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反腐法制网!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人物访谈

张渝鑫:精准监督医美欺诈案

时间:2024-09-26 作者:佚名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物名片

  姓名张渝鑫

  单位成都市检察院

  职务检察官

  关键词民事诉讼

  “张检察官,医美公司用国产材料代替之前说好的进口材料,是不是欺诈行为呢?”杨某与成都某医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抗诉案,给张渝鑫留下深刻印象。

  2020年1月,杨某以医美公司存在消费欺诈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美公司按医美服务价格4万元的3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医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按照隆鼻手术中植入的膨体材料价格确定3倍赔偿,赔偿金额为1.95万元。杨某不服该判决,向成都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由于案件涉及医美领域,专业性较强,张渝鑫一边熟悉案情,一边询问医美公司代理人及医师,很快梳理出案件的争议焦点:医美公司因欺诈应承担的3倍赔偿责任范围究竟是全套隆鼻美容服务,还是仅限于隆鼻手术中植入的膨体材料。

  经审查证据,张渝鑫认为杨某与医美公司达成的合意是接受隆鼻医疗美容服务,医美公司应以杨某支付的全部价款4万元为基数承担3倍赔偿责任,而不是仅仅以膨体材料的价格为基数。据此,成都市检察院向四川省检察院提请抗诉,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该案被评为四川省检察机关加强民事诉讼监督典型案例,并被四川省委政法委评为“四川政法‘五年百佳’案例”。

  (记者查洪南 通讯员谭琳)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xjym/202409/t20240920_66640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网概况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反腐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反腐法制网 fffzw.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0904号-147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联系QQ:871104617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