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反腐法制网!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反腐时评

对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党员依规依纪给予党纪处分

时间:2024-09-26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

  

  江西省全南县纪委监委加强与交警部门的联动协作,开展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整治,对因酒驾醉驾受到法律追究的党员严肃追究其党纪责任,持续释放全面从严信号。图为该县纪检监察干部在县交管大队了解情况。蔡伟胜 摄

  特邀嘉宾

  陈瑜吉林省纪委监委第七监督检查室副主任

  刘卫刚江苏省南京市纪委监委第八监督检查室副主任

  张凯上海市宝山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法规)室主任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对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原则中“执纪执法贯通”要求的具体化,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的内在一致性和互补性,有利于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措施形成惩戒合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党员犯罪的如何区分不同情形追究党纪责任?程序要求是什么?党员受到行政处罚的,是否均要同时追究其党纪责任?追究党纪责任的范围和程序是什么,可以作出哪些处理?党员受到政务处分或者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后再追究其党纪责任的,主要适用于什么情形?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研讨。

  党员犯罪的,如何区分不同情形追究党纪责任?对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员进行党纪处分,程序要求是什么,有哪些注意事项?

  陈瑜:党员犯罪,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必须按照规定承担党纪责任,这是我们党一以贯之的要求。实践中,对于党员犯罪后追究其党纪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应当开除党籍的情形。主要包括,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这三种情况。

  二是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重处分的情形。具体又可分为三种。第一,党员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这里的“不起诉决定”是指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因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不起诉,如果被不起诉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属于该情况。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免予刑事处罚”是指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而判决免除刑罚的情况。比如,因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等情况被免除处罚的。第三,因犯罪被单处罚金刑的情况。罚金刑是刑法规定的三种附加刑中的一种,是指人民法院为惩治犯罪人员所采取的判处犯罪人员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刑罚方法。对自然人犯罪单处罚金刑,而不同时判处主刑,说明其罪行较轻,通过一定的经济惩罚可以达到教育和惩戒的作用。因此,与被判处主刑的犯罪党员在党纪处理时也有所不同。

  三是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同时,考虑到有的党员虽有过失犯罪行为,但一贯表现良好,综合主客观因素并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等特殊情况,对于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但实践中也要严格把握,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刘卫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实践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及时作出处理。党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只要判决、裁定、决定已经生效,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不得以党员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提起申诉为由,不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如存在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要求复议或提请复核,以及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的情形,但人民检察院最终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党组织也应当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二是简化办理流程。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案件,已经对侦查过程中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进行了综合审查判断,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并通过法律程序予以确认,具有法定的证明力和公信力。纪检机关调查此类案件无需对司法机关已经认定的证据材料再进行核实,可以不再办理立案审查手续,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移送审理。案件审理部门受理后成立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报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按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前,可不再与被审查人进行违纪事实材料见面。若还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需要调查核实并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就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进行违纪违法事实材料见面,必要时可以将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决定认定的事实一并见面核对。

  三是加强监督保障。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党组织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的,应依据《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党组织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党员受到行政处罚的,是否都要同时追究其党纪责任?追究党纪责任的范围和程序是什么,最终可以作出哪些处理?

  刘卫刚: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应当依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实践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追究党纪责任的范围和标准。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并不意味着都要同时追究其党纪责任。有些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但因其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应当受到党纪处理的程度,一般不再通过纪检机关立案的方式来追究党纪责任。但对于一些党员发生的比较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比如酒后驾车、赌博、打架斗殴、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等,鉴于已影响党的形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此类行为纪检机关可以通过追究党纪责任的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办理程序。程序上参照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即需要立案对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情节予以核实后,再依照规定作出党纪处分决定,而不能直接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党纪处分决定。这一点与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后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不同,主要是考虑到追究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标准在严格程度上有所不同,在调查措施、取证手段上均存在差异。再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较之于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不是终局性裁决,当事人不服还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问题处理尚有一定的变数。因此,从保护党员权益的角度考虑,对于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纪检机关立案调查核实后,方可作为党纪处分的依据。

  量纪处理。对党员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要区别不同情况,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视情节轻重给予恰当处理,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对于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以视情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受到政务处分或者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后再追究其党纪责任的,主要适用于什么情形?具体如何追究其党纪责任?

