检察机关研发搭建“保民生纾民困,弱势劳动者民事检察监督模型”,借助信息数据碰撞获取线索后,依法履行法律监督、化解矛盾等职责,有效预防“小纠纷”演变为“大事件”。为解决在检察环节达成的和解协议无法律强制效力保障的现实问题,自治区检察院指导各地积极探索检察和解与司法确认工作的衔接。例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检察院在办理25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支持起诉案时,在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并签订分期还款承诺书后,通过支持起诉启动司法确认程序,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打通和解“最后一公里”。三是立足治理抓末端,以检察履职促长效常治。注重向专业力量“借智”,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的能动作用,为办案提供智力支持,不断提升民事检察和解工作质效。注重向社会组织“借势”,凝聚律协、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力量,充分发挥其在化解民事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聚焦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坚持源头防范、长效治理。例如,伊金霍洛旗检察院建立“伊检关爱”检察维权支持起诉工作室,依托工会、妇联的组织机构和特邀联络员,将检察工作触角延伸至全旗7个镇138个行政村,与镇政府及镇相关单位、村妇女主任联系联络,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该院在办理王某、乔某爱等4人与高某亮、某环卫中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支持起诉案时,联合交警大队、总工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服务中心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让因交通事故死亡的环卫工人的家属及时获得死亡赔偿金,同时就电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引发交通事故的常见社会问题向交通管理部门制发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整治,守护“车轮下的安全”。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0/t20241016_6687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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