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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笔谈|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 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时间:2024-09-26 作者:佚名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蓝图和行动计划,对于全面深化改革和深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决定》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等多方面规划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其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重要内容之一。毫无疑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性工程,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方面。基于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性地位,在此拟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关系入手,以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和涉外领域立法为研究重点,探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的重大意义和对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对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党和国家总结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经验后所提出的适合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提供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一种竞争型经济。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也需要制定和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

  当前,我国正在深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国式现代化是立足于中国国情,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深深扎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土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联系,特别是其对于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作用,可以从其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发展的重要作用方面加以认识。简言之,即是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正如《决定》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法治的基础和根本是立法,只有制定和实施完备的法律,才能确保法治的根基筑牢。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法治体系的立足之本,对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而言,其重要保障作用是不言自明的。

  实际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对于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作用,还可以从当前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加以理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则涉及国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科技文化制度等各方面制度的有效运行,其最根本的是国家制度的构建和有效运行,国家制度则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固定。原因在于,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的国家法律制度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国家制度。在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现状与面临的挑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的制定和完善,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培育密切相关,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密切相关。总体上,我国市场经济立法水平不断提高、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业已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这不仅体现于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的法律制度的制定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修改和完善,而且体现于在解决“有法可依”基础上,通过深入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方面改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

  也应看到,中国式现代化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作为法治建设基础和根本的市场经济立法相应地提出了更高的目标。与此同时,第四次产业革命和信息革命以及我国面临的严峻国际竞争环境也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提出了挑战。大体而言,这些挑战带来的相应问题有:其一,现行法律相关规定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需要进一步协调。这在本质上体现了法律对于社会经济关系反映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其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更全面地通过法治手段介入经济社会生活,并需要制定新的法律加以解决。其三,当代以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为代表的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第四次产业革命的凸显,使得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日益增多的立法空白,这尤其体现于高新科技、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立法规范亟待加强。其四,随着当前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出现新问题,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面临更严峻的国际竞争环境,需要强化涉外法律斗争,加强涉外立法和法治建设。

  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的建议:以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和涉外领域立法为视角

  毫无疑问,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面临的各方面挑战,通过制定和修改法律的形式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提高中国特色法治化水平。《决定》在第九部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提出“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在具体的立法改革和完善措施中,除健全宪法实施制度、完善立法工作格局、探索区域协同立法、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以及建立统一的法律法规信息平台措施外,强调要“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以下即以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和涉外领域立法完善为考察对象,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提出建议。

  关于重点领域立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尤其强调在民商事领域的立法制定和完善。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已基本完备,尤其是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立法水平进入新阶段。如前所述,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提出了挑战,立法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立法空白领域需要制定新的法律加以解决。就重点领域立法制定和完善而言,笔者认为应着重关注以下方面内容:

  一是民法典的有效实施和进一步完善,以及相关配套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我国民法典条文众多、内容丰富、法律关系复杂。民法典在实施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借鉴其他法域经验和加强立法研究基础上适时进一步修正。同时,其涉及的相关权利保障和法律规范调整,也需要通过制定和完善配套的法律规范加以落实。如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的保护即是如此。

  二是科技、文化领域的立法及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离不开科技、文化法律体系的有效保障。目前我国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科技、文化法律体系,但依然存在立法空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与科技、文化发展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立法完善尤为重要。在当代,知识产权已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而且,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创新驱动,知识产权法治建设事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创新能力与国际竞争力的提升。知识产权立法完善则是我国知识产权法治的基础和根本。《决定》针对“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要“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2021年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在“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部分提出,要“构建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外协调的法律体系”,“依法及时推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立改废释,适时扩大保护客体范围,提高保护标准”。当前,知识产权立法的重点,如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和知识产权特别程序法,制定地理标志、外观设计、商业秘密保护等专门法律法规,进一步修改现行知识产权单行法等,并需要重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衔接与协调。我国文化领域尽管也已形成文化资源保障、文化产业促进、文化市场利益调整、文化市场监管以及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文化法律体系,但尚缺乏文化基本法,文化领域相关法律也亟待修改完善。

  关于新兴领域立法。随着信息网络和数字技术迅猛发展,第四次信息革命和产业革命悄然而至,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带来了新课题,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领域立法。基于产业发展和法律变革的互动关系,我国亟待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布局和发展中强化立法建设。《决定》指出,要“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强新领域新赛道制度供给”“健全相关规则和政策,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针对新兴领域立法,当前我国尤其需要在数据与人工智能立法方面予以着力。以数据领域为例,《决定》提出,要“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决定》还提出,要培育全国一体化技术和数据市场,健全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这些政策性规范的落地,都有待于我国尽快建立和完善数据法律保护制度,尤其是数据产权和数据登记制度等。

  关于涉外领域立法。我国涉外领域立法的重要性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与日俱增。中国式现代化立足于本土化,同时也需要具有全球视野。当前我国已建立了涉外领域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体系。但与深化改革开放的要求相比,在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以及执法司法国际合作等方面均有待完善。仅就涉外立法而言,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别需要在涉外民事法律领域予以改革和完善。《决定》指出,要“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9/t20240921_6665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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