  刘卫刚:《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实践中,政务处分的批准权限与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是基本对应的,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的权限与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也是基本对应,故有关主体在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处分的同时,通常也有权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党员依法受到监察机关给予的政务处分后再追究其党纪责任的,主要适用于各级纪委监委双派驻机构以及设党组的中管企业纪检监察组给予政务处分后,因不具有党纪处分批准权限,不能作出党纪处分决定,从而通报驻在部门或者所在中管企业党组织依规依纪给予党纪处分的情形。党员依法受到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后再追究其党纪责任的,主要适用于任免机关(单位)党的组织系党总支、党支部等不具有党纪处分批准权限,但又具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情形。对此种情形,鉴于任免机关(单位)党的组织不具有党纪处分批准权限,需要报请其上级党的组织依照规定作出党纪处分决定,该上级党的组织一般应当立案核实后,再依照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在依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党员党纪处分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正确把握处置程序。党员依法受到监察机关给予的政务处分,或者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后再追究其党纪责任的,应当经核实以后再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二是正确甄别违纪事实。如拟作出的党纪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均系监察机关、任免机关(单位)已作出的政务处分或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的,鉴于监察机关、任免机关(单位)在依法作出政务处分或处分决定前已经履行过违法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程序,故党组织或上级党的组织可以不再形成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党员见面核对;如拟作出的党纪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纪事实超出监察机关、任免机关(单位)已作出的政务处分或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的,党组织或上级党的组织应当办理立案手续,并对超出部分的违纪事实形成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党员见面核对,之后再依照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后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张凯: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时,也应当遵循“轻轻、重重”相匹配的原则,具体如下。

  一是党员因违法行为受到政务重处分或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重处分的,还需追究其党纪责任,给予其党纪重处分。

  二是党员因违法行为受到政务轻处分或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轻处分的,一般而言,在已经达到惩戒目的和效果的情况下,可不再给予党纪轻处分,但若仅给予政务轻处分或者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轻处分与党纪轻处分的后果存在实质性差异,或者有其他影响案件处理效果的情形,为了准确区分责任轻重、体现惩戒效果,也可以在给予政务轻处分或者轻处分的同时从党纪的角度进行追责,同时给予党纪轻处分,进一步彰显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总之,党员受到政务处分或者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后同时追究其党纪责任,是对党员高标准严要求的具体体现,通过严肃追究党纪责任,促使党员干部时刻绷紧纪律之弦,始终坚守党的原则和纪律底线。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的,也可能受到党纪责任追究。“其他处分”主要包括哪些情况?怎样追究其党纪责任?

  陈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这里的“其他处分”,是指除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以及任免机关(单位)依法作出的处分外,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所属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的惩戒。常见的包括以下三种。

  一是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依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规定,对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的处分,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4种。

  二是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对违反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劳动纪律方面的规章制度的职工(不含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的处分。

  三是行业协会、商会等其他社会组织对其会员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执业行为相应给予的惩戒。比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规定,对自律管理对象中的个人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警告、行业内谴责、公开谴责、不得从事相关业务、加入黑名单、取消基金从业资格以及协会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措施。又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规定,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的纪律处分种类有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取消会员资格6种。再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规定,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的种类有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3种。

  张凯: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需按照规定程序作出相应处理。实践中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哪些情况应当追究党纪责任。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若其行为同时对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造成损害、违背党的宗旨、违反党的六项纪律时,应当追究党纪责任。

  二是依照什么程序追究党纪责任。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因“其他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不能直接作为党纪处分决定的依据,须经立案核实,依照规定将拟作为党纪处分依据的问题形成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党员见面核对,之后再依照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三是处分依据的条文。党纪处分需要区别不同情况,根据党员违纪行为的具体性质和情节,分别依照《条例》分则中相应条款或者纪法衔接条款相应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四是处理结果。处理结果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可能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不同的党纪处分,也可以单独给予或者同时给予组织处理。

  党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而被追究党纪责任,更加凸显了对党员全方位的严格要求,确保党员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始终牢记党的宗旨,遵守党的纪律,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作者:记者 刘一霖)


原文链接:http://www.gsjw.gov.cn/contents/6234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网概况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反腐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反腐法制网 fffzw.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0904号-147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联系QQ:871104617